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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优秀法官的宣传,不能单纯以办案数量、没有改发案件为证明和标准

烟语法 烟语法明 2022-12-05


昨天,某法院发布一法官先进事迹的宣传材料,在法律圈引发了热议。宣传文章里,为了证明该法官的先进,分别列出了,“该法官2021年办理各类案件2008件”,“她所办结的案件没有一件当事人缠诉上访的,甚至上诉案件也少之又少,去年办结的二千多件案件没有一件改判和发回重审。”两项业绩,特别用特殊字体标明,以证明该法官非凡的工作量和审判质量。


也正是这两项指标,引来了法律圈的不少质疑。在各转发文章的留言区和微信群里,是一面倒的质疑声。有网友留言,“一年办案2000件,除了周末及假期,一天要办10件左右,怎么能办这么多案件?如此有如此高效的审案方式,法官数量是不是太多了?”;也有网友留言,“这种宣传还是不做为好,一要尊重法官,二要尊重司法的规律。”不得不说,本是正面的宣传报道,结果却遭到了评论区的“翻车”。为何如此?

一、法官名下的结案数量多,能代表自己的工作量就是多吗?

有网友查到的该法院公开发布的2021年度工作报告显示,该院2021年共计办结案件数量为23114件,其中民事案件占52%,全院员额法官人均结案为340件。也就是说,上文中先进法官,以一人之力,办了全院11%的案件数,办了全院民事案件的约五分之一,是其他法官人均结案的9倍。这是何等的差距,是仅凭一个个人能力优秀就能达到的,还是出于别的统计数据技巧?



笔者丝毫不怀疑该法官名下2021年真实的办结了2008件案件,但是对这些天量数字,真的是该法官在跟其他法官同等的办案力量、办案类型下办理的,持怀疑态度。考虑到其立案庭法官的身份,有网友留言,“会不会办的绝大多数都是诉前调解和司法确认?”;也有网友留言,“是不是将速裁庭、诉前调解结的案件,都挂在了她一人身上?”查遍宣传文章,并没有交待其所办案件的类型,面对跟其他法官结案数量巨大的差异,也难怪网友的质疑了。


司法改革后,员额法官纷纷都是以团队化组合的方式办理案件,区别在于,有的法官配备的辅助力量强大,甚至手下有多达十几人的法官助理、书记员、人民调解员、法警与之配套,有的则是一名法官助理、一名书记员,还有的连法官助理都没配上。在结案类型方面,有的法官团队专门审理小额借贷交通事故信用卡等速裁案件、诉前调解案件、诉讼保全案件,有的则是专门审理其他普通案件。如此的审案类型、辅助力量差异,单纯的以自己名下的结案数量来衡量和证明法官的工作量,合理吗?


二、有无上访、二审改判或发回重审案件,能衡量法官的工作业绩吗?


涉诉涉法信访,是案件当事人的一项权利。有的案件裁判的公正,但当事人就是要信访,有时裁判公正,反而是一种得罪人的表现,当然,也有因为裁判不公而信访的。以当事人对于案件结果个人满意与否进而上访的表现,抛开了上访内容的原因及合理与否,来衡量法官的是否公正,本就是一种不合理的表现。

二审法院对于一审裁判案件的改判或者发回重审,也是原因多样,有些是因为当事人提交了新证据,有些是因为裁判标准发生了变化,也有是因为一审裁判错误的,当然,也不能排除有些是因为二审裁判错误的。近些年无数的公开案例显示,即使是二审维持一审的判决结果,很多后来被证明是错误的。被追究了枉法裁判罪的二审法官王某某案件,不也是二审维持案件吗?怎么能以二审没有改判或者发回重审,就认定一审法官业绩精良呢?

司法改革中,越来越多的小额诉讼案件,施行的是一审终裁程序,对于审理这样案件的法官而言,是不是就天然的具有了没有二审发回或改判的业绩优势?此外,一审法院片面的追求二审的维持结果,势必影响到司法机关内部的二审审案理念。维持一审结果,既节省了自己的审案工作量,又维护了一审的司法业绩,可是,通过二审救济纠正一审错案可能、发挥二审审级效能的司法规律呢?

一篇合格的宣传报道,首先内容要具体而真实,只是宣传法官的结案数量,却不交代结案的类型、办案的辅助力量,本身就容易引发质疑。其次,对于法官的评价标准,其评价根据要符合司法规律和司法现实,不能用绝对化的信访数量、二审改发数量来证明法官的业绩。网络时代,几乎所有的宣传内容,都要经历留言区、社交媒体的群观群议,只有经得起推敲和质疑的事迹,才会起到正面的宣传效果。


任何的宣传,都抵不过自己一场亲身经历来的感受真切,司法宣传也不例外。在目前大多数法院都在面临着人少案多审判压力、案件上诉率申诉率居高不下而经常性加班,凡是真实的经历诉讼都会有不同程度真切感受的背景下,横空出来一篇法官年结案2000多件、没有一件改判重审案件的法官宣传报道,想不惹人关注都难。

司法追求公正与高效的目标是没有错的,但宣传文稿,还是要处理好理想与现实的关系,贴地气,讲道理,说实话,真实的反映司法一线的现状,才会达到预期的目的,避免陷入误导民众、同行不解、评议翻车的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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