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3日,“今日头条”上一律师写了一篇原创作文,名为《加强法官、检察官离任后违规从事律师执业监管的研究与思考》。文中的主要观点为:一是法官、检察离任人员办案水平低,严重影响了律师行业的良好形象;二是利用关系、权力寻租,严重损害律师行业的利益;三是应该修法,规定法检离职人员,5年内不得到原任职单位上一级所管辖的区域内代理案件,四是法检退休人员终身不得入行律师行业,要么就放弃退休待遇,阅读完此文,感觉该律师法律与事实的认知与表达,不像是一个理性谨慎的发声,更不像一个法律从业者的忠于事实和常理的评判。为此,对文中观点逐一做以下驳斥。关于该文的标题。单从该文的题目就让人推断出,作者是要指出法官、检察官离任后违规从事律师执业的情形及危害,即从事律师执业违反了什么规定,然后指出如何监管的方法或措施。通读完此文,没有发现作者指出离任法官、检察官从事律师执业在哪些方面“违规”,只是说法官、检察官离任后从事律师行业对律师行业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充实了律师队伍,另外一方面给律师行业的健康发展带来了巨大的冲击,冲击的表现为:一利用关系、影响力笼络了大量的人脉和案源;二办案水平低下,严重损害了律师行业的良好形象。思来想去,这两条怎么也不能与“违规从事律师执业”扯上关系,至多推断为“执业”中有违规的地方。提醒作者注意的是,“违规执业”与“执业中违规”,可不是一个概念!一个是源头问题,一个是过程中的问题。作为一个执业律师,一定思路清晰,用词恰当。“标题党”吸引眼球要不得,词不达意更是要不得。关于“大多数办案水平低下,严重损害了律师行业的良好形象”。作者也太武断了吧。个别法官、检察官水平低下,有存在的可能,作者偏偏说是“大多数”。这个观点作者也提到了“荒谬”这个词,我看是“以偏概全”,“一叶障目”,让人瞠目结舌。现在从事律师职业,首要的是要有《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以前也称“司法资格证书”,作者既然是律师,应该知道通过法律资格考试付出的艰辛吧。能被任命为法官、检察官,最起码业务知识是具备的,能通过法律资格考试的,法官、检察官业务知识更是全面的、深厚的,那么办案水平就低不到哪里去?作者认为专职律师工作的关键在“说服”,法官、检察官的工作的关键在“审查”、“审判”,侧重点不同。就这观点就可认定作者的法律思维还未真正形成。你“说服”的对象是谁?是法官、检察官,“办案水平低下”的法官、检察官你都说服不了,你的位置又在哪里呢?你能“说服”法官、检察官的应是事实、证据、法理吧?而法官、检察官“审查判决”的依据同样是事实、证据、法理啊!何况律师主要为被代理人谋利益,这个出发点就决定了律师思维与工作方向的狭隘性定位,而法官、检察官面对的是不同请求的双方当事人,要进行全面综合分析判断;律师代理的案件败诉了,可以把原因推给法官、检察官,而法官、检察官判错了案件,有监督程序等着,有责任追究候着,法官检察官是不敢掉以轻心的。这些人把忠诚的办案态度、缜密的法律思维、规范的办案流程、主持公道的强劲良知,体现到律师执业活动中,不但损害不了律师形象,反而更能提升律师行业的声誉和口碑。关于“利用关系权力寻租,极大地损害律师行业的利益”。作者认为“拥有法院、检察院工作背景的律师,曾经拥有的“公权力”主角光环,使他们在获取案源上更加的轻松,有权力寻租,利益输送的方便。”这种认识其实是“妄自菲薄”、“杞人忧天”。真有权力寻租、利益输送思维的人,他们不会从法院、检察院离职,在职时有人情关系所在,有职权使用方便,还领取着不少的工资报酬,何劳转那么一大圈呢!法官、检察官之所以离任有他们对不公正对待的抗拒,有不愿与污浊蝇苟之流合污的洁身自好,有对自身付出与回报不相符的嗔怒。他们不选择颓废萎靡,而是离任后选择从事律师职业,这是对法治抱有的信仰,对法律事业怀有的炽热之心,对“只为苍生说人话”的豪迈真情。在职时不做违规的事,离任后更不会去做,让自己的一技之长在人民大众的个案需求中得以实体展现,从而圆自己的法治梦想。关于“案源优势”。离任法官、检察官与原单位有天然的人脉关系,办理原单位处理的案件具有得天独厚的案源优势,然而《公务员法》、《法官法》、《检察官法》,两到三年限业期的规定、终身不得代理原所在单位办理案件的规定,使人脉关系、案源优势陡然失去效能,社会本来就“人走茶凉”。人离开原单位二、三年了,茶都不一定有,更谈不上凉的问题。离任后想要从事律师职业,需要背井离乡,重新开拓一片“疆土”,案源的问题需从头来、零开始,一点不损害其他律师的利益。遵守这些条条框框的自觉,从律的离职法官、检察官必定会做到。关于修法的问题。法律的生命力在于解释,没有解释、不能解释的法律不叫法律。现有的法律体系已经非常完备,对日常的、基本的、前瞻的法律行为都有了规定,只要对其进行符合逻辑的解释,足以解决目前的所有问题。那些动不动就批评法律不完备,要进行修法的认知,是非常浅薄的,是对法律体系缺乏完整、深入了解的表现,也是法治思维不健全的表现。对于法官、检察官辞职后申请律师执业,《公务员法》、《法官法》、《检察官法》等法律已规定了严苛的任职回避条件,包括期限、区域、社会关系等方面,在申请律师执业时要有至少一年的实习期间,对其政治思想、业务技能、职业道德考核合格后,才准予执业。这些要求都是法律明文规定了的,并且都在有效期内,作者臆想的建议限制法官、检察官在离任后不少于五年的时间,不得从事其曾任职单位的上一级区域所覆盖的全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所承办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对于法官、检察官退休后选择做律师的,一律不准踏入律师行业,但是其主动放弃全部退休待遇的除外。这些奇异怪想显然不是一个职业法律人的正常思维。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法不溯及既往、法律没有规定的行政法规规章不得随意增设减损权利加重义务的规定,这些基本的法律理念和法律规定,作者,还是根本就没树立过呢?最后一个小问题,也是执业业务问题,顺便普个法,免费一次法律服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条规定“律师只能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并没有禁止律师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的同时,为律师事务所以外的其他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作者理解的目前我国律师法是绝对禁止专职律师从事任何兼职工作的担忧,广东高院(2017)粤民申9200号裁定书已给予了明确否定,认定为可以另外建立劳动关系;北京高院(2018)京民再89号裁定书,认为专职律师与其他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违反了律师应当专职执业的强制性规定,不能建立劳动关系,按劳务关系处理。“律师只能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该项规定是一项强制性规定,但它只是“管理性强制规范”,不是“效力性强制规范”,也就是不能绝对禁止。 往期文章:网上售卖的扣肉制品,为何不能适用农产品、街边摊贩的“三标”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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