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这个检察官助理,520多万元无法说明来源,办事之前先要了一只羊

烟语法明 2022-12-05

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华职检刑诉〔2018〕1号

被告人周某某,性别: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021969********,汉族,大学本科文化,****人民检察院原员额检察官助理,永州市冷水滩区人,住永州市冷水滩区**。因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案,2018年4月8日永州市冷水滩区监察委员会员会对其立案调查,4月28日该委对其留置。因涉嫌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经本院决定,7月24日由江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对其刑事拘留,8月8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永州市冷水滩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经永州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于2018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8月29日将案件退回永州市冷水滩区监察委员会补充侦查,9月28日重新受案,并于8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被告人周某某在****人民检察院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条件,索取、收受他人钱物合计人民币19.51万元;周某某的家庭财产及家庭支出合计1008.7854万元,减去家庭合法收入及受贿未退金额488.1069万元,尚有520.6785万元财产无法说明来源。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受贿罪

(一)被告人周某某利用职务便利条件,以可帮助案件当事人周某甲办理取保候审为由,索要中间人张某某人民币17万元和价值人民币3100元的羊一只,收受律师屈某某人民币1.5万元

2017年10月13日,周某甲因涉嫌非法制造爆炸物罪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刑事拘留,11月10日该局将该案移送至****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周某甲的妻子刘某某和胞弟周某乙为了将周某甲保释,找到周某甲的同学王某某(另案处理)帮忙。王某某伙同王某甲及其妻子黄某某(均另案处理)谎称能找市里的领导协调打点关系,趁机骗取刘某某、周某乙170余万元。后黄某某找到张某某(另案处理)帮忙。

11月13日上午,张某某偕曹某某同去****人民检察院找人协调关系,二人在该院侦查监督科办公室门口谈话时被被告人周某某听见,周某某遂招手示意曹某某、张某某到其办公室,张某某因此认识了周某某。在交谈过程中两人互留电话号码。期间,周某某查询该案,并要两人下午再去。

当天下午,张某某前往****人民检察院周某某办公室请周某某帮忙,许诺买只羊送给其,并于当晚宴请了周某某。之后,周某某获悉律师屈某某与该案的承办人蔡某某关系好,遂要求屈某某代理周某甲一案,并找蔡某某说情,双方约定代理费9万元。

次日上午,张某某将羊肉送给周某某,再次请求帮忙。之后,周某某联系张某某索要费用20万元。随即,张某某打电话告诉黄某某给周某甲办保释要30万元。黄某某答应当天支付16万元,14万元第二天再给。张某某将上述情况告诉周某某,周某某要求张某某将16万元分成10万元和6万元两份备好。


当天下午,张某某与黄某某一起将钱准备好,由张某某与周某某见面。张某某在市地税局大门口对面的一个小巷子里与周某某见面后,把装有10万元钱的袋子交给了周某某,周某某提出安排张某某见个律师,由律师出面到检察院办理周某甲保释的相关事宜,并要张某某把另外的6万元付律师费。随后,周某某联系了屈某某,并从收受的贿赂款里拿了2万元给张某某,要张某某将这2万元与另6万元一起交付律师费。然后,二人在沿江路上了屈某某的车,张某某在车上将8万元交给屈某某,双方约定余款1万元由周某某转交给屈某某。屈某某出具收条给张某某,周某某将收条拿走,承诺事情办好把收条撕掉,办不好则由其负责将钱收回。之后,张某某下车,屈某某拿了1万元送给周某某。

11月15日下午,周某某联系张某某。张某某向黄某某要了10万元,把10万元分成6万元和4万元两份,然后,张某某约见周某某。周某某与张某某在市地税局对面水果店与一日三餐饭店之间的巷子里见面,张某某把装有4万元和6万元钱袋子均交给了周某某,告诉周某某其中的4万元是周某甲取保的费用(含应付给屈某某的1万元代理费),6万元是送给周某某的,周某某予以收受。

11月17日上午,周某甲案经****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科集体研究后,报请检察长决定不批准逮捕。结果出来后,周某某把应给付屈某某的1万元代理费截留了5000元归其个人所有。

周某甲被不捕释放后,于12月17日向公安机关报案。周某某获悉后,采取各种手段找张某某、屈某某进行串供,企图掩盖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证明、干部任免审批表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黄某某等人的证言;3.辨认笔录;4.视听资料。

(二)被告人周某某利用职务便利条件,以给案件当事人李某某关照为由向其索要人民币7000元

2017年7月4日,被告人周某某在协助办理李某某故意伤害案中,故意向李某某强调案件的严重性。7月10日,李某某到周某某的办公室将2000元人民币送给周某某。周某某收钱后,主持被害人王某某与李某某调解未果,周某某遂又跟李某某讲此事难度大,要请他人吃饭,需要5000元钱。

两天后,李某某在冷水滩区园丁山庄小区门口又送了5000元给周某某。7月18日,周某某再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7月21日****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李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理案件登记表、审查逮捕意见书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蒋某某、周某乙等人的证言;3.辨认笔录。

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被告人周某某的家庭财产及家庭支出725.7337万元,另有大额取现资金283.0517万元,合计1008.7854万元,减去周某某家庭合法收入及受贿未退金额488.1069万元,尚有520.6785万元财产无法说明来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住房买卖合同、银行账户交易明细等书证;2.证人叶某某、熊某某、汤路生等人的证言;3.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要、收受他人钱物19.51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三百八十六条之规定;被告人周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其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有520.6425万元财产无法说明来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分别以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具有索贿情节,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周某某犯数罪,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卿东江

检察员:侯美艳
2018年10月25日


附: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江华瑶族自治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证据材料24册,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各1份,光碟41张。

转自:刑事备忘录

  往期文章:规定退休法检官经过审批、办理移转等手续即可从事律师,有人实践过吗?


  往期文章:3名原副检察长先后落马:2人长期吸毒,1人组织领导黑社会犯罪组织!


  往期文章:卖9256部淫秽视频仅获利120元被判10年,再审改判:简单以数量定罪量刑会导致罪责刑失衡


  往期文章:从一个刑事行贿案例看律师行业的内卷


  为方便与网友沟通,法律爱好者可添加小编微信号:kelly489112(劳拉)为好友,以组建法萌法律微信群交流。请注明职业,以便分类建群。也欢迎法律网友投稿。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