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有意思!职业房产投资人、房地产行业研究人、律师,共同直播研讨和反思“停贷”风波
最近,不少法律人都对断供风波出来发表法律意见,也有人对法律人发表法律意见的现象提出了个人看法。有网友写到,当他们的希望破灭了,他们的未来不知何去何从,这些法律人不失时机的站出来了,他们不去追问为什么银行违规向开发商发放按揭贷款,不去追究为何没有履行专门账户监管主体责任,不去追问开发商屡屡违规问题为何此前无人纠正,只是告诉断供者,停贷的后果有多严重,告诉社会各界,一棒子将房地产、银行业一棒子打死,后果有多严重。
房产市场走到今天的这个地步,是一日之功吗?究竟是拜谁所赐?行业的从业人员在如今境地之前,究竟干了什么?房价不可能一直高涨的掩盖其中的所有问题,潜规则盛行的行业风气不可能抵御市场现下行的冲击,这是基本的常识性问题。可是,之前有人出来发出警报吗?还是想的都是自己能分一杯羹就行,只要最后的砖头别砸到自己头上就行。
真要等到出现风波级别的问题了,有些从业人员不是从行业内部找原因,要么是将责任推给行业外,要么将责任推给大环境,喊的都是本行业有多重要、多困难,呼吁各界帮助、救助,丝毫没有想到或讲出,没有健康诚信的行业风气,救得了一时怎么能救得了一世,今天救得了明天怎么办?
举个例子,数年前,笔者的亲戚买了一套商品预售房,开发商提供的《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是房屋交付之日起560天内,开发商才协助购房者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其中的“5”是开发商用笔填写的,“60”等内容则是打印的制式合同文本。
根据国务院行政法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预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购买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起诉到法院,一审法院判决认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履行。”,判决驳回了原告主张“560”天才办公产证属于无效约定的诉讼请求。
司法途径不支持,行政执法渠道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预售商品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答复是,这个问题不归他们管,应该找市场监督管理局,他们是专门查办合同违法行为的。
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则答复,这明明规定的是房地产市场的主管部门管理,怎么推到了我们?根据建设部《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和《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一自称在开发商处工作的人员讲了实话:不用找了,找谁也没用,谁叫你买房时签了字、交了款了,现在找谁也不好使。就是打官司,你也赢不了!这些合同都是花钱专门找律师帮着写的,用笔写成560天的目的就是让你找哪个部门也告不赢。我们天天跟这些主管部门打交道,没有他们的支持和认可,敢把560天往合同上写?不信你就是继续找,不怕麻烦就行。
难道不知道最高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已经规定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开发商应当将收受的购房贷款和购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别返还担保权人和购房者,由开发商承担剩余贷款的还款责任吗?
签订不合法不对等的合同内容,无限的压缩购房者的权益,即使房屋买卖合同解除之后,购房者还要承担贷款偿还责任,这明摆着就是欺负购房者。制定如此合同内容的房地产从业人员,难道是行业知识欠缺,还是法律知识淡薄?难道不知道如此的合同内容执行后果,即使有某些执法、司法机关的支持,早晚也会造成购房者集体觉醒断供吗?
在决定房地产行业投资价值,在研究房地产行业状况,在处理代理房产合同房产纠纷事务案件时,面对如此的行业问题,行业风气,那些“专业”的从业人员在哪里?职业良知呢?如今出现断供风波了,又出来讲成因,讲后果、讲对策,微信群里,烟语君对推广该直播的网友说道,他们的直播课,还值得去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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