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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庭长受贿被诉:植物人的赔偿款都收,三名行贿律师涉案

烟语法明 2022-12-05

2009年至2021年期间,被告人王某甲先后利用其担任**庭长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张某甲等11人财物,共计人民币34万元。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田检刑诉〔2021〕Z86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4041965********,汉族,本市人,本科文化,淮南市**法院**庭长,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村**室。被告人王某甲于2021年5月14日被淮南市谢家集区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受贿罪,于2021年7月14日被本院决定刑事拘留,2021年7月22被本院决定逮捕,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于同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淮南市谢家集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受贿罪,于2021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7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甲于2005年3月至2010年10月任**法庭副庭长;2010年10月至2016年1月任**庭长;2016年1月至今任**庭长。

2009年至2021年期间,被告人王某甲先后利用其担任**庭长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张某甲等11人财物,共计人民币34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一)收受张某甲人民币10万元

2018年,王某甲因审理胡某某起诉张某甲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与张某甲结识。2019年,王某甲先后审理了合同纠纷案。案件审理期间,张某甲请王某甲予以关照,并向王某甲承诺“有情后补”,给予王某甲好处费。王某甲按照张某甲的请求,加快审理,支持了张某甲的诉讼请求。2020年1月至10月间,王某甲共计借款30万元给张某甲。截至2021年3月,张某甲正常支付王某甲利息并归还20万借款,但未兑现给予王某甲好处费的承诺。2021年4月,王某甲向张某甲要10万元现金。次日,张某甲在给王某甲10万元后立即离开。

(二)收受安徽**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某某人民币6万元

2015年底,安徽**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某某风险代理了夏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一案。2016年上半年,刘某某向王某甲提出夏某某想判处缓刑,请王某甲帮忙协调,王某甲答应帮忙。此后王某甲找到主审法官,并提出请其给夏某某判处缓刑。为感谢王某甲的帮助,刘某某送给王某甲5万元现金。 
2019年下半年,刘某某代理了杨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一案。刘某某向王某甲提出希望杨某某能被轻判。此后王某甲找到该案承办法官向其提出给杨某某轻判。为感谢王某甲在杨某某案件上的帮助,刘某某给王某甲现金1万元。

(三)收受李某某人民币5万元

2011年,王某甲因李某某在起诉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与李某某结识。王某甲在担任庭长期间办理了李某某作为案件当事人的10起案件。王某甲在担任**法庭庭长办理了李某某、岳某某(李某某前妻)作为案件当事人的9起案件,其中3起为虚假诉讼,办理了蔡某某(通过李某某)作为案件当事人的5起案件,其中3起为虚假诉讼。2016年12月4日,李某某为了感谢王某甲在案件上提供的帮助,同时也为王某甲处好关系让王某甲在以后的案件继续给予帮助,给王某甲工商银行卡里转款5万元,作为好处费。

(四)收受安徽**律师事务所主任黄某某人民币4万元

2009年,王某甲审理了淮南**公司作为被告的系列案件。安徽**律师事务所主任黄某某作为法律顾问参与案件诉讼,并参与资产处置。2010年6月,王某甲找到黄某某,提出借款用于购房。当日,黄某某借给王某甲13万元,双方未办借款手续,也未约定还款利息和还款期限。2011年11月,王某甲通过转账归还黄某某9万元借款。直至案发,被告人王某甲仍未归还剩余4万元。

(五)收受白某某人民币2万元

2010年下半年,张某乙涉嫌盗窃犯罪由**法院刑事审判庭审理。因白某某的姐夫在张某乙工厂打工,白某某找到其同学王某甲帮忙协调区法院刑事审判庭,给张某乙判处缓刑,王某甲答应帮忙。后王某甲找到张某乙案件主审法官,提出请其给张某乙判处缓刑。为感谢王某甲的帮助,白某某送给王某甲现金2万元。

(六)收受邱某某人民币2万元

2018年4月,邱某某找到王某甲,提出欲起诉方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因担心该案在广西审理,请王某甲帮助将该案在**法庭审理,王某甲答应帮忙。次日,邱某某安排陈某甲送给王某甲2万元现金。2018年6月,邱某某诉方某某、**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案件在**法庭由王某甲审理。

(七)收受汤某某民币1.5万元

2008年6月13日,**村民王某乙因车祸成植物人生存状态。2009年8月27王某甲判处**财产保险公司**分公司赔偿王某乙24.4万元。同年11月17日,王某乙申请执行**财产保险公司**分公司24.4万元赔偿款。王某乙治疗急需用钱,汤某某(王某乙丈夫)多次找王某某,请他帮助尽快执行到位。王某某答应帮忙。24.4万元赔偿款到位后,2009年12月17日王某某通知汤某某前来领取并将22.9万元转入汤某某提供的存折,余下1.5万元由王某甲支配。

(八)收受马某某人民币1万元

2012年12月10日,案件当事人马某某丈夫因车祸死亡。马某某因遗产分割向**人民法院提请诉讼。为了能尽快立案审理,尽早判决,及时分到遗产,马某某多次找王某甲帮忙。2015年,王某甲约马某某到其办公室谈案件事宜。在王某甲办公室,马某某送给王某甲现金1万元。王某甲收下1万元现金后不久,王某甲将马某某起诉的案件立案并予以审理。

(九)收受陈某乙人民币1万元

2018年1月1日,陈某乙因涉嫌贩卖毒品犯罪由**县人民法院办理。陈某乙为判处缓刑,需要由其居住地的司法局出具适用社区矫正的评估报告。廖某某找到其同学王某甲帮忙,提出**司法局要出具适用社区矫正的评估意见,**县人民法院才能判陈某乙缓刑,王某甲答应帮忙。当日陈某乙在王某甲车内送给王某甲现金1万元。2018年4月4日,**司法局出具了建议适用社区矫正的评估意见。4月25日,**县人民法院判处陈某乙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十)收受俞某某人民币1万元

2020年,安徽**律师事务所律师邹某某代理了俞某某诉时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俞某某起诉时某某民间借贷案件的证据证明力弱,加之联系不上时某某,俞某某胜诉的把握不大。邹某某得知该案的主审法官系王某甲同学,邹某某请王某甲帮忙协调。王某甲答应帮忙后,联系主审法官支持俞某某的诉讼请求,判俞某某胜诉。2020年11月19日,法院判决俞某某胜诉。俞某某为表示感谢,给了邹某某1万元现金。2021年1月,邹某某在王某甲办公室将1万元现金送给王某甲。

(十一)收受何某甲人民币5000元

2019年12月,何某乙起诉**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由王某甲审理。由于**公司未支付工程款,何某乙无法支付农民工工资,何某乙和何某甲(何某乙儿子)多次找王某甲帮助尽快审理。2020年3月,何某甲到王某甲办公室,请王某甲在案件上帮忙。临走时,何某甲送给王某甲现金0.5万元。

被告人王某甲到案后主动交代了淮南市谢家集区监察委员会掌握的其收受李某某财物的事实,并供述了其收取其他人员财物的事实。

2021年7月6日中共淮南市纪委收缴王某甲违法违纪款共计37.53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任职文件、转账记录、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张某甲、刘某某、白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身为国家工作人员,或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且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 争
2021年8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在淮南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卷宗拾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转自:中国检察网、刑事备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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