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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的“复仇”:残疾女儿被判恶势力,举报法官“冒名顶替”至免职,另一个....

烟语法 烟语法明 2022-12-05


曾经看过一篇小说,忘了题目,大意是,一普通家庭的漂亮女儿学习秀良,在单亲父亲的精心培育下终于考入了一所名校。在校期间,女儿被一名富家子弟长期追求,苦于摆脱纠缠。某天晚上,富家子弟闯入女儿寝室,赶走了其他人。门外人听到两人发生争吵,继而是激烈的打斗声,随着一声女生的惨叫,父亲被校方叫来认领女儿遗体。


案件处理上,富家子弟一口咬定双方虽有打斗行为,但是是女儿自己跳楼。法庭上,当地有名的大牌律师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当庭提交了两份证据,一是富家子弟犯案时真实年龄不满18岁的户籍部门证明;二是富家子弟患有精神疾病长期服药的院方证明。这两份证据后来均被法院采信,富家子弟被从轻判刑5年。


父亲没有上诉,而是辞了工作,变卖了家产,从此失踪。三年后,富家子弟出狱。当地的反贪部门收到了该案件主审法官的贪腐录音录像证据,证据均来自其家庭监控视频,主审法官由此锒铛入狱;辩护律师的女儿妻子及当地媒体都收到了其在外跟几名女子鬼混的照片,律师从此身败名裂,妻离子散;富家子弟在外逍遥时身染毒瘾,失手杀了自己母亲,再次入狱。所有的这一切,事后得知,均来自父亲三年里的隐忍潜行、厚积薄发。

这个小说故事,是不是很有电影大片里的既视感,不过,作者称,这是来自一个真实的案例。小说的真实性与否,无从考证,为何今天提及,皆因昨天读到了一篇真实的父亲“复仇”的故事。

就在此前的三年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某地公检法部门称打掉了一重大涉恶势力团伙,抓获了王某、丁某等13人,法院以他们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发布了官宣文章,力赞成果。

检察机关指控,丁某(女)成立某帮派,自认帮主,下设青龙、白虎等6个堂会,主要成员有6名,主要目的是收取保护费,保护成员不受欺负,打掉其他帮派,成员固定,实施聚众斗殴、寻衅滋事多起犯罪,属于涉恶犯罪团伙。

尽管丁某的辩护律师并不认同以上的指控,但最终,法院称在经过庭审充分的举证认证、指控辩护、保障各方诉讼权利及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的情况下,认定丁某为首的帮派实施多起犯罪,纠集者相对固定,参与人员不固定,但多次三人以上,为恶势力团伙,应从重处罚。丁某犯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罪,因系主犯,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法院的认定事实及判决结果,没有获得丁某父亲的认可,他认为,自己的孩子平时很老实,从小体弱多病,而且双耳失聪,怎么会是恶势力团伙首领?检方指控的帮派、堂口,不过是玩网络游戏的不同qq群名而已,很多都是成立几个月就解散了;所谓的收取保护费,都是他们聚餐时20元、30元的“AA制”饭钱;参与的五起打架案件,丁某也非组织者,自己有的是拉架,有的反是受害者。

案件的一审宣判之后,上诉二审维持了原判,丁某的父亲开始为女儿申诉。申诉被驳回后,丁某的父亲转向举报案件的主审法官孙某。不知通过什么渠道,丁某的父亲获知了孙某原名并非孙某,三十多年前高考失利,到分数较低的省份以孙某的名字复读参加了高考,大学毕业后最终进入了法院系统。

举报视频被发布到了网上,四个月后获得了纪委的调查结果,举报属实。又在几个月后,当地人大发布消息,案件的主审法官被免去了刑庭庭长、审判员的职务。当地纪委的答复是,给予了相应的纪律处分。对此,丁某的父亲并不满意,认为应该追究刑事责任。(以上人名进行了隐名化处理,也就不指出案件来源了,反正是来自公开报道,有心人应该能查到。)

对于这两个的刑事案例,司法的裁判对错,我们无从评议,毕竟给出的案件信息太少。在没有详列相关证据,起码的裁判文书全文公布之前,就评议裁判的对错,是不负责任的。例如,前案富家子女减轻处罚的两份关键证据、后案的5起打架事实情况如何,仅凭一段文字讲述,实在不好作出判断。

本文的目的,并非要从法律的角度评断这两个案件的裁判结果。人们评议一个案件,大多习惯于从居于受害人、犯罪嫌疑人之上的法律裁判视角,往往忽略了案件一方,包括受害人、犯罪嫌疑人的角度,来理解案件。这两个故事,恰恰是从受害人、犯罪嫌疑人对案件裁判结果接受程度,给出了司法裁判后的具体影响。其实,这种影响,应该是每一个处理法律事务的参与者,都应该考虑到的。

人们都说法律、法治的理想目标是,可以引导当事人在法律内理性的处理矛盾纠纷、接受司法的裁判结果,避免陷入与之相反的同态复仇,这一与人类文明不断发展格格不入、应该反对和摒弃的落后行为方式。不幸的是,以上的两个故事,都是在前者没有发挥效用的时候,而是采用了后者。至于对错,每个读者都有自己基于自己法律司法认识、社会生活经验而形成的判断,笔者不想,也不奢求能达成什么一致。

事实证明,倡导和引导当事人接受司法的结果,只是一种理想,并不能代替现实。当司法的结果不能获得案件当事人的认可时,势必会发生反作用力,极端的情况下,如上文中的两个案例,案件当事人将反作用力的方向,指向了案件的具体办案人员,而且是非常规的,如申诉等法律手段。

近些年,越来越多人认识到了法律的重要性,经常有人提到的是,有了矛盾纠纷去走法律途径,只要法律上的不制裁谁也奈何不了我。这样的肤浅认识,无疑是没有看到法律作用的局限性。曾经有过一段很火的聊天记录,内容大体是,一律师跟自己的委托人发生了其他的非业务关系,对方向律师索要报补偿,律师回复到,我的行为又不会受到法律制裁,你能把我咋样?结果,对方将聊天记录发到了网上......

如果谈启示的话,这两个故事告诉我们,法律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却不是是是而非的准则,法律执行地位的司法,不是一门可左可右、任由操控、案件当事人必然服从的技巧。最大限度地让司法体现法律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让当事人以看得见的方式体会到公平正义,是每个法律从业者必须考虑的现实问题。

当社会的最后一道防线无法让案件当事人诚服时,同态复仇,不可避免。当国王和小卒同在一个盒子里的时候,双方的几率是同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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