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天将举报、维权挂嘴边的律师,自己遭遇违规举报时也败下阵来,律协发出公开《警示函》
有网友跟烟语君讲,情况远比《警示函》说的严重:有律师因2000元律师费被投诉到了司法局、律协,有律师因八千律师费最后赔了十万元才换来撤诉的结果。某全国连锁型的大律所发出了警示案例,就在该所,不同地区的律所先后遭到了该职业索赔人两次索赔举报,其中之一是某律师收取了七八千元后被投诉违规,最终以律师退还全部费用,另外赔偿十万元后才撤回投诉、消除了影响。都是用同样的手段,投诉目标就是预期付费能力较强的规模化大所和律师。
律师费才收了几千元,最后赔了几万元,“利润”绝对客观,这种处理方式岂不是在纵容举报人继续此类投诉举报吗?如果有当事人咨询律师,面对这样的索赔,应该如何处理,不知道,有几个律师会给出这样的赔偿建议。可轮到自己被人举报投诉、曝光威胁,怎么又是另一番景象了?看来,事不关己跟切身利益,思考方式、解决方式,是不同的。
另据网友消息,有志于此种投诉举报的,并不是仅有一两个人。不过,看到了《警示函》,很多律师仍是不以为然,称网上咨询,不过就是几百元的直接网上转账而已,实在没必要向律所申报,现实里确实也没见谁索要过、向律所申请过开具发票,监管部门如此的重视,是不是小题大做了?更多的是,对于举报者道义上的谴责声,就跟被索赔的商户谴责职业打假人一样,全然忘了,很多律师也是代理职业打假行为的。
根据《律师法》的规定,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按照国家规定统一收取费用并如实入账。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规定,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按照国家规定统一收取费用。《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规定,个人会员有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或者收取规定、约定之外的费用或者财物的;违反律师服务收费管理规定或者收费协议约定,擅自提高收费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设区的市律师协会给予训诫、通报批评、公开谴责。
对于网上咨询,如何避免执业风险,一是可以遵守第三方网上平台规则,像前文中的那位网友一样,以个人身份,坚持从平台接受报酬的方式,不直接跟咨询人发生业务往来。这样的话,开具收费发票的事务,就应该由平台负责。
亦或是,客户网上提出咨询要求,咨询完成,网上收费,费用及时交所即可,当事人索要发票,告知其向所里申请即可。要注意的是,律师即使在网络接受咨询服务,只要表露了律师身份,就应牢记自己应以律所名义,切莫强调什么个人身份,因为按照规定,律师不能以个人名义开展任何律师业务的。
无数的案例现实,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法律条文一旦颁布,世上就没有什么行业的从业人员,是什么法外之地,包括职业从事法律工作的人员。说什么一贯如此,都是这么做的,别人为何没有被查......区别有的只是查与不查而已,有没有被人盯上坚持举报查处而已。说一千道一万,自己合规合法,才是最安全的,存有法外之地的侥幸心理,不仅给了举报人可乘之机,临到事情了,只能哑巴吃黄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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