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2021年度第二批未成年人保护典型案例,李某某诉某电子商务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原告李某某(案发时14周岁),使用自己的昵称“穷的自***”在拼多多平台注册多多号“3255103*****”,注册时未经实名认证。被告某电子商务公司系拼多多平台网店“X游戏”的经营者。2020年12月18日,原告在被告经营的网店“X游戏”客服人员诱导下,于当日18点在20分钟内七次从“X游戏”购买374个游戏账号,共计支付被告游戏账号款36652元。原告绑定游戏的手机号是原告的130xxx362。原告父母12月19日发现原告上述大额购买行为后,及时与该游戏网店客服人员联系,表示对原告购买游戏账号及付款行为不予追认并要求被告退款。被告辩称原告是通过其自己的昵称“穷的自****”及微信号“Obse****”向被告支付购买游戏账号的款,使用其母亲姓名和身份证号进行的实名认证,绑定的是其母亲名下工商银行卡号,应自负民事责任。法院认为,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之外的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14岁的原告20分钟内购买游戏账号七次共支付36652元,显然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其法定代理人明确表示不予追认,故判决原告李某某实施的上述行为无效,被告向原告返还36652元。避免未成年人长期沉迷于网络游戏,是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内容。本案提示我们,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加强对孩子的教育引导,防止孩子沉迷于网络游戏,并应保管好自己的手机、银行卡密码,防止孩子用来绑定进行大额充值;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网络游戏网点的监管,督促其采取有效技术措施,减少类似事件的发生。法院判决:未成年人网游大额消费可退还
未成年人未经家长同意,网上充值游戏进行大额消费的新闻已屡见报端。近日,大城法院广安法庭践行“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成功审结首例未成年人网游大额消费网络服务合同案,判决某电子商务公司如数返还充值游戏款项。
2020年12月18日晚,14周岁的李某(女)用母亲手机,在某平台上未经实名认证注册账号,进入被告某电子商务公司经营网店,在半个小时内分七次购买该公司经营的游戏账号374个,共计消费36652元。次日,李某母亲发现后,多次与该电子商务公司联系,明确表示对李某购买游戏帐号及付款行为不予追认,要求被告公司退款。但该公司仅同意退还一万元。李某父母无奈将该电子商务公司诉至法院。
经审理认为,未成年人李某实施购买游戏账号及付款行为时年龄为十四周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游戏账号内装备均是皮肤、面具、小花裙子等符合女孩的喜好。李某在该电子商务公司购买游戏账号,并进行大额支付,显然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李某法定代理人及时发现且明确表示对该行为不予追认,故李某实施的行为无效。遂一审判决被告公司应当向李某返还购买游戏账号款36652元。
法官提醒:在日常生活中,为避免未成年人未经法定代理人同意进行游戏充值现象的发生,一方面需要加强对游戏经营平台的监管,采取有效技术措施,如指纹识别、人脸识别等方式减少此类事件的发生;另一方面法定代理人应做好事前预防,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和引导,树立防护意识,保管好自己的手机、银行卡密码,防止被孩子用来绑定进行大额充值。同时在未成年人完成游戏充值后,保存好相应凭证,为后续维权提供证据。(转自:大成法院) 往期文章:一年800多起诉讼才获利十几万,分明是力气活儿,能构成敲诈勒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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