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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百烂尾项目集中断供?希望各地各级法院拿出司法担当,审视当前房产案件审判思路

烟语法 烟语法明 2022-12-05


都说温室里长不出参天大树,经常被用来形容孩子的教育工作,其实,这个话,也适合于一个经济行业的培育。近日,全国多地烂尾楼盘业主联合强制断供的新闻,引发各界关注。“第一财经资讯”报道,目前,网络上流传出来的断供项目已有约150个,涉及河南、湖南、河北等至少20个地区。有人甚至担忧地提出,要谨防“烂尾楼盘停供风险扩散”。

短时间为何出现这种景象,不少人都在探讨成因,追问问题出在哪里。有法律人士提出,动不动就上街的烂尾楼业主,咋都不拿“法律武器”了?理性来讲,开发商原因造成的楼盘烂尾、购房合同解除之后附属的贷款担保合同如何履行,这本就是一个法律问题。为何在法律框架下,没有得到有效处理呢?这是需要法律人思考的问题。

购房者交了首付款之后,在偿还着银行贷款期间,开发商却遥遥无期得停止施工了,这时购房者起诉解除合同、退还预付款,会得到法院支持吗?法院支持了解除购房合同,会支持解除购房者与银行的贷款合同,免除购房者的余款还贷义务吗?网上流传的说法、公开裁判文书结果也可以看到的是,即使购房者解除了购房合同,但仍然免除不了剩余贷款的偿还责任。

这样的诉讼结果,简直就是让交了大笔首付款的购房者,房子没有了,还要继续承担几十年的还贷责任,别说什么法律依据,就算是没学过法律的,但凡认识几个字的,也知道这是毫无道理可言。然而,这样的裁判结果,却是屡屡出现在了各地各级法院的裁判结果里,进而流传到了社会。(详见《如果最高法院案例、司法解释的规定得到贯彻落实,何至如今要谨防“烂尾楼盘停供风险扩散”?》一文)久而久之,广大购房者会选择诉讼途径,还是举牌上街?


都知道房地产事关固定资产投资、地方财政收入,有人却短视的将对于房地产“潜规则”的纵容,视为了保护地方经济。这样的认识,居然也长期传导到了本应体现公平公正、利益平衡的司法裁判领域。在具体诉讼案件的裁判中,有些法院,起到的作用是保护开发商利用市场优势地位欺压作为个体的购房者,全然不顾司法解释、行政法规的规定,更不顾忌公平公正的司法追求。举几个有据可查的真实的司法案例:(以下的事例都是有判决书作为根据的,不是编造的,只是不想让某些法院又找上门罢了)


1、开发商无论逾期办证多久,只需要支付总房价1%的违约金。

在最近几十年里,房价一路飙升,买到楼房即是赚到的背景下,购房者被处于饥渴销售抢房的状态。于是乎,开发商也就养成了《购房合同》内容必须按他们定的来的气势,其中就包括,约定逾期交房无论延迟多久,开发商只承担总价款1%的违约金。

不少购房者都住了七八年房子了,因为开发商负责建设的小区配套设施通不过验收,迟迟办不到房产证,遭受到了诸多不便,于是便起诉到法院,要求法院判令开发商按日承担违约金。很多法院是这样裁决的:合同约定出于自愿,不违反法律规定,购房者的起诉请求不予支持,开发商无论延迟办证多久,只需要支付总价款1%的违约金。很多网友说,有的法院还支持过千分之一违约金。按照这个判法,开发商还有啥积极性给购房者出资办证?

2、《购房合同》约定了阳台是封闭式的,法院判决认为这是售楼人员笔误。

预售合同里明明写的阳台是封闭式的,可到了交房之日,购房者却发现阳台是开放式的,开发商销售人员及经理也签字确认不符了。等到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开发商的委托代理人却拿出规划审批图纸,说现在的阳台实际是观景平台,不可能是封闭的,合同里写成“封闭式阳台”,是销售人员笔误。


法院的判决,居然也就采信了开发商委托代理人的笔误说;至于销售人员的签字,认为该人员已经离职,签字的真实性无法查证;业务经理的签字,真实性也无从查证,判决驳回了购房者要求赔偿的诉讼请求。按照法院的这个判法,合同约定承诺都可以成为不用承担责任的可以胡乱写了。


3、《购房合同》约定房屋交付之后560天开发商才办理房产证,法院照样支持。


国务院行政法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预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购买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开发商提供的制式《购房合同》里,却用笔在“60”日办理房产证的前面加了一个“5”,原被60天办理房产证成了560天办理房产证。

购房者买了房子八九年,一直没有拿到房产证,起诉到法院要求开发商承担逾期办证违约金,法院裁判,合同约定的560天才办理房产证,约定出于双方自愿,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确认,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别说逾期办证给购房者造成的诸多麻烦,无证房给社会造成多大的混乱,连国务院的行政法规,都压根不在法院的考量范围啊!按照法院的这个判法,开发商下次约定1560天才办房产证,是不是也是有效的?

以上的种种真实裁判结果,不是个例,也不能概括全部,却真真切切的反映了,即使是在现在,某些法院在审理房产销售案件中,并没有摆明公平公正的立场,没有执行最高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的规定,根本没有出于维护社会房地产秩序为目标审理具体案件。微信群里,有律师发出了自己代理的商品房销售案件的简况:


雪崩之下,没有那朵雪花是无辜的。某些法院、某些法官通过具体裁判案件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对于开发商以上利用市场优势地位欺压购房者的纵容,甚至让自己也成为了受害者。不是曾经有媒体报道,某地的法院法官集体购房的商品房,也遭遇到了迟迟不交付、迟迟办不出证的困境,而求助媒体维权吗?


司法,是社会维护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长期的司法纵容,等于让开发商成了温室里骄纵的花朵,结果就是购房者不堪重负之后的不走司法渠道,直接公开躺平了。正所谓,千里之提,溃于一个个具体案件的裁判。

如果各地各级法院能够严格落实最高法院(2019)最高法民再245号判决书的裁判说理,能够执行最高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司法解释的规定,何至于出现这么多购房者集体公开发断供声明的境地?

  往期文章:如果最高法院案例、司法解释的规定得到贯彻落实,何至如今要谨防“烂尾楼盘停供风险扩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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