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捉奸收情夫“赔偿”被判刑,二审法院:索要赔偿不属合法维权行为
妻子张某在孩子上辅导班时与另一名男子刘某某在酒店偷情,31 岁的山东淄博人路某某跟踪后在酒店房间内撞破这一场景,并收取了刘某某 2 万多元补偿金。
△事发时酒店房间。
此后他向法院提交离婚诉状,争夺孩子抚养权,当对方当庭指出他因敲诈勒索被警方立案调查,路某某随即前往派出所求证时才得知,刘某某在事发一个月后报了警,其随即被刑拘,在去年下半年一审法院判处其犯敲诈勒索罪,有期徒刑 6 个月,路某某后提起上诉,认为刘某某事后报警是想帮助张某在离婚官司中处于有利地位。
4 月 5 日,获悉,路某某敲诈勒索一案迎来了二审判决。
在今年 3 月的二审庭审中,路某某的辩护人给路某某作无罪辩护,认为刘某某并非受到暴力威胁而给钱,而是出于丑事被人知晓的恐惧心理而处分财产。在庭审中,检察机关提交了补充证据,证实刘某某事后曾前往外地,一直纠结报不报警,并在当地拨打了 110。
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维持了一审原判,驳回上诉。法院认为,刘某某所谓 " 偷情 " 行为并不属于我国法律规定的需负赔偿责任的行为范畴,即上诉人索要赔偿的行为不属于合法正当的维权行为。
路某某说,在自己被释放后,张某又提起离婚诉讼,争夺孩子抚养权,但开庭后次日又申请法院调解,在法院调解下他获得了孩子抚养权。对于此次二审结果,路某某称,自己将继续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要给亲人和自己一个交代 "。
路某某在之后因孩子抚养权问题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2021 年 5 月 6 日开庭当日,对方拿出一份报案回执,称路某某涉嫌敲诈勒索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报案人正是刘某某。此前并不知情的路某某此前前往当地派出所咨询此事,证实此事为真,他随后接受了警方讯问,次日被刑拘。
根据刘某某接受公安机关调查时的笔录,他称案发当日,当房间只剩下他和路某某时,路某某曾对他说过," 你是博山(隔壁县)的跑到我们这搞这种事,信不信我找人活埋了你 " 等话语。刘某某称,他最初确实向路某某提出过 " 补偿 ",但没想到对方要 6 万这么多,最终他通过借钱才凑了 2 万多。
" 我当时是想赔偿他两、三千块钱,但没想到他要那么多钱…… " 刘某某在笔录中称。
路某某则认为刘某某报案动机可疑。因为刘某某报警是在案发一个月后,当时正处于路某某和妻子张某的离婚诉讼期间,路某某认为刘某某此举是受到授意让其出于离婚诉讼的不利地位。
2021 年 11 月 2 日,该案在淄博张店区人民法院进行了判决。根据判决书,法院认为,刘某某虽然主观上有赔偿被告人路某某的意思表示,但被告人路某某要求赔偿 6 万元远远超出了刘某某主观愿意赔偿的金钱数额;路某某在看到刘某某难以凑齐 6 万元的情况下,降低数额至 25000 元,最终敲诈金钱数额在 25200 元。
法院判决,路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 6 个月,并处罚金 5000 元。
此后,路某某不服此案判决,提出上诉。
2022 年 3 月 9 日,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进行了审理。近日获悉,该院日前已对该案进行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辩护人无罪辩护:不能认为 " 开的条件过高就是敲诈,开的条件可以接受就是维权 "一审法院认定 " 被告人路某某以被害人刘某某与其妻子张某开房为由,用手机拍下两人裸体视频,并以言语威胁、暴力殴打的方式,向被害人刘某某索要人民币共计 25200 元 " 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辩护人认为," 路某某用手机拍下两人裸体视频、照片并不是为了曝光二人出轨事实,或以曝光二人出轨事实为由向刘某某索要赔偿。被告人笔录显示,其拍摄照片视频是想作为其妻张某婚内出轨的证据,并没有对外传播。"
根据刘某某接受公安机关调查时的笔录,他称案发当日,当房间只剩下他和路某某时,路某某曾对他说过," 你是博山(隔壁县)的跑到我们这搞这种事,信不信我找人活埋了你 " 等话语。刘某某称,他最初确实向路某某提出过 " 补偿 ",但没想到对方要 6 万这么多,最终他通过借钱才凑了 2 万多。
" 我当时是想赔偿他两、三千块钱,但没想到他要那么多钱…… " 刘某某在笔录中称。
路某某则认为刘某某报案动机可疑。因为刘某某报警是在案发一个月后,当时正处于路某某和妻子张某的离婚诉讼期间,路某某认为刘某某此举是受到授意让其出于离婚诉讼的不利地位。
而对于路某某拳打刘某某的行为,以及说的 " 你信不信我找人把你弄山上活埋了 " 等类似的话,完全是出于泄愤。
刘某某的笔录记录:" 一开始他进门的时候用拳头打我头部,他还用手机拍照、录像,我当时害怕他把这些照片、视频流传出去…… " 刘凯律师认为,这充分说明刘某某是基于朴素的道德观,担心自己的丑事被人知晓而产生的心理状态,并非是路某某的行为使刘某某产生精神压力、内心恐惧心理,并基于该恐惧心理处分财产。
二审期间检察机关提交受害人陈述材料作为补充证据,事发后去外地还纠结要不要报警
