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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帮信罪”已成我国第三大罪名,呈现低龄化、大量学生涉案特征!

烟语法明 2022-12-05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下简称帮信罪)是2015年11月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罪名,主要指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信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的犯罪行为,是电信网络犯罪的重要“帮凶”。2019年11月,最高检联合最高法制定出台《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帮信罪定罪量刑标准和有关司法认定问题。
近年来,特别是2020年10月“断卡”行动以来,检察机关起诉涉嫌帮信犯罪案件上涨较快,目前已成为各类刑事犯罪中起诉人数排名第3的罪名(前两位分别是危险驾驶罪、盗窃罪)
检察机关2022年上半年起诉帮信犯罪6.4万人,有力促进电信网络犯罪源头打击治理。办案发现,这类犯罪案件高发反映出的社会治理问题也值得关注。
一、帮信罪案件基本态势

从发案数量看,今年以来起诉帮信罪数量持续下降,但整体仍在高位运行。从2015年刑法增设帮信罪至2020年10月“断卡”行动前,检察机关共以帮信罪起诉6000余人。“断卡”行动以来,起诉人数直线增加,尤其是2021年逐月上升,共起诉近13万人,是2020年的9.5倍。案件量上涨与“断卡”行动中执法司法机关加大对非法买卖“两卡”(即银行卡、电话卡)行为的打击力度密切相关。自2021年第四季度以来,起诉帮信罪人数环比逐季下降。其中,2022年第一季度环比2021年第四季度下降33%;第二季度环比第一季度下降6%。

从起诉人员看,涉及地区范围广,多数系初犯。2022年上半年,检察机关以帮信罪起诉的人员涉及全国各个省份,特别是在电信网络诈骗高发重点地区,帮信罪起诉人数也相对较多。从人员年龄看,低龄化现象突出,30岁以下的占64.8%,18至22岁的占23.7%。犯罪嫌疑人中,低学历、低收入群体占多数,初中以下学历占66.3%、无固定职业的占52.4%,犯罪行为主要表现为非法买卖“两卡”。同时,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民营企业尤其是科技公司收入较高者涉罪人数持续增加,犯罪行为主要表现为开发软件、提供技术支持。起诉人员中,近90%没有犯罪前科,系初犯。

从行为方式看,组织化模式较为常见,分工细化的特征突出。帮信罪多以犯罪团伙形式实施,如“卡农——卡商——卡头”的组织模式,分工相对明确,便于持续性、规模化为上游犯罪提供支持帮助。与传统犯罪团伙不同,帮信犯罪团伙内部不同层级、成员之间往往不曾谋面,平时主要通过网络以代号、暗语等方式联系,看似联系“松散”实则“心照不宣”协作紧密,打击难度更大;不同层级、不同成员往往同时为多个上游犯罪集团提供帮助,危害更大。从办理案件看,帮信行为所帮助的上游电信网络犯罪主要集中在电信网络诈骗、网络赌博等领域,其行为方式主要有三种:一是非法买卖“两卡”尤其是银行卡,为上游犯罪提供转移支付、套现、取现的工具,占起诉总数的80%以上;二是提供专业技术支持、软件工具,如GOIP设备、批量注册软件等,提高犯罪效率、降低犯罪成本;三是开发专门用于犯罪的黑产软件工具,如秒拨IP等,逃避监管或规避调查。

二、值得关注的问题

检察机关发现,帮信罪案件激增背后,折射出一些社会治理特别是网络治理问题,有的问题还较为突出,需要加强源头管控、协同治理。

一是三类人员涉案问题值得高度关注。第一类是在校学生。一些在校学生受老乡、校园周边不法分子蛊惑,出售、出租“两卡”,沦为“工具人”;也有在校园里招揽同学收购“两卡”,发展为“卡商”的。如某大学学生涂某长期在校园内外收购他人银行卡,提供给不法分子使用,同时唆使其女友万某(在校学生)向同学收购8套银行卡后出售。这些银行卡被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21名被害人向银行卡内转入被骗资金207万余元。第二类是科技公司从业人员。这类人员抱着“赚快钱”“炫耀能力”的想法,以“技术中立”为挡箭牌,实则沦为犯罪的“技术助攻”。第三类是通信、金融等行业内部人员。他们违反“实名制”等规定大量办理“两卡”并非法出售、提供,成为电信网络犯罪主要的工具输送渠道。如某通信公司驻某大学校园网点代理商,利用申请手机卡的学生信息,私自办理校园宽带账号500余个,并以每个账号200元的价格出售给上游买家,其中部分账号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

二是招聘、实习、兼职领域涉案问题较为突出。办案发现,有的招聘市场特别是网络招聘平台对招聘企业资质、发布招工信息等缺乏严格审查和管理,导致不少人员因为虚假、违法招聘广告,陷入犯罪分子设计的陷阱,最终触犯帮信罪。有的学校对学生就业指导、教育管理不到位,实习管理松弛,对实习单位审核不严,导致部分在校学生在实习兼职过程中受骗参与电信网络违法犯罪活动。如,某校20余名在校学生,经学校联系的中介公司介绍,到某公司实习,实则被骗从事诈骗引流工作,直至因涉案被查获。检察机关经审查,建议公安机关撤销案件,但对学生心理仍产生了巨大影响。

