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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是否应该为了当事人,去跟司法人员较真法律规定?

烟语法 烟语法明 2022-12-05

这是网上看来的一个律师文章,大意是简述自己如何处理遇到的仲裁立案难:
一个多月的网上立案也没有受到结果后,律师坐上4个半小时的高铁去仲裁委现场立案,被告知因案件涉及刑事案件,所以不能立案,而且不能出具任何文字材料。
律师认为,即便是涉及刑事案件,按照规定,仲裁委应该受理之后,再行中止审理,而不应该只是口头通知不予立案即可。双方陷入了常见的依照法律规定索要书面材料,和依照内部通知不受理不接收的争议之中,最终,在律师的坚持下,仲裁委出具了书面的材料接收文件,并未真正立案。
律师认为,对于此类立案纠纷,不同的律师,会有三个不同的处理方式。一是仲裁机构既然有内部规定,法律规定只能靠边,案件退给当事人自己不再代理即可;二是自己已将材料写好交给了仲裁机构,并且自己拿到了书面回执证明,说明自己的工作已经部分完成,无法继续是仲裁会的责任,就此可以向当事人交差了;三是仲裁会不按规定立案,是他们不按法律规定办事,拿到回执之后就会采取信访、投诉等方式,直到立上案子,获得仲裁结果为止。
律师认为,只要做到第二种,有回执证明已经为当事人及时维护了诉讼时效,就可以算是维护了当事人的权益了,没必要死磕到底,将事情复杂化。文末,作者还将三种方式进行了公开投票,得票结果是,律师的观点获得了大部分的支持。

很多律师都将自己的职业宗旨定位和宣传为,受人之托,忠君之事,保证尽最大能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案件的公平正义。但是,在现实中,如何理解“最大限度”、“公平正义”,却是不同的立场、不同的案件,甚至不同的当事人,存在着不同的理解,完全看观点持有人如何理解了。
以上的仲裁代理案件为例,采取了第一种处理方式,无疑是律师主动退出了案件代理;第二种方式,律师则是保留了案件的代理权,将跟仲裁部门的冲突控制在最小范围,意味着律师就案件该收费收费,只是不是因为自己的责任,案件挂起来了而已;第三种方式,则是需要律师以个人名义直接跟仲裁机构乃至其上级部门发生冲突,有可能案件获得立案,也有可能最终也立不上案反而为律师引来了自己被投诉。不同的方式,实际上反映的是,律师对于自己执业职责尽职程度的理解。
类似的立案难问题,常见的是,律师遭遇到的司法机关立案难、材料提交难问题,最常见的是,遭遇法院立案难问题。按照最高法院立案登记制的规定和承诺,应该是不存在立案难问题的,但是,现实司法实践中,哪个律师敢说自己从未遇到过法院立案难问题呢?轻则是法律规定的立案时限三五个月得不到落实,重则直接不予书面通知的不予立案。
曾经有一位律师,不远几千里跑到某外地法院对一起再审案件提交立案材料,到了以后发现,人家规定不接受现场立案,只能网上立案。回去之后,便写了一篇文章发到了网上,引发了网络围观。更有一些律师,遭遇到了现实无奈之后,常用的手法是,将自己的遭遇向上级部门进行投诉,甚至进行网上喊话。这些律师,无疑是选择了第三种处理方式。
《底线》里的狄伦律师,在代理一小区居民集体状告开发商违约案件案件中,同样遭遇到了法院不予立案的情况,其分别采取了先让三户住户立案、获得司法结果的试探性操作之后,再让其他住户立案,遭遇不予立案之后煽动更多住户前来围观已达到立案目的的做法。如此并不限于如此的做法,自己也获得了司法人员、剧情观众不予待见的看法。
排除了狄律师剧中安排的虚张声势、虚假宣传等代理风格,仅就这起立案难的诉讼策略,换做上述文章中的律师观点,仅是拿到了一个法院接受诉讼材料的回执而就此罢手,而没有狄律师的一番自毁形象的“骚操作”,还能换来最后法院出面调解小区所有居民,跟开发商之间违约纠纷的调解处理吗?
剧情也展示了,狄律师的以上操作,并没有获得法院人员,乃至居民小区人员的认可,甚至在法院的踢一番调解之下,小区居民纷纷嫌弃狄律师而不屑一顾。全然没有想到,没有狄律师的前期操作,会有法院受理案件、开发商拿钱赔偿?
遇到困难,就主动退出案件代理,哪来的业务量?遇到困难,就直接屡屡以自己的名义去直迎矛盾冲突,最后换来里外不受待见。第一种代理方式、第三种代理方式,都会让律师很受伤。于是乎,不得不说,文章最后投票结果得出的赞成第二种代理方式,反映的确实是现实中诸多律师的执业选择。
法规规定、案件主张摆明了,相关材料交上去了,说明自己的工作也就按照委托合同完成了,至于相关部门不遵守规定履行职务,就跟自己没有关系了。当然,自己的工作完成了,当事人的律师费,也是不能免除的,至于案件的结果,只能摊摊手耸耸肩、“不是自己的职责范围”了。
可是,再深一步想的话,其实第二种代理风格,是当事人委托律师处理法律事务想要达到的司法结果吗?换句话说,案件付费之后的代理结果,只是收到了有关部门的一张接受材料的回执,对当事人而言,有什么实质性的收获?
这样的结果,再次说明了,律师的作用与否,如果没有有权部门对于法律规定、自身履职担当正确认识的话,也就是“一张材料接受回执”而已了。退后一步,自己就会没有业务安身,向前一步,自己就会直面冲突收到风险,至于“一张材料回执”就此止步,长此以往的话,社会大众,又会如何看待纠纷委托律师处理的作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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