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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离职法官说了几句真心话,为何有人会反对其写文?

烟语法 烟语法明 2022-12-05


     昨天,本号转发了一篇《26岁当上副庭长的辞职感悟:能够真正约束法官的,唯有其个人的道德》一文,有些大家也看到了,不少网友的留言居然是,都离职了,还矫情什么?都已经离开了,还牵挂着以前的工作经历干什么?......在这些人的心目中,既然离职了,就应该想的是如何开拓新职业,不要再纠缠过去了,更不要说什么离职实情了。这样的说理,不外乎是,都已经不干了,已经不关你的事了,还管什么闲事?


离职法检人写感触的文章很多,一般本号是不屑于转发的,皆因他们的文章,都是以上这种人的思维方式,内容根本不谈自己的真正离职原因,只讲如何感恩自己的法检工作经历。谈及过去的任职感悟,皆是感激信之类的话,说及离职的原因,皆是语无伦次。诸如:身边一直是领导的栽培、同事的帮助、工作的历练,离开原单位是如何的不舍,是因为个人健康或是收入太低,选择离职。当然,最后是要署名写上自己目前公职律所名称的。

既然这么感激和感触原任职的受重视程度和工作成就,为何还要离职?不说司法改革后法检待遇远高于同级公务员,也不至于成了养活不了家庭的收入太低职业吧?这样的离职文章,说白了,就是一篇炫耀自己法检资历、宣传自己目前法律业务的广告词,刻意回避着自己的真实离职原因,也便写成了以上的逻辑不通、空洞乏味。

这样的文章,最大的好处是,宣传自己的同时,也不会得罪身边人和原单位,顺便为在职的争取些待遇,潜意识是,好聚好散,心照不宣,以后再好打交道。这么写的多了,也变成就了格式化的离职文体,看的多了,偶尔出来几篇讲自己真实感触和离职原因的,就觉得成了另类不合时宜的文章,有人就站出来讲,都离职了,还矫情什么?甚至有人提出,明明是自己混得不好离职,有必要把责任归咎于别人和单位吗?

    同样的说理方式,还出现在本号《劳荣枝二审免死?:不可能完成的任务!一案的文章留言区,有律师头像的网友留言,你全程参加过庭审吗?你看过卷宗吗?对于尚在审理没有宣判的案件,你有什么资格发表案件结果评论和预测?全然不顾几乎所有的律师都会对自己代理的案件,在法院还没有立案的时候就会给出自己评估的法律结果;几乎所有的社会民众,包括法律人,都在社群媒体上,发表着关于劳荣枝案件结果的意见和预测。对于跟自己不同意见的文章,不从人家说的对不对入手,只是一味的要求闭嘴。

     不跟你讲道理,随便给你扣个帽子让你闭嘴就行,如此的说理方式和逻辑,已经成了某种常见的社会想象。一有人谈出些具体问题,哪怕是自己的人生感悟,就会有不同意见的人站出来,不从人家说的是不是真事实事进行反驳,而是用“矫情”、“刷流量”、“带节奏”来进行定性批判。只有写出感激文、力挺文,才是正统,全然不顾,只有直面问题的,才是有可能解决问题、今后取得进步的第一步。其目的只有一个,那就是,让说真话的人,闭嘴!

     这样的说理方式和成文风格越来越多,不要说社会事件,就是离职文章,能说出真实离职原因的,越来越少了。即便是有人说了,也是采取匿名化的方式,就像前文中那位离职法官的文章一样。久而久之,你不说我也不说,问题依然存在,离职现象,即便是采取了取消退休待遇等措施,也还是屡禁不止,而受到影响的人,也就只能自己体会、没人重视了。

     昨天,有位律师后台添加烟语君称,自己有个案件,尽管已经二审终审,但感觉案件的法律适用存在错误,可自己提的法律意见,二审法院在裁判文书中压根就没有做出回应,希望写篇稿子发布出来,大家讨论一下,也希望引起法院的重视。

     烟语君回复他,你知道具名公开发布案件裁判不同意见的后果吗?会不会你认为的案件讨论和媒体监督的目的还没有达到,自己已经被投诉利用媒体炒作案件了?你认为自己是在辨法说理,是在惩前毖后的具有公益价值,可有人却认为你是在公然抵制生效判决,不走正当途径的破坏执业氛围,即使本号给你发了,你能顶住压力不让本号删文吗?最终,律师回复,看来,我是幼稚了。

     正常的情况下,凡是有人公开提出问题,有人写出了自己的真实经历和感触,只要是说的真话实话,其目的不仅是为了将自己的真实想法让更多的人知道和理解,更是为了发出想要引发更多人重视、防止问题周而复始出现的呼声。哪怕是说的只是自己的片面理解,对于他人、对于社会,都是有益的。

      反而是那些感激文、力挺文,不过是趋利避害、因势利导的附和之声,才是最需要警惕的,因为他们眼中,除了自己收益,再无其他。从小背诵的良药苦口、忠言逆耳之类的话,到了成年阶段,在个人利益面前,都忘记了?

你在出于公心的摆事实讲道理谈个人感触惩前毖后,人家却在诛心的认定你是在别有用心动机不纯影响不良,于是乎,法检离职文章成了不谈真实原因的广告词,热门社会事件法律问题的探讨成了没有调查就不应该发言,律师行贿法官的惩戒公示也采取了隐名化、去细节化的通报方式......


终于,在如此“说理”的方式下,有律师正常途径处理完毕还感觉法律问题处理不当时,自己也选择了隐忍。至于,实际存在的问题呢?就让它继续存在吧!谁在乎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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