三是设备工具的源头管理需进一步加强。一些犯罪人员通过非法出售、出租专业设备或工具,帮助上游犯罪实施。有的设备、工具有正常用途,但由于生产、销售、使用等环节缺乏必要的规制和监管,易被用于违法犯罪。如GOIP设备,实践中有其正常用途,但由于准入标准较低、流通缺乏管控,导致这类设备已成为境外诈骗集团的主要犯罪工具。围绕其销售、出租、安装、维护,形成黑色产业,不少人员参与其中,触犯帮信罪。又如,对公账户因转账额度高、风控识别难度大等,受到电信网络诈骗、网络赌博集团“青睐”,被专门用于收款转账。由于企业注册准入门槛较低、对公账户开立审核条件相对宽松等,围绕对公账户开立、买卖形成黑色产业。一些人员受利益驱使,注册空壳企业,开立对公账户,提供给上游犯罪分子使用。

三、坚持宽严相济、惩防治结合,推动依法惩治、有效治理帮信犯罪

针对办案中反映的趋势问题,检察机关坚持宽严相济,在依法全链条惩治帮信犯罪的同时,强化类案监督,推动诉源治理,深化以案释法,筑牢帮信犯罪社会防线。

一是突出打击重点,注重政策把握,坚决遏制帮信犯罪滋生蔓延。围绕网络犯罪链条,加强立案监督,深挖案件线索,由下游帮信犯罪追溯至上游电信网络诈骗、网络赌博等犯罪,实现全链条打击。突出打击重点,重点打击帮信犯罪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分子、涉案公司主要负责人和行业“内鬼”,建议对行业内部人员依法宣告职业禁止。认真贯彻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对涉案人员众多的案件,注重区分地位作用分类分层处理,对初犯、偶犯,尤其是仅出售个人少量银行卡、违法所得不大且认罪认罚的,严格把握起诉标准,依法从宽处理,同时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双向衔接,确保办案良好效果。如,在办理一起涉及20余名在校学生买卖公司账户案时,检察机关注重宽严相济、区别对待,对受人诱使办理并出售公司账户,获取少量钱款、未造成严重后果且自愿认罪认罚的学生,依法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并组织公开听证,加强对涉案学生及家长的教育;对于组织招募学生买卖账户的“卡商”,依法从严惩治,建议从重判处实刑,取得良好效果。

二是完善法律规定,加强案例指导,提高帮信案件办理质效。网络黑产行为迭代升级,导致帮信罪在实践适用中新情况新问题较多。最高检会同最高法院、公安部发布《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关于“断卡”行动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会议纪要》,制发3批典型案例,进一步明确帮信罪法律适用、政策把握等问题。目前,正在积极配合立法机关研究制定反电信网络诈骗法,推动建立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和法律责任,形成协同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工作合力。同时,还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办理帮信犯罪证据指引,研究梳理涉“两卡”犯罪典型案例,加强办案指引。


三是加强类案监督,协同推动网络诉源治理。帮信案件背后折射出不少社会治理、网络监管问题。检察机关坚持依法能动履职,深度挖掘、关联分析帮信罪办案数据,加强案件反向审视,实现个案监督到类案监督的模式转变,推动以案促治。对于涉“两卡”类案件,围绕新开账户审核、存量账户排查、高风险账户风控等,提出“检察预警”,推动全流程监管。如,浙江检察机关围绕非法开立买卖公司账户这一黑灰产业,在全省开展打击空壳公司专项行动,依法打击利用空壳公司开设对公账户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斩断相关黑灰产业链,强化源头治理。又如,北京检察机关会同公安机关,对开立涉诈银行卡数量较大的金融机构,以“公安提示函+检察建议”方式督促整改,压实相关行业主体责任。对于涉技术支持类案件,注重发现技术工具和互联网服务监管中的源头问题以及科技企业经营管理中的合规风险,会同有关部门和行业协会,共同推动一体化治理,促进互联网行业健康发展。如,天津检察机关针对办案中发现个别网络游戏容易诱发违法犯罪问题,深入游戏研发企业座谈,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备案制度,审慎审查合作方的推广模式,加强对游戏过程中违法犯罪信息的监控查处,推动企业加强合规建设。

四是坚持预防为先,加强以案释法,防止普通群众沦为犯罪“工具人”。法治意识淡薄是多数人触犯帮信罪的重要原因。检察机关聚焦案件高发群体、重点行业和问题突出区域,通过法治宣讲、公开听证、公开宣告送达等方式,加强以案释法,强化警示教育。会同教育部门,持续深入开展“法治进校园”活动,提升在校学生法治意识。会同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用好典型案例,加大电信、金融、互联网行业从业人员法治教育力度,提升职业素养和法治意识。

转自:最高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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