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次要求复合无果后,云南文山州的男子方某在一天晚上潜入前女友陈某家中。当他准备举刀捅刺前女友胸口时,护女心切的陈某父母徒手握住其刀刃,将其颈部割伤。后来,方某失血死亡。砚山县检察院审查后认为,陈某父母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依法不负刑事责任,决定不起诉。方某父亲不服,于2021年10月8日提出申诉。近日,中国检察网公布了该案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文山州检察院复查后,维持不起诉决定。
文山州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方某某,男,汉族,195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1241954********,家住浙江省杭州市**区**镇**村**组**号。系原案被害人父亲。申诉人方某某因不服砚山县人民检察院砚检一部刑不诉[2021]Z25号不起诉决定书,于2021年10月8日提出申诉,我院于10月13日收到申诉材料。本院复查查明:2018年,被害人方某甲与陈某甲在浙江省杭州市**区“**商务会所”认识后发展为男女朋友关系,陈某甲曾多次将方某甲带到云南省文山州**县**镇**村民委**组**号家中。2020年7月至8月,陈某甲提出要与方某甲分手后遭到方某甲威胁、恐吓。 2020年11月5日陈某甲以表哥结婚为由返回到**家中并与方某甲分手。2020年11月,方某甲多次到陈某甲家要求与陈某甲复合。12月5日凌晨01时许,方某甲使用抖音账号向石板房的村民王某甲、王某乙、陈某乙等6人发送陈某甲是坐台卖肉骗男人的钱为生的信息。手机中微信内,方某甲与“姐”的微信聊天草稿记录留有要跟陈某甲同归于尽的遗书。2020年12月5日21时25分许,方某甲左手提一个灰色塑料手提袋在陈某甲家“**小吃店”的卷帘门将要关闭时弯腰进入陈某甲家,右手从手提袋内拿出一把尖刀(全长33cm,刀刃长20cm、刀柄长13cm、刀刃宽4.5cm),将刀鞘及手提袋随手丢弃,并冲向厨房内的陈某甲,后从陈某甲的后面用左手勒着陈某甲的脖子右手举刀准备捅陈某甲的胸部,陈某甲的母亲王某某随即冲进厨房后用左手握住方某甲的刀刃抢刀,陈某甲的父亲陈某丙也急忙进入厨房双手握住方某甲的刀刃抢刀,陈某甲趁其父母王某某、陈某丙与方某甲抢刀挣开方某甲跑出厨房后报警。王某某、陈某丙手握刀刃一左一右的将方某甲夹在中间抢方某甲手中的刀,僵持3、4分钟后,方某甲手中的刀捅着方某甲的脖子,王某某、陈某丙顺势将方某甲面部朝下按扑倒控制在地上,王某某抬着受伤流血的左手跪压在方某甲的背上,陈某丙在方某甲的左侧控制方某甲并握着方某甲的刀刃。22时18分许,王某某与陈某丙见民警到现场便放开方某甲,刀仍握在方某甲的手中,方某甲扑倒在地的身体发出“嘿霍!嘿霍!”的声音约1分钟。120急救人员到后确认方某甲已无生命体征。经鉴定,死者方某甲符合被锐器切割右颈前部致动脉破裂、大量失血死亡。另查明,在王某某与陈某丙将方某甲控制在地上时,陈某甲的弟弟陈某丁回来看到母亲王某某的左手受伤流血,王某某和陈某丙告诉陈某丁方某甲手上有刀,陈某丁用手、脚打着方某甲的头部后被拉开。经鉴定,被鉴定人方某甲生前头部损伤的人体损伤程度达轻微伤。本院复查认为:王某某、陈某丙在制止不法侵害人方某甲持刀侵害他人的不法行为过程中,造成方某甲死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方某甲的头部损伤鉴定为轻微伤,陈某丁不构成犯罪。砚山县人民检察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六)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陈某丙、王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陈某丁作出不起诉决定并无不当。依照《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原处理决定正确的,予以维持。本院决定:维持砚山县人民检察院砚检一部刑不诉[2021]Z25号不起诉决定书,申诉人方某某如不服本复查决定,可以向砚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转自:法律人生路
往期文章:根据最新通报,董某民与杨某侠应属无效婚姻,涉嫌四个罪名并罚
往期文章:窝案:一基层法院常务副院长和两名副庭长同日被通报落马
往期文章:男子进错房间,女子误以为是男友而发生关系,构成强奸罪吗?(判决书)
往期文章:“最惨购房者”案的教训:一千多万的合同,没有律师的意见,也敢签字?
为方便与网友沟通,法律爱好者可添加小编微信号:kelly489112(劳拉)为好友,以组建法萌法律微信群交流。请注明职业,以便分类建群。也欢迎法律网友投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