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群法律人,连涉及自身的法律属性都没搞明白,晕!
昨天,本号转发了一则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法院《调动律师执业档案不属法院受案范围?法院判决:司法局20日内完成律师变更执业机构材料的审查》的一审行政判决书,具体案情在此就不概述了。
为何转发?因为案件到庭和未到庭的潜在的几方当事人很有意思,都是一群职业法律人。原告到庭的是职业律师,自己也委托了律师,潜在的原告是原告的新“东家”律所;被告到庭的是律师行政管理部门——地级市的司法局,委托的是两名职业律师,潜在的被告则是原告的老“东家”律所。
案件涉及的争议纯粹是法律争议,即律师申请跨省转所,原来执业地的地级司法局有没有法定职责限期履行审查责任,出具律师转所所需的执业档案和调档材料。
律师换所执业,本是执业活动中的最常见的就业单位切换,就像体制内的工作调动、社会上劳动者换一个劳动单位就业一样普遍。可没想到,换到了法律人自己身上,却需要闹到法院司法诉讼的地步,而且观点对立迥异,不可调和。
不容回避的现实是,一直以来,虽然身为职业法律人士,不管是律师变更执业机构,关于律师跟律所的法律关系、律师执业资格申请的法律关系、实习律师跟律协之间的法律关系、律师事务所的法律属性......都处于法律认识的不确定状态。可能社会人士不会理解,这帮自己天天号称可以别人处理任何社会纠纷,鼓励人们拿起法律武器维护合法权益的法律人士,到了涉及到自身权益的众多法律领域,甚至连法律关系都搞不明白,是不是很令人为之汗颜?举几个例子:
一是,都知道律师是要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都是以律师事务所为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的,缴纳社保都需要提交书面劳动合同的,可到了司法实践认定上,律师跟律师事务所是不是劳动合同关系呢?公开可查询的公开司法文书中,有的法院认定,属于劳动关系;有的法院则认定,不属于劳动关系,还有的认为,属不属于劳动关系,需要不同情况不同对待。这个问题在法律上,真的很困难很复杂吗?
二是,都知道地级律师协会承担着实习律师的管理考核测评工作,没有律协出具的实习合格证明、笔试面试通过证明,实习律师无法申请律师执业,可律协对于实习律师的这些管理行为,是否属于行政诉讼范围呢?关于此类的司法裁判,也是裁判标准不一。公开的资料显示,目前,有几名实习律师正在为此进行行政诉讼,但法律分歧颇大。
为了贯彻这一文件精神,地方司法行政管理部门纷纷出台文件(详见《法官退休做律师,司法厅:未按照要求提供转出证明,注销律师执业证!》),限期要求已经律师执业的退休法官、检察官们,“将行政、工资等关系转出原任职单位手续,不再保留机关待遇,或者按照要求申请注销律师执业证书。”否则的话,就要“注销你的律师执业证书。”
问题是,退休的法官、检察官,究竟什么是“机关待遇”,如何办理“行政、工资等关系转出原任职单位手续”,并没有具体的法律规范,也没有具体的政策文件指导流程,如何让他们能出具证明手续呢?微信群里,有网友称,即使他想办理“行政、工资等关系转出原任职单位手续”,可要向那个部门提出,那个部门会接收呢?
孟子有云,贤者以其昭昭,使人昭昭。些法律人,是不是应该先把涉及自己的法律事项的法律争议搞明白了,再去引领社会民众信任法律,用法律手段解决社会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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