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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环相扣的诉讼压力传导链下,背锅的是当事人

烟语法 烟语法明 2022-12-05

当事人走进律师事务所找到律师,我前几年买了一个商品房,开发商一直手续不全,导致我一直没有办出房产证,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条款是,不管延期办证多久,违约金只能是房款的百分之二。我上网找到了一些法院的案例和规定、理解,觉得这个违约条款是显失公平无效的,想请你们代理案件,你们觉得这个案件胜率如何?
过了几日,律师答复,你的这个案件,我认真看了合同和你提供的案例,认为确实违约金过低了,而且已经有别的法院判决低于一定标准的约定是无效的,是按照房款每年1.85%的标准判决开发商违约金。你这个案件的胜率很高,如果委托我们代理的话,可以缴费签订代理合同、办理委托诉讼手续了。
当事人交了律师费,签了委托手续,也领到了一份《风险告知书》,大意是,诉讼有风险,律师不能保证诉讼结果。
过了一个星期,当事人催律师,我的案子立上了没有?律师:已经将立案材料交给法院了,正在立案审查。又过了一周,当事人又催律师,我的案子立上了没有?律师:已经转到诉前调解了,按照规定,诉前调解时间为一个月。过了一个月,当事人又催,律师:法院现在案件太多,正在排队立案,已经催过几次了,时间未定,律师也没有办法啊。
N个月后,案件终于被通知缴费立案了,案子正式进入了法院审判系统,案子分给了专门审理房产纠纷的业务庭室的一员额法官手里,征求案件处理意见的却是法官的法官助理。通知的大意是,法官让其通知原被告律师,案件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调解吧,否则的话(隐晦的讲明),开庭排期要等到三个月后,判决结果也没啥两样。
律师打电话征求原告意见,暗示案件结果不妙,原告:我这儿有现成公开案例和别的省高院审判指导,法院支持调整过低的违约金约定,你也赞成起诉的主张,怎么又让我按照合同走?那样的话,我还打的什么官司?
调解未果,三个月后,原被告按通知到庭开庭。现代化的法庭设施里,本是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只有一名法官、一名书记员主持庭审,法官的解释是其他的法官,案子太多,不能出庭。原被告律师纷纷表示了善意的理解。
庭审上,原告律师准备相当充分,从法律精神到法条根据、司法文件规定,从本案的合同约定到现在的楼房设施,从案件的个案利益失衡到行业性、社会性的公平影响,从口头到书面,将案件分析的头头是道,讲得原告连连点头,表示满意。开发商的律师,甚至连合同都没拿,更别说书面代理意见了,只是反复强调不同意原告主张,要求按合同履行而已,最具威力的一句是,法院之前已经判了不少了。
开庭还是出了意外,原告主张涉案的房屋至今没有办理房产证,开发商的律师主张已经具备了办证条件但又拿不出证明,法官道,这个事实法院会去调查的。

三个月后,一审判决作出,什么合同约定显失公平、什么外省乃至上级法院推荐案例,一概没有采纳和解释,判决里只有一句话,“合同约定内容合法,不违反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具体的办证情况,法院到房产登记部门调取了一份登记表,直接在判决中予以采信了,根本没有开庭质证。
原告拿着这份判决书,征求律师意见,律师:这么判决,明显不符合法律精神和上级法院案例,而且法院调查证据未经质证就予以采信,程序也不合法,这个案件应该上诉。至于上诉不上诉,决定权在你,你自己选择吧。
原告选择了上诉,又经历了一番一个周、一个月、数个月的催促、等待,终于迎来了二审的开庭,依然是合议庭名义审理下的,一个法官、一个书记员审理。原告律师加上了对于一审法院不按法律精神、裁判案例