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七检察厅(行政检察厅)与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共同组织了“2021年度十大行政检察典型案例”评选活动。经对所征集案例进行筛选、专家初评,评选出38件案例进入公众投票环节,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办理的一起案例入围。本案的起因是上海市民厉某不服上海某区卫健委及市卫健委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向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区法院经审查后认为,厉某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裁定驳回起诉。厉某遂上诉至上海市某中级人民法院,中院裁定撤销区法院一审裁定,并指令由区法院继续审理。开庭当日,因疫情期间进入法院的安检程序更为复杂,厉某于原定开庭时间15分钟后进入法庭。区法院遂以厉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为由,裁定按照撤诉处理。厉某不服,向某中院立案庭邮寄再审申请书但被退回,遂向区检察院申请监督。区检察院审查后提请二分院对该案进行抗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照撤诉处理。同时,行政诉讼当事人撤诉,或者法院按撤诉处理后,无法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行起诉。二分院认为,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法院预定的开庭时间为9时30分,而厉某在9时29分到达法院,说明其主观上没有拒绝出庭的意图,客观上也在开庭时间前抵达。虽然因安检等流程,厉某进入法庭的时间迟了15分钟,但并未造成庭审无法继续的严重后果。法院仅因厉某迟到15分钟,就认定其“拒不到庭”,既与事实不符,也对当事人过于严苛,实际上将使厉某丧失对该事的诉讼权利。综上,二分院依法提出抗诉。某中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再审裁定撤销撤诉裁定,发回区法院重审本案。最高人民检察院在评价本案时指出,由于行政诉讼中撤诉的“不可撤销性”,法院应当审慎作出“按照撤诉处理”的裁定,以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权。为了维护司法审判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对于类似的迟到行为,合议庭可以采用批评教育、训诫等方式作出否定性的评价和处理。检察机关基于案件事实,通过抗诉监督人民法院涉及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裁定,保障了当事人的诉权。“法律学堂”:谁给法官这么大的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照撤诉处理。行政审判的本意是抒缓民意,而不是动辄按撤诉处理。或许这个案件值得那些喜欢严格法庭纪律、动辄按撤诉的法官敲响警钟。权力不能这样用,法律的权威不是靠严苛来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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