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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外的律师被按撤诉处理:法院,还是应推崇法律学术精研氛围,不能只求结案!

烟语法 烟语法明 2022-12-05


昨天,一律师图文并茂的讲述了自己在深圳某法院遭遇到的:因自己意外被赋黄码,虽然多方解释申请,即使从外地开庭前赶到了法庭外,却还是被法院以“拒不到庭”为由,将案件按原告撤诉处理、诉讼费4800多元由原告承担进行了结案。(详见《被赋黄码,多方联系,律师还是在法庭外被法官按撤诉处理,实在不应该!》一文)

留言区,几乎是一面倒的不理解法官做法,认为如此结案,一是不合法,二是不通常理。律师文章见诸自媒体的当地下午,涉事的法院就迅速做出了回应,在官方微博发文称,“我院按撤诉处理确有不妥,现已依法予以纠正。我院已暂停相关人员职务,并向当事律师致歉。”

法院的做法,体现了知错能改的工作作风,得到了不少网友的肯定。要知道,周日假期,撤销一个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是需要调动相当人力的。可见,法院的重视程度。

同时,一份涉事法院的7月17日作出的(2022)粤0311民监1号的法院民事裁定书在网络上流传,裁定内容为:一、撤销(2021)粤0311民初2990号民事裁定;二、该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继续审理。据称,正是律师代理案件的处理结果。

可以说,该份裁定书所引发的法律圈关注,甚至超过了律师在法庭外遭遇法官撤诉对待的事件本身。裁定书不仅出现了法律名称的错误,而是落款出现了三个“审判员”的署名。更为离奇的是,裁定说理部分适用的是《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本院院长“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规定,裁定的结果却是,“该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继续审理。”


有人将以上的这些错误,理解为“忙中出错”,认为是可以理解的。毕竟,不管是“继续审理”,还是“依法再审”,从案件处理上,都不需要被撤诉结案的律师承担诉讼费、不需要再另行起诉了。但更多的法律人认为,法院,是应该最讲究法律学术精研的机构,如果出现笔误可以理解的话,但出现对于法律条文的错误理解和适用,则是不应该的。


需要点出的是,很多人只是同情到了被撤诉律师的遭遇,质疑法官为何没有精准的理解和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规定,却很少有人注意到,该案件的案号是——(2021)粤0311民初2990号。


这是一个2021年的案件,在已经2022年7月份的时刻,还没有开庭审理,这意味着,这个案件已经远超了法定的一审六个月的审理期限。知道法院内部对于案件审理周期考核的严苛,及这种考核对于法官个人利益的影响,很多法院人,纷纷对法官对案件按撤诉处理表达了同情,很多律师,也纷纷表示,如果是本地律师,很可能也就配合法官审限内结案,按“自行撤诉,案件受理费只收取50元”做了。


如果设身处地考量的话,不管是法官对于已经超审限的案件强行按照撤诉结案,还是涉事法院急于平息舆情周日召开审委会当天作出再审裁定书,都是一种忙中出错,未必就是法院、法官不想细细审理案件、核对文稿、精研法律规定。


虽然经过司法改革,法官大多配上了法官助理、书记员等辅助力量,但事实上,法院,尤其是基层法院和中级法院,真正审理案件的大多数法官,几乎时时刻刻处于结案考核压力之下,很多都是一上午安排两个庭、下午安排一个庭,全年处于加班状态。


有人将办案的法官比喻成了全年无休、圈笼里的仓鼠。大数据下各级法院办案系统联网,案件审理期间临近法定的结案期限,不仅面临的是智能化的办案系统自动报警提示,更有领导的单独约谈提醒、上级法院的通报督导,尤其是审限超过一年的案件。不光是要防超审限,还是要保持达到一定要求的结案率,因为,同地区的法院,是要进行考核排名的。


为了提高结案率,有人说,或是来自法律规定,或是系统督促,或是来自考核利益,各级法院对于结案率的要求,已经达到了痴迷的地步。为了争取完成任务,争取好的排名,各种手段到了无所不用的地步。留言区里,不少律师遭遇到的莫名其妙的结案形式,就是例子。


法官为了完成结案任务,往往选择牺牲审判质量,然而,案件当事人打官司的目的,尽快结案只是次要性目的。当结案效率与审判质量发生矛盾时,没有当事人会选择不要案件审判质量的只求一个匆忙的结案结果。该查明的事实不查、该质证的证据不质证、该给予的诉讼权利予以省略、该详细辨法析理的裁判内容一句话带过,即使三五个月结案,没有哪个案件当事人、律师,会认可这种审案方式的。


法官为了尽快结案,对明明有正当理由到不了庭的律师,按撤诉处理。法官是如期完成了结案任务,但引发了轩然大波,连法院都认可却是不妥。但是,有多少案件,就是为了配合法官结案任务而匆匆结案的呢?只是碍于情面不能发声、没有引发关注而已。


法院为了尽快平息舆论,匆忙周末开会研究当天发出再审裁定,向律师发送案件结果。可能很多人会点赞法院的效率高,但细细分析裁定内容,是否经得起法律内行人的细研呢?如果只是追求案件结果的没有异议,是否有违诉讼法细致规定各种程序性规定的立法本意和程序价值呢?


事实证明,当案件审判只是为了追求效率,而忽视和无视法律规定、法律适用时,无论效率多高,法官多累,法院多忙,案件的结果一旦被放大到法律层面的细研、社会层面的围观,都不会得到大多人的认可,经得起广泛的围观和点评。


要知道,能力、精力一定的情况下,单纯的追究效率,必然带来质量的下降。法院,本应该是最推崇法律准确适用、最崇尚法律唯一解释的司法机关,各种社会纠纷、法律观点,会在法院通过案件诉讼审理、法律文书发布获得权威、公正的法律解读,绝对什么匆忙结案、存疑性结案,甚至是在二审终审时直接告知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的结案。


以上就是这次律师法庭外被按撤诉处理、法院匆忙出具再审裁定,带给我们的思考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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