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法庭上,震撼心灵的三个鞠躬

烟语法明 2022-12-05


法庭判的是一桩绑架案。犯罪嫌疑人是一个30多岁的民工,绑架了一个六岁的男孩儿。让人欣慰的是,孩子安然无恙。虽然没有造成严重的后果,但他仍然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一民工绑架的是老板的儿子。之前,他在老板那里干了八个月,却没有拿到一分钱。他几次求老板先预支点儿钱,哪怕几百元也行。他是家里唯一的顶梁柱,他的母亲患有严重的心脏病,一天也离不开药。孩子上学也要用钱。还有他的妹妹,因为失恋患了精神病,他还要为妹妹治病,他不能看着妹妹天天披头散发满街乱跑。他每次找老板要钱,老板都一脸的不耐烦。往往他还没说上几句话,就被老板叫来的保安赶出了办公室。


2


终于,他忍无可忍,绑架了老板的儿子。后来,他后悔了,他完全可以跑掉,但他怕孩子一个人出什么意外,也怕孩子害怕,便一直把孩子抱在怀里。当警察出现的时候,孩子在他的怀里睡得正香。


他被判了五年。旁听席上的人都为他惋惜,说到底是不懂法,否则,也就不会付出这样大的代价。他那个风雨飘摇的家该怎么办呢?


就在法官要宣布退庭时,从旁听席上传来个苍老的声音:“等等,我有话要说。”大家扭头望去,是一个年过花甲的老妇人。有人认识她,她是男孩儿的奶奶,也就是老板的妈妈。孩子被绑架之后,老人一病不起,那是她最爱的孙子,也是孙辈中唯一的男孩儿。众人的心里都有些紧张,或许,老人还要提额外的条件,那个已经一无所有的民工还能承受得起吗?


3


老人慢慢地向被告席走过去。她站在民工面前,大家看到,她的嘴角在抖动。大厅里鸦雀无声,谁也不知道会发生什么事。


突然,老人弯下腰,向民工深深地鞠了三个躬。所有的人都愣住了,包括原告席上的老板,他想母亲大概老糊涂了。


老人抬起花白的头,泪水流了一脸。良久,她缓缓地说:“孩子,这第一躬,是我代我的儿子向你赔罪。是我教子无方,让他做出了对不起你的事。该受审判的不应该只是你,还有我的儿子,他才是罪魁祸首。这第二躬,是我向你的家人道歉。我的儿子不仅对不起你,也对不起你们一家人。作为母亲,我有愧呀。这第三躬,我感谢你没有伤害我的孙子,没给他的心灵留下丝毫的阴影,你有一颗善良的心。孩子,你比我的儿子要强上100倍。”


4


老人的一番话,令在场的人都为之动容,这是一个深明大义的母亲。而那个民工失声痛哭,是感动,也是悔恨。事情的结果是,老人的儿子不仅向民工支付了工钱,还把那个民工的母亲和妹妹接到城里来治病。故事以喜剧结束。


我想,是老人的宽容和大义救赎了儿子的灵魂。母亲的三个躬不仅是鞠给民工的,也是鞠给儿子的。她是用这样的方式规劝儿子,不能做有昧良心的事。


不管我们选择了怎样的人生道路,“走得正”是第一要义。不愧对良心,不违背道义。最起码,不要做让母亲伤心难过的事,不要让母亲为我们低下她已花白的头!(注:本文来自网络)


烟语君语:匆匆碌碌的社会生活,斩钉截铁的厉声正义,多少的隐患被忽略在没有设身处地的站在对方立场考虑全部事件的来龙去脉、非曲直!


最近50年的世界潮流,人们的生活节奏明显加快,以往几天才能到达的路程,好几天才能办成的一件事,如今,只需要几个小时甚至动动手指就可以办到,很多人称之为现代化。每个个体,上了定时法条一样,除了吃饭、睡觉,其它几乎时间全部用来工作,整个社会仿佛陷入了一场你追我赶、就怕被别人落下的“忙碌症”。


久而久之,所有人的行为方式、生活方式、甚至价值观都在发生变化。在我们的观念深处,不能允许任何低效率行为的存在。对于社会事件、新闻人物、突发案件,开始是媒体报道、之后是自媒体文章,现在是几分钟几秒钟的短视频,之后,便是自己对于这些公共事务脱口而出的评价,全然不顾自己信息来源的可靠性和信息制作者的传播目的。


于是乎,看到了恶性案件,第一时间就是刑罚重判;看到奇闻怪事,第一时间就是转发快评,看到别人谴责质疑,第一时间就是随声附和,一扫而过的高效率,加上自己的经验判断,根本不容停下来思考一番,为何发生恶性案件、奇闻怪事有没有相互印证信息、谴责质疑符合基本逻辑与否。于是乎,被别人卖了,还帮着别人数钱的例子,不断上演着,尽管是我们经常用来嘲笑傻子的话。


有人说,法律人经常接触社会的阴暗面,职业习惯养成了麻木心态,见到任何案件,都要不能表露出同情,甚至有人提出,感情用事会影响判断力。然而,历史告诉我们,推进人类文明进步的,永远都是善良、诚实、友爱、宽恕等这些基本的人性闪光,而绝非冷漠、互攻、阴谋、严惩!


严惩!该杀!......不会从根本上遏制罪恶的产生,只有友爱、诚信,才可以。以上这个案例,司法的严惩,可以消解犯罪嫌疑人对于老板的憎恨吗?老人的一句,“孩子,你比我的儿子要强上100倍。”点出了这起刑事案件的根源。这一个需要我们所有法律人和社会民众都要时刻警醒的话题,不是每次都会遇到犯罪嫌疑人会顾忌仇人的孩子出什么“意外”。


  往期文章:宾利VS劳斯莱斯车主互撕:没有法律权益上的明晰,再有钱也得靠“躺地”维权


  往期文章:检察院的民行检察空间无限,何必屡屡去抢行政执法的业务?


  往期文章:省检察院抗诉法院才不支持“先交物业费再交房”,商品房买卖潜规则何其多?打破何其难?


  往期文章:一检察官眼中的法官:刑事法官比出庭的公诉人轻松


  为方便与网沟通,法律爱好者可添加小编微信号:kelly489112(劳拉)为好友,以组建法萌法律微信群交流。请注明职业,以便分类建群。也欢迎法律网友投稿。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