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龚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7821992********,汉族,大学本科文化,义乌市人民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原执行局协助执行员(书记员)、人民陪审员、书记员,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金华市**街道**村**。因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11月27日被本院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经本院决定,被依法逮捕。本案由义乌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龚某甲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3年11月至2015年11月,龚某甲任义乌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义乌法院)执行局协助执行员(书记员),2015年11月至2020年11月,龚某甲任义乌法院人民陪审员,实际任义乌法院执行局协助执行员(书记员)。2015年6月至2020年5月期间,龚某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单独或伙同他人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利用本人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共计226.8万元,个人实际所得158.9万元,具体事实如下:(一)与楼某乙、朱某甲(均另案处理)共同受贿人民币84.5万元(币种下同)2017年12月至2019年2月期间,鲍某某(另案处理 )为感谢龚某甲、楼某乙、朱某甲在承揽相关执行案件腾空业务上的关照,分六次送给三人好处费共计84.5万元,三人均予以收受,其中龚某甲个人分得32万元,所收钱款均用于日常消费等。1.2017年11月,龚某甲伙同楼某乙、朱某甲,将义乌市艺成印刷有限公司的厂房腾空业务交由鲍某某实际控制的义乌市山运搬家服务有限公司实施。2017年12月,鲍某某送给三人21万元,其中龚某甲分得8万元。2.2017年11月至12月期间,龚某甲伙同楼某乙、朱某甲,先后将义乌市双枪针织内衣有限公司和义乌市利源胶粘带有限公司的厂房腾空业务交由鲍某某实施,并通过龚某甲的朋友楼某甲经营的义乌市展吉搬家服务有限公司报账。2018年1月,鲍某某送给龚某甲、朱某甲共计11.5万元,其中龚某甲分得4万元。3.2017年11月至12月期间,龚某甲伙同楼某乙、朱某甲,将义乌市雅丝袜业有限公司和义乌市鸿金电器有限公司的厂房腾空业务交由鲍某某实际控制的义乌市庆平搬家服务部实施。2018年2月,鲍某某送给三人共计30万元,其中龚某甲分得10万元。4.2018年4月,龚某甲伙同楼某乙、朱某甲,将浙江力得纺织有限公司的厂房腾空业务交由鲍某某实际控制的义乌市庆平搬家服务部实施。2018年6月,鲍某某送给三人共计12万元,其中龚某甲分得4万元。5.2018年6月,龚某甲伙同楼某乙、朱某甲,将金华市莱特电器有限公司的厂房腾空业务交由鲍某某实际控制的金华某某搬家公司实施。2018年7月,鲍某某送给龚某甲、朱某甲共计7万元,其中龚某甲分得4万元。6.2018年11月,龚某甲伙同楼某乙、朱某甲,将义乌市伊斯顿纸塑包装有限公司的厂房腾空业务交由鲍某某实际控制的义乌市庆平搬家服务部实施。2019年2月,鲍某某送给龚某甲、朱某甲共计3万元,其中龚某甲分得2万元。2018年11月至2020年5月期间,陈某甲、楼某甲(以上二人均另案处理)为感谢龚某甲、胡某某在承揽相关执行案件腾空业务上的关照,分三次送给龚某甲、胡某某好处费共计32万元,其中龚某甲个人分得17万元,所收钱款均用于日常消费等。2018年10月,龚某甲伙同胡某某,将义乌市乘霸服饰有限公司厂房腾空业务交由陈某甲经营的义乌市明龙搬家服务有限公司实施。2018年11月,陈某甲送给两人共计4万元,其中龚某甲分得1万元。(1)2020年1月,龚某甲伙同胡某某,将义乌市晶妃针织有限公司厂房腾空业务交由楼某甲经营的义乌市展吉搬家服务有限公司实施。2020年3月,楼某甲送给两人共计24万元,其中龚某甲分得14万元。