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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媒体不报道,如何才能阻止缺乏社会常识、连原告都知理亏的司法判决?

烟语法 烟语法明 2022-12-05


原告“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公司”起诉认为,四川多家餐馆系因店招含“青花椒”字样侵害其注册商标专有使用权,案经法院裁判众多餐馆纷纷败诉,以至于令川菜发源地的四川餐饮商家,纷纷更改餐馆名称。媒体报道,据企查查显示,目前在全国已经结案的14起诉讼中,万翠堂几乎全部胜诉。判决书显示,该公司目前至少可累计获赔32万元。这一事件经封面新闻报道后,迅速登上了热搜,引发了热议。有网友留言,是不是以后注册商标里有“辣椒”两个字,所有的饭店菜单里有“辣椒”字样的,都要赔钱了?


12月25日下午,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公司董事长左正飞接受媒体采访回应称,所有诉讼均系第三方——某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发起,并非上海万翠堂本意。“我想通过封面新闻向四川父老乡亲诚挚道歉,青花椒本来就是川渝地区的东西,‘青花椒’三个字大家都可以用。也希望和大家一起,把这道菜继续做好!”“青花椒本身就来自川渝,是一个品类和食材,大家都可以用。只要不是恶意模仿、骗取加盟费的不良商家,都可以使用。”。连原告都知道身为品类和食材的“青花椒”,正常使用本不会构成任何侵权,又是如何通过司法诉讼,获得了专有使用权,进而酿成了这场社会风波的呢?


就在前不久,冠名商标维权的“逍遥镇胡辣汤”和“潼关肉夹馍”接连上了热搜,媒体关注后,“库尔勒香梨”、“西湖龙井”、“景德镇陶瓷”等,也纷纷被爆出以维权的名义,通过司法诉讼获得了法院的专有使用权支持,令各行业长期就使用类似店名的商家损失惨重。

媒体关注引发全国性热议后,国家知识产权局答记者问指出,从法律上,“逍遥镇”作为普通商标,其注册人并不能据此收取所谓的“会费”。“潼关肉夹馍”是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其注册人无权向潼关特定区域外的商户许可使用该地理标志集体商标并收取加盟费。同时,也无权禁止潼关特定区域内的商家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集体商标中的地名。


12月12日,最高法院有关庭室负责人以回答记者提问的方式答复,含有地名的注册商标权利人,制止他人正当使用注册商标中包含的地名,法院不予支持;地理标志的注册商标,即便没加入该集体、协会或其他组织,也可以依法正当使用地理标志,商标注册者通过诉讼收取所谓“会员费”以及类似费用的,法院不予支持;地理标志属于区域公共资源,应当是不以营利为目的,个别协会和组织利用地理标志集体商标,获取加盟费等,法院不予支持。


从以上两个顶级商标管理和裁判裁决机关答复看,并不是重新立法或解释法律,只是在阐明法律规定的本意和适用法律的正解。没想到的是,地理名称之外的注册商标之外,还有以食材名称为注册商标起诉维权的,而且获得众多法院支持的,难道,还需要国家知识产权、最高法院再次出面阐述吗?

《商标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百度可知,“青花椒属灌木;枝灰褐色,有短小皮刺。小叶椭圆形或椭圆状披针形,边缘有细锯齿,齿缝间有腺点,表面绿色,有细毛,背面苍绿色,疏生油点。”“果也可作调味香料。果皮可作为调味料,可提取芳香油,又可入药。种子可食用,又可加工制作肥皂。”


可见,青花椒本是一种植物和食材的名称。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即使注册商标中含有青花椒的名字,商标注册人也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现实生活中,我们经常可以见到将通用名字注册成为商标,而且是国际知名品牌的,例如,苹果、袋鼠,浣熊、公牛等等,也未见他们起诉商家在冠名店名或商品用到了类似名称侵权的。为何?就是因为《商标法》并没有赋予这些注册商标因为含有农产品或动物名字而具有了此类物品的专有名称使用权。道理很简单,如果有人将桌椅板凳包涵到了注册商标里,岂不是将人类千百年形成了约定俗成划归了个人财产,社会岂不乱套了?


可惜的是,就是这么简单到不能再简单的社会常识、《商标法》里的明文规定,连商标注册人都知道不是自己的权利内容,居然让“青花椒”“商标维权”获得了诸多法院判决的支持,使川菜原产地的商家需要更改用了几十年的菜单、店名。烟语君查了一下,至今公开的裁判文书显示,各地法院判令商家使用“青花椒”三字构成侵权的案例,从2020年就有,可见影响之广、时间跨度之久。(详见今天第二条推送文章)

使用“青花椒”三字的商户是不幸的,毕竟,很多商户已经被起诉、应诉、被判赔偿,有些还被迫改了名字,但又是幸运的,毕竟,经过媒体的关注,诉讼发起人已经承诺撤回起诉,起码没有被起诉的商户,不用再担心被诉讼了。但是,“青花椒”之外,还有没有没有被媒体关注,只是店名或商品名称中,因为含有了通常名称,而成了被告进而被认定侵权、被判赔偿的呢?

都说司法诉讼规定了严格的程序救济途径、完备的控诉申辩机会、居中的司法审判组织和权威的法律适用裁判,可实践证明,违背基本的社会常识、基本的法律规定的原告诉请,却一次次的洞穿了司法裁判的底线,获得一次次一审二审法院的支持,直到不堪重负的商户求助媒体引发社会哗然。令人不得不深思,深层次的原因。

看到这些案例,令烟语君想到一句话:司法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但绝对不是最坚固的一道防线。社会在赋予司法最后一道防线重任的同时,也应该深知,一旦司法防线被人利用或自己守不住,必将造成个案影响力成百上千倍的影响破坏力。

法院判决准许了开发商可以利用市场优势地位违背国国务90天的行政法规规定,逼迫购房者签署交付房屋后200天办证的“补充约定”,开发商就可以拿着生效判决,胁迫购房者签署500天后办证的约定,进而是房地产市场无证房遍地都是。法院个案公平严谨退一步,社会上相关行业的公平正义就会退千步!

所谓的司法个案,究其影响力而言,裁判的从来不是个案,而是社会上类似案情成千上万起纠纷的社会纠纷。道理很简单,可是,某些人就是不明白,或是明白了就是做不到,奈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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