根据判决书,淄博市人民检察院当庭发表出庭意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原审被告人供述和微信转款等书证能够证实,原审被告人路某某对被害人有暴力行为和言语威胁,并且使用手机给被害人以及张某拍摄录像和照片,这些都给被害人心理造成恐惧,形成威胁,被害人是在路某某暴力和言语威胁以及视频、照片的影响下被迫提供财务,原审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原审法院认为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并无明显不当,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二审期间,检察机关提交几份补充证据:一份是刘某某的调查笔录。被害人刘某某陈述,事情发生后,一直纠结要不要报警。2021 年 3 月 31 日他坐火车从淄博去的天津,同年 4 月 24 日做火车返回淄博,期间一直在天津。同年 4 月 5 日他拨打了天津 "110" 报警,期间一直在天津。4 月 5 日他拨打了天津 "110" 报警,对方告诉他需要到案发地公安机关报案,他拨打了张店马尚派出所的电话报警。4 月 25 日他就到马尚派出所报案了。
另外几份证据包括其通话详单,车票两张、残疾证和双腿、腿部伤情照片,证明被害人刘某某腿部有残疾。
对此,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经查,本案检察机关根据案情需要提取的报警电话详单及车票等证据,能够还原本案的事实,是对一审已经指控犯罪事实的补强,可以作为定案依据,辩护人认为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意见于法无据,不能成立。
二审法院:上诉人索要赔偿不属于合法正当的维权行为
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综合后认为,关于上诉人是否有权索要经济赔偿的问题,本案系因被害人刘某某与上诉人之妻张某存在不正当关系引发,虽然被害人刘某某不道德行为在先,但刘某某的行为并不属于我国法律规定的需负赔偿责任的行为范畴,即上诉人索要赔偿的行为不属于合法正当的维权行为。
关于被害人是否自愿赔偿的问题。根据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证人张某的证言及上诉人路某某的供述证实:案发当日,虽然被害人有补偿的意思表示,但上诉人实施殴打、言语威胁在先并以禁止离开房间相要挟,被害人最终给付 25200 元并非在双方自愿、平等基础上协商之结果,上诉人索要钱财超出了被害人自愿补偿的范围。被害人事后不久报警,亦说明了这一点。
关于上诉人的行为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的问题。经查,根据上诉人的供述,上诉人首先对被害人实施了殴打和言语威胁,被害人提出予以补偿后,上诉人主动索要 6 万元。在被害人认为过高难以承受时,上诉人表示 " 你先打电话借钱吧,能借多少算多少。" 并再次言语威胁," 可以等,但是这件事处理不好咱谁都走不了 !" 根据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也产生了恐惧心理," 我当时害怕他伤害我,怕他打我,当时他跟我说拿不出钱来不让我走。" 综上,上诉人以言语威胁方式,索要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据为已有,其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构成。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言语威胁的方式,向他人索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孩子抚养权已归父亲一方,当事人:将继续申请高院再审
4 月 5 日,路某某称自己去年在被羁押在看守所 6 个月后,刚好这个时候收到了一审法院的判决书,被判处有期徒刑 6 个月,此前,他向法院撤回了与张某的离婚诉讼。
在从看守所被释放后不久,妻子张某又向他提起了离婚诉讼,争夺孩子的抚养权。该案在去年 12 月下旬开庭。在庭审中,双方均为争夺孩子抚养权提出自己的观点,路某某认为,张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出轨,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系婚姻关系中的过错方,另外,其经济能力也无法保障孩子的成长,所以张某并不适合成为孩子的监护人。而张某一方则指出,路某某受过刑事判决。
路某某称,在庭审的第二天,张某又委托律师进行调解,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孩子的抚养权归属路莫某,由张某每月支付生活费 800 元,每个星期可以探视两到三次。
而对于二审的判决结果,路某某称,他将继续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他始终不认为自己有罪,也从未签署过认罪认罚书。
路某某称,自己在被刑拘后,得知消息的奶奶也因此卧床不起,奶奶是从小抚养他长大的,在他被释放后就病逝,这也让他很自责。
" 不管怎么样,我要给奶奶,孩子,和我自己一个交代。" 路某某称。
来源:潇湘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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