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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群法律人,连涉及自身的法律属性都没搞明白,晕!

烟语法 烟语法明 2022-12-05


昨天,本号转发了一则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法院《调动律师执业档案不属法院受案范围?法院判决:司法局20日内完成律师变更执业机构材料的审查》的一审行政判决书,具体案情在此就不概述了。


为何转发?因为案件到庭和未到庭的潜在的几方当事人很有意思,都是一群职业法律人。原告到庭的是职业律师,自己也委托了律师,潜在的原告是原告的新“东家”律所;被告到庭的是律师行政管理部门——地级市的司法局,委托的是两名职业律师,潜在的被告则是原告的老“东家”律所。


案件涉及的争议纯粹是法律争议,即律师申请跨省转所,原来执业地的地级司法局有没有法定职责限期履行审查责任,出具律师转所所需的执业档案和调档材料。


律师换所执业,本是执业活动中的最常见的就业单位切换,就像体制内的工作调动、社会上劳动者换一个劳动单位就业一样普遍。可没想到,换到了法律人自己身上,却需要闹到法院司法诉讼的地步,而且观点对立迥异,不可调和。


这是一个很困难很复杂的法律问题吗?反正烟语君看不出有多复杂来。从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法院的一审行政判决书裁判理由来看,也不是什么复杂的法律问题。如果连转换律所执业这样的事情,都无法达成法律共识,需要闹到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的话,律师行业还谈什么规范化管理?


值得注意的是,作为被告的地级市司法局的答辩观点,其居然认为,律师申请转所,申请调动律师执业档案,不属于行政许可内容,不属于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律师执业档案调动不属于司法局的职能范围。按照这种观点,难不成,司法局收不收律师的转所申请、给不给律师出具转所证明,成了自己想办就办,不想办就不办的法外之地?

司法局的领导们疏于法律专业知识研究也就罢了,可他们不是也委托两名执业律师出庭吗?难不成,这是两名律师出具的这样法律意见,他们也持有这样的答辩观点?将来等他们需要换所执业时,也只能没有法律依据的看人家心情想同意转所就同意,心情不好不同意转所就无法可依?


不容回避的现实是,一直以来,虽然身为职业法律人士,不管是律师变更执业机构,关于律师跟律所的法律关系、律师执业资格申请的法律关系、实习律师跟律协之间的法律关系、律师事务所的法律属性......都处于法律认识的不确定状态。可能社会人士不会理解,这帮自己天天号称可以别人处理任何社会纠纷,鼓励人们拿起法律武器维护合法权益的法律人士,到了涉及到自身权益的众多法律领域,甚至连法律关系都搞不明白,是不是很令人为之汗颜?举几个例子:


一是,都知道律师是要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都是以律师事务所为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的,缴纳社保都需要提交书面劳动合同的,可到了司法实践认定上,律师跟律师事务所是不是劳动合同关系呢?公开可查询的公开司法文书中,有的法院认定,属于劳动关系;有的法院则认定,不属于劳动关系,还有的认为,属不属于劳动关系,需要不同情况不同对待。这个问题在法律上,真的很困难很复杂吗?


二是,都知道地级律师协会承担着实习律师的管理考核测评工作,没有律协出具的实习合格证明、笔试面试通过证明,实习律师无法申请律师执业,可律协对于实习律师的这些管理行为,是否属于行政诉讼范围呢?关于此类的司法裁判,也是裁判标准不一。公开的资料显示,目前,有几名实习律师正在为此进行行政诉讼,但法律分歧颇大。


去年以来,全国性开展的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将清理离职法官、检察官违规从事律师执业作为了一项重要的活动内容。2021年9月30日,最高法、最高检、司法部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法院、检察院离任人员从事律师职业的意见》,其中一项内容就是,要求已经获得了律师执业证的退休的法官检察官们,想要继续律师执业的话,需要履行“严格执行'中组发〔2013〕18号'的规定和审批程序,按规定将行政、工资关系等转出法院、检察院”。

为了贯彻这一文件精神,地方司法行政管理部门纷纷出台文件(详见《法官退休做律师,司法厅:未按照要求提供转出证明,注销律师执业证!》),限期要求已经律师执业的退休法官、检察官们,“将行政、工资等关系转出原任职单位手续,不再保留机关待遇,或者按照要求申请注销律师执业证书。”否则的话,就要“注销你的律师执业证书。”



问题是,退休的法官、检察官,究竟什么是“机关待遇”,如何办理“行政、工资等关系转出原任职单位手续”,并没有具体的法律规范,也没有具体的政策文件指导流程,如何让他们能出具证明手续呢?微信群里,有网友称,即使他想办理“行政、工资等关系转出原任职单位手续”,可要向那个部门提出,那个部门会接收呢?


按照法理,律师执业证,应该属于行政许可的内容。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条件为:(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的条件为:(一)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二)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四)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五)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按照以上的法律规定,逾期未“将行政、工资等关系转出原任职单位手续,不再保留机关待遇”,属于法律规定的可撤销或注销律师执业证的情形吗?


孟子有云,贤者以其昭昭,使人昭昭。些法律人,是不是应该先把涉及自己的法律事项的法律争议搞明白了,再去引领社会民众信任法律,用法律手段解决社会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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