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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场监管局发布房地产市场八个整治典型案件
01、上海某房地产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等违法案
上海某房地产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虚假宣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侵犯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2021年7月26日,上海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决定,责令立即改正,并处罚款合计人民币40万元。
上海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包括新建商品房销售)经营活动,2020年12月16日在商品房项目名称为“水岸佳苑”(推广名称为“佳兆业城市广场)售楼处发布房地产横幅广告,主要内容为“佳兆业城市广场 ......嘉闵线(规划中)、11号线双轨交汇”,使用LED显示屏发布的含有“嘉定主城圈”的示意图内容的房地产广告,使用宣传展示栏发布的房地产广告,主要内容为“轨交、高架红利兑现升级赋能板块价值”。
经查,该项目实际所处位置为嘉定区徐行镇,规划中的轨交“嘉闵线”及上海地铁11号线并不途经上述地址,故该位置既不是上述两条轨交线路的交汇区域,也未有上述两条轨交线路设置轨交站点,发布的上述广告内容与事实情况不符,误导消费者认为“水岸佳苑”项目位置为轨交“嘉闵线”及上海地铁11号线的交汇区域。
经核实,当事人“水岸佳苑”项目实际属于上海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公示的嘉定北部板块,并非嘉定主城板块,该项目位置行政区划为上海市嘉定区徐行镇,根据《上海市嘉定区总体规划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7-2035 年)》规划文件所示为嘉定区的北部片区(科创、生态区),并非嘉定区的核心片区,上述“嘉定主城圈”示意图内容与事实情况不符,误导消费者认为“水岸佳苑”项目属于嘉定主城板块及嘉定核心片区。
再查,在上述售楼处展厅宣传展示栏自行发布了含有“轨交、高架红利兑现升级赋能板块价值”等内容的房地产广告,直接向消费者介绍其“水岸佳苑”项目价值情况。经核实,该段文字内容表述的含义为“水岸佳苑”项目的价值会因周边轨交及高架的建成而大幅提升,属于当事人向消费者作出的关于该项目升值的承诺内容。
上海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布含有“佳兆业城市广场......嘉闵线(规划中)、11号线双轨交汇”等内容和未载明开发企业名称及预售许可证号房地产广告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发布的含“嘉定主城圈”示意图内容的房地产广告,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所指的使用虚构调查结果作证明材料的虚假广告。发布含“轨交、高架红利兑现升级赋能板块价值”等内容的房地产广告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2021年4月28日,嘉定区监管局依法决定,合计处罚款人民币20万元。
该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在官方网站上发布含有以上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内容的房地产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在其微信公众号发布含有投资回报承诺的房地产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在其官方网站及微信公众号两个自媒体平台分别发布违法广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的二项规定。2021年5月20日,黄浦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决定,责令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人民币30万元。
04、上海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价格违法案
上海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构成《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七条第二项所指情形,属于价格欺诈行为。2021年8月5日,浦东新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决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52500元。
上海某房地产经纪事务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的规定。2021年7月9日,闵行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决定,没收违法所得2600元,罚款人民币2000元。
上海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主要从事房地产中介等业务。2021年6月3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位于上海市闵行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当事人员工正在通过电话向消费者询问是否有出租或者出售房源的意向。在员工办公电脑里发现有房源信息表和SISM+房源系统,在上述房源信息表里发现业主名字、电话、房源地址等,在SISM+房源系统中也发现含有业主名字和电话的房源页面,其中业主的电话用星号隐去。为进一步调查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随机抽取了两位业主,于2021年6月24日对其分别进行了询问,上述两位业主均未授权当事人使用其信息。
经查,当事人使用SISM+房源系统,通过业务员、网络、SISM+房源系统等获取房源业主电话及其房源信息。在未获得房源信息表里业主和SISM+系统里业主的授权情况下,擅自使用上述业主信息,通过电话方式向业主询问是否需要租售房屋。
上海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未经业主授权,擅自使用业主信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2021年08月04日,闵行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5万元。
上海某房地产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下列权利:(四)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的规定。2021年04月12日,宝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决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罚人民币5000元。
上海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主要从事房地产经纪服务,物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设计、制作各类广告等业务。经查明,2020年11月20日至2020年12月25日期间,上海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为了招揽客户,提升公司业绩,通过杜撰不存在的房源,篡改挂牌房源信息等方式,在某平台编辑并对外发布虚假房源信息100条,上述虚假房源信息总点击量为5631次。
上海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通过某平台对外发布虚假房源信息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2021年04月29日,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决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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