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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所主任被法院“限高”,说明函不管用,居然用这种方式解除了...
前几天,河南正安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主任许恒芳律师却意外发现自己被“限高”。作为律师,她为什么会被“限高”?她又如何费尽周折解除“限高”的?今日推荐她的文章《奇葩,我被“限高”记》。
瞬间就迷惑了,一下子丈二和尚摸不着头脑,不知道何因何故?因为自己从来没有发生过诉讼,甚至收到类似的通知或者裁定。
但是却不敢告诉自己的客户。怕客户会无端遐想,自己的律师是一个怎样的人会被限高?还如何堂而皇之去做别人的律师?
周一上午一上班就电话咨询法院同行,告知可以在全国网上查找被哪个法院限制。
看到后,我赶忙让破产团队的人和法院联系,可是法院的固定电话怎么都打不通更没人接,于是,便让同事去函邮政快递过去说明原委给予纠正。
法院这次的裁定是错误的不容置疑,可是被纠正总不是瞬间能办成的事情。
出差工作是迫在眉睫,不能有半点耽搁,悻悻然只好开车跑到另外一个城市,坐客户安排的车去西安。
在西安忙碌了几天,这期间ZZ某法院还是没有任何回音,一副“急病慢医生”的状态,静下来想想已经被法院“限高”了将近半年,我竟一无所知,如果不是这次买高铁票,还不知道自己被“限高”,很多事情竟然这么出乎意料。让你不知所措,这世界变化无奇不有,只有你想不到的,没有他人办不到的。
翌日下午,出差之余去西安某律所拜见一个从法官队伍中辞职做律师的同行,进到他们高大上的律所,看见他忙得不亦乐乎,攀谈起来。
他说,律所很多律师都在做破产业务,大家一般都不在单位静态办公。我说,破产业务也是有风险的,我们律所做破产业务,我就被莫名“限高”,他无法置信说简直是笑话,怎么会呢?于是让他看我手机上截屏的某法院的裁定。
他说法院怎么会犯这个基本错误,我给你微博一下,保证两个小时之内就会有回复。他说原来很多事情通过微博的力量和影响都得到了回应,你这个事情也能解决掉的。
我说已经给法院邮寄“说明函”了,应该很快会有回音,尽量还是不发微博,不做负面的效应。有时候很多事情发生了,不是给所有人都能解释清楚,尽量不大动干戈小范围解决了就好。
在西安停留了三天,法院那边却没有任何回音,可能法院的人对“老赖”也深恶痛绝吧,否则看到我们的函应该“特事特办”啊,毕竟我是无辜被躺着中枪的“幸运儿”。
在从西安返回河南的路上,问律所的律师,他们回复说法院还是没有联系上,也没有人接电话。甚是无助与无奈,于是就把法院的裁定以及我们的说明函发给了西安的张律师。
他说我马上给你微博一下,没有抱太高的期望,很难确信他说的会有那么快的反应,但是还是带着着试试看的心态,希望有所进展。不一会,张律师把发出的微博转给我看,题目是“律师被某法院限高,你们赶快出来,赔礼道歉吧!”同时附上真图真照片。
我也第一时间把这个微博转给了我们当地的法院同行们,其中还有法院的领导,希望能引起他们的重视和关注,以免再引起工作失误和给他人造成不必要的麻烦。上午9点发出的微博,9点半电话就打过来了,对方称是某法院的工作人员,是电脑出了故障把我错弄成失信人的,希望我能谅解。
我说你们的裁定已经下了半年了,却没有人给我送达或者告知我,如果不是买高铁票,我可能一无所知,而一个律所的负责人、律师被限高,这是多荒唐的笑话。
对方一直很耐心地解释,完全没有了几日没回音的等待和尴尬,说实话,我内心甚是不快,心情就像被热水烫了的龙虾,很难舒展开来。
她说,请放心,我们现在就安排屏蔽,你能不能把你的微博也撤掉。
律师和法官本来就是法律共同体,解释开了也就算了,宽容是法律人的涵养,虽然这个错误是不该有的,但是作为基层法律人,无法不允许一切的发生。
于是放下电话后,就迅速地给西安的张律师说明情况,感谢他微博的强大和影响,同时也请求他撤掉。
这时候,微信上某法院的领导也回复了我,很认真地说马上安排落实一下问问情况,我说不用了,法院已经在第一时间和我联系了,被限高的记录会很快被屏蔽。
其他法律同行也好奇地发过来消息或者电话询问,我一个个地表示感谢同时也说明了情况,也只有这时候,我才鼓起勇气,勇敢地告诉我的客户,我是被法院错误变成“榜上有名”,我不是真的“老赖”,更不是所谓的失信人。
破产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破产管理人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可是因为某法院工作人员的失误,我被“限高”将近半年的时间,如果这次不是被偶尔发现,作为律所主任,我们单位在投标或者做别的业务时,被发现律所主任被限高,会给我们律所造成多大的影响和误解。
而对于律师而言,一个律师的“名誉”又有多重要,被限高的误解不可能逢人解释,但是被误会的后果却永远不能弥补。
小时候觉得惊弓之鸟很惨,结果当你有一天和无数人一样被变成惊弓之鸟,是那么无助或者孤单。
作为法律人当我们审视他人的时候是那么的清醒甚至安全,觉得自己永远是幸存者,或者永远感觉自己就是猎人看着鸟儿乱飞猛撞。
不可能想到别人经历的你也一样在经历,但是你经历了就会更懂得别人,更懂得法律人的谨慎和职业精神有多重要!
转自:正安法律细雨、律媒智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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