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新通报,董某民与杨某侠应属无效婚姻,涉嫌四个罪名并罚
1、小花梅(杨某侠)1995年嫁到云南省保山市,1997年离婚后回到亚谷村。小花梅亲属、同村村民反映其回村后言语行为异常。
2、1998年6月,霍某渠、霍某得二人将小花梅带回丰县经刘某柱介绍转卖给董某更(董某民的父亲)。
3、2000年6月,欢口镇民政办工作人员按董某民自报的信息违规办理结婚登记,将结婚日期登记为1998年8月2日、杨某侠(由于笔误将杨某侠写成“扬某侠”)出生日期登记为1969年6月6日。丰县欢口镇原民政助理于法贞,在担任欢口镇民政助理期间,违反工作纪律,违规办理婚姻登记、变更结婚证登记时间,决定给予其开除党籍处分。
首先,《通报》已经指出,1997年杨某侠亲属及同村村民已经反映,其言语行为异常。一是我国《婚姻法》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该规定要求,男女双方应具备对结婚的判断能力和意思表达能力,不能正确地表达结婚意愿的精神病人,显然不符合该规定。二是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单纯接受赠与的除外)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结婚行为要求男女双方必须具备独立的民事行为能力,完全丧失辨认自己行为能力的重型精神病人,根本不具备独立表达结婚意愿的能力;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轻型精神病人,也需要其监护人同意代为表示。
杨某侠被安排跟董某民2000年办理结婚登记前,已经行为异常,不仅不符合《婚姻法》的规定,也不符合《民法通则》的规定,应该属于违法的无效婚姻登记民事行为。
根据《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撤销婚姻登记,对结婚、复婚的当事人宣布其婚姻关系无效并收回结婚证,并对当事人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据此,董某民与杨某侠的婚姻,也应属于无效婚姻关系。
再次,根据《情况通报》,董某民与杨某侠的婚姻系拐卖妇女犯罪行为形成。我国婚姻制度的基本制度是结婚自由,男女平等、禁止包办胁迫婚姻,对于非自愿的婚姻,婚姻登记机关应不予登记。《民法典》第1052条规定,因胁迫结婚、受胁迫的一方和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且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此外,《情况通报》也认定了丰县欢口镇民政人员系违规办理的两人婚姻登记。以上分析可见,不管是根据哪个法律规定或是法理精神,董某民与杨某侠的婚姻关系都是无效的。
如果认定了董某民与杨某侠的婚姻关系无效,则关联出董某民跟精神分裂症患者杨某侠生养八个孩子行为的刑事责任认定问题。根据《刑法》规定,跟患有精神疾病女子发生关系,即便是出于自愿,都是涉嫌强奸罪。
具体而言,如果患的是间隙性精神病,在两人发生关系的时候,精神病患者可以辨别自己的行为,则是不算强奸罪;如果患有的是严重精神疾病,不能辨别自己行为能力,与其发生性关系,就涉嫌强奸罪。如何才能判断,精神病患者能不能辨别自己的行为能力,就要对精神病患者进行司法鉴定,鉴定她的性自我防卫能力。
有法院发布的案例显示,江苏宿迁人李某进,与其家附近精神发育迟滞症女子陈某,在2017年到2020年的三年时间里,多次发生性关系,致陈某生育一女、一子。经鉴定,陈某所生两名子女的生物学父亲正是李某进。法院审理此案认为,李某进违背妇女意志,与其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罪,法院一审判处李某进有期徒刑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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