(2)2020年4月,龚某甲伙同胡某某,将义乌市盈通印刷包装有限公司厂房腾空业务交由楼某甲经营的义乌市展吉搬家服务有限公司实施。2020年5月,楼某甲送给两人共计4万元,其中龚某甲分得2万元。2017年年底,被执行人浙江丽美工艺品有限公司的利益相关人王和林为延缓厂房腾空进度,找到义乌市人民法院书记员楼某乙(另案处理)帮忙,楼某乙又通过朱某甲向龚某甲请托。王和林为求得关照通过楼某乙给两人现金共计1.4万元,其中龚某甲分得1万元。龚某甲收受后延缓了该厂房腾空进度。2015年6月至2020年5月期间,龚某甲非法收受他人贿赂共计108.9万元,用于日常消费等。2015年6月,申请执行人陈玉福陈某丁为加快(2014)金某甲执民字第3577号案件的执行进度,找到义乌市人民法院执行局原书记员陈永庆(另案处理)帮忙,陈永庆又通过义乌市人民法院驾驶员陈某乙锋(另案处理)向龚某甲请托。龚某甲应允并加快该案办理进度,2015年8月26日,该案执行完毕。同月29日,陈玉福陈某丁为表示感谢通过银行转账送给陈永庆30万元,后陈永庆在义乌市鹏城小区附近其轿车内送给龚某甲现金7万元,龚某甲予以收受。2016年6月,申请执行人楼子清楼某丁为加快(2014)金某甲执民字第6254号案件的执行进度,通过义乌市人民法院驾驶员赵锦标结识了龚某甲并向其请托,龚某甲应允并加快该案办理进度。2016年下半年,楼子清楼某丁为求得龚某甲的关照,在西江路绿城玫瑰园附近送给其现金4万元,龚某甲予以收受。(1)2018年5月,龚某甲将浙江丽美工艺品有限公司厂房腾空业务交由陈某甲经营的义乌市明龙搬家服务有限公司承揽。同月下旬,陈某甲为表示感谢通过支付宝转账送给龚某甲0.2万元,龚某甲予以收受。(2)2018年12月,龚某甲将义乌市红太阳印刷有限公司厂房腾空业务交由陈某甲经营的义乌市明龙搬家服务有限公司承揽。2019年2月,陈某甲为表示感谢在义乌市江滨路卢家湾饭店附近送给龚某甲现金10万元,龚某甲予以收受。(1)2018年上半年,申请执行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的利益相关人蒋某甲霞为加快(2017)浙0782执5046号案件执行进度,向龚某甲请托。龚某甲应允并通过义乌市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员张某某加快该案办理进度。同年7月,蒋某甲霞为表示感谢和继续求得龚某甲的关照,在义乌市江东街道九联附近送给其现金6万元,龚某甲予以收受。(2)2018年3月,蒋某甲霞为加快(2017)浙0782执12109号案件的执行进度,向龚某甲请托。龚某甲应允并加快该案办理进度。2018年10月,蒋某甲霞为表示感谢在义乌市江东街道九联附近送给龚某甲现金16万元,龚某甲予以收受。(1)2018年9月,债权人王某甲为尽快分得义乌市人民法院(2018)浙0782执5413号执行案件剩余执行款项,向龚某甲请托,龚某甲应允并通过义乌市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员吴某某加快该剩余执行款项的分配。事后王某甲为感谢和继续求得龚某甲的关照,在义乌市香山国际酒店一楼茶室送给其现金3万元,龚某甲予以收受。(2)2019年1月,王某甲为加快(2016)浙0782执11768号案件的执行进度,向龚某甲请托,龚某乙应允并通过义乌市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员杨王平加快该案办理进度。2019年2月至7月期间,王某甲为求得和感谢龚某甲的关照,分两次通过银行转账送给其共计15万元,龚某甲均予以收受。(3)2017年,义乌鸿源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甲向义乌市人民法院交纳了126万元保证金,拍得义乌市双枪针织内衣有限公司厂房,后悔拍。2019年12月,王某甲为退回该笔保证金,向龚某甲请托,龚某甲应允。2020年3月,义乌市人民法院将该笔保证金退回义乌鸿源玻璃制品有限公司账户。后王某甲为感谢和继续求得龚某甲的关照,通过银行转账送给其30万元,龚某甲予以收受。2018年10月,义乌市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任某某发布限制消费令。2019年6月,任某某为撤销限制消费信息,找到义乌市人民法院执行局原驾驶员陈某丙杰(另案处理)帮忙,陈某丙杰则向龚某甲请托。任某某为求得龚某甲的关照,通过陈某丙杰在义乌市江东街道九联附近送给龚某甲现金1.5万元,龚某甲予以收受,并于同年7月2日撤销了任某某的限制消费信息。2019年5月,义乌市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丁某某发布限制消费令。同年6月,丁某某的代理人朱某乙为撤销丁某某限制消费信息,向龚某甲请托,并在龚某甲办公室送给其现金2万元,龚某甲予以收受,并于同年7月撤销了丁某某的限制消费信息。2019年5月,被执行人骆某某为延缓厂房拍卖进度,找到义乌市人民法院书记员楼某乙帮忙,楼某乙则向龚某甲请托,龚某甲应允并通过义乌市人民法院执行局书记员王某乙(另案处理)延缓该厂房拍卖进度。2019年5月至2020年3月期间,骆某某为求得龚某甲的关照,通过楼某乙分三次在义乌国际大厦、义乌市人民法院附近送给龚某甲现金共计6.2万元,龚某甲均予以收受。2019年6月,被执行人义乌市郁安纺织有限公司的利益相关人叶某某为延缓厂房腾空进度,找到义乌市人民法院执行局原书记员何某甲帮忙,何某甲则向龚某甲请托。龚某甲应允并通过义乌市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员何某乙延缓该厂房腾空进度。2019年6月至8月期间,叶某某为求得龚某甲的关照,通过何某甲分三次微信转账送给龚某甲共计2万元,龚某甲均予以收受。2020年1月,被执行人王某丙为延缓厂房拍卖进度,找到义乌市人民法院执行局原书记员潘某某磊(另案处理)帮忙,潘某某磊又找到义乌市人民法院执行局书记员徐某甲(另案处理)帮忙,徐某甲遂向龚某甲请托。龚某甲应允并延缓该厂房拍卖进度。2020年1月至4月期间,王某丙为求得龚某甲的关照,通过徐某甲分两次在义乌市人民法院停车场送给龚某甲现金共计3万元,龚某甲均予以收受。2020年3月,债权人陈谊杭的代理人浙江商城天马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某丁为加快执行款的分配,向龚某乙请托,并在龚某甲办公室送给其现金1万元,龚某甲予以收受,并于2020年4月对该执行款进行了分配。2020年5月,申请执行人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利益相关人蒋某乙为加快(2020)浙0782执3563号案件的执行进度,通过朋友楼某丙找到义乌市人民法院原驾驶员王某丁成帮忙,王某丁成则向龚某甲请托。龚某甲应允并加快该案办理进度。2020年5月至6月期间,王某丁成为求得龚某甲的关照,分两次在义乌市人民法院附近送给其现金共计2万元,龚某甲均予以收受。2020年7月9日,被告人龚某甲被义乌市公安局传唤归案,后义乌监察委对龚某甲立案调查,龚某甲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如实供述组织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1.书证:聘用人员登记卡、临时用工人员登记表、辞职报告、任职文件、文件、户籍证明,工作证明、朱某甲自述材料、银行流水、执行案件卷宗、执行裁定书、网络司法拍卖决定书、拍卖成交确认书、执行款发放单、腾空公告、腾空清单、营业执照复印件、投资合作协议、债权转让协议、民事调解书、调解协议、限制消费令、撤销限制消费令审批表、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2.证人证言:李某某、楼某乙、朱某甲、诸某某、陈某戊、徐某乙、楼某甲、陈某甲、胡某某、傅某某、陈某丁、楼某乙、王某戊、陈某己、陈某庚、陈某乙、楼某丁、赵某某、蒋某甲、张某某、王某甲、郑某某、杨某某、吴某某、辛某某、任某某、陈某丙、朱某乙、丁某某、骆某某、楼某乙、毛某某、王某乙、叶某某、何某甲、何某乙、潘某某、徐某甲、王某丙、陈某丁、金某乙、王某丁、蒋某乙、楼某丙的证言;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龚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某甲伙同他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利用本人的职权和地位所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坦白,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部分系共同犯罪,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龚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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