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邵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10021965********,汉族,大学文化,群众,原**法院党支部书记、支队长、四级高级警长,户籍所在地和捕前住所地均为威海市环翠区**区**号**室。2021年8月12日因涉嫌职务违法犯罪被威海市文登区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同年12月10日被本院决定刑事拘留,12月17日被本院决定并依法执行逮捕。本案由威海市文登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邵某某涉嫌受贿罪,于2021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1年至2021年,被告人邵某某在担任**法院法警支队副政委、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法警支队支队长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及本人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在司法协警招录、民事案件办理等方面提供帮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57.433572万元(币种人民币,下同)。1.2011年1月,邵某某在**法院法警支队任职期间,接受姜某某的请托,答应帮助在民事上诉案件中维持原判,收受姜某某2万元,向案件承办法官张某某说情、打招呼。2011年8月相关案件被撤销原审判决。2.2011年3月,邵某某在**法院法警支队任职期间,接受阮某某请托,答应帮助阮某某民事上诉案件改判,向承办法官徐某某说情、打招呼。2012年10月,相关案件二审撤销原审判决,邵某某收受阮某某给予的3000元。3.2017年初,邵某某在**法院法警支队任职期间,接受邵某甲的请托,答应帮助向**区人民法院打招呼,优先办理威海**公司执行案件。邵某某通过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时任局长陈某某、执行二庭庭长周某某向**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时任副局长史某某打招呼,2017年3月相关案件执行完毕。2017年下半年邵某某收受邵某甲给予的价值1万元的购物卡,后给予陈某某2000元购物卡、周某某1000元购物卡。4.2017年下半年,邵某某在担任**法院法警支队支队长期间,接受董某某的请托,答应为董某某的侄子董某甲在其所在法院司法协警招录中提供帮助。2017年10月董某甲被录用为该法院司法协警。邵某某以借款名义收受董某某2万元。5.2017年初,邵某某在**法院法警支队任职期间,接受孙某某请托,答应帮助为民事上诉案件改判,邵某某向承办法官于某某说情、打招呼。2017年5月,相关案件维持原判。2018年,邵某某将以1.8万购买的80盒茶叶以23.32万元的明显高价向孙某某出售,扣除税款8664.28元,变相收受孙某某20.653572万元。6.2017年上半年,邵某某在**法院法警支队任职期间,接受于某甲请托,答应帮助威海**公司优先办理执行案件,收受于某甲给予的6000元。通过**法院时任执行二庭庭长周某某向**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时任局长李某某打招呼。2018年,相关案件因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财产裁定终结执行。期间,邵某某将购买价为1200元的12盒茶叶以1.6万元的高价向于某甲出售,要求于某甲除上述6000元外再付款1万元。共收受于某甲1.48万元。7.2019年7月,邵某某在**法院法警支队任职期间,接受邢某某请托,答应帮助不予执行文登**公司土地使用权。邵某某收受邢某某给予的20万元,向其所在法院时任执行二庭庭长周某某说情、打招呼。其间,邵某某使用其中10万元。2019年9月,**区人民法院裁定将文登**公司土地使用权转移给他人。邵某某退还邢某某人民币16万元,余款4万元约定2021年末退还。8.2021年3月,邵某某在**法院法警支队任职期间,接受郝某某请托,答应帮助民事上诉案件改判,收受郝某某给予的5万元,向承办法官刘某某说情、打招呼,给予刘某某1万元,后被退回。该5万元被邵某某用于个人消费。2021年4月,相关案件维持原判。9.2021年8月,邵某某在**法院法警支队任职期间,接受王某某请托,答应帮助王某甲民事上诉案件改判,收受王某某给予的5万元,向承办法官董某某说情、打招呼,给予董某某3万元。在威海文登区监察委员会审查调查期间,被告人邵某某如实供述调查机关掌握的部分受贿事实,主动交代调查机关未掌握的部分受贿事实。上交涉嫌犯罪所得29.133572万元。(1)被告人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证人姜某某、阮某某、周某某等的证言;(3)书证:户籍证明、任免文件、相关案件民事判决书等。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其行为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往期文章:出大事的判决,都是当时二审维持的;好的判决,都是经得起时间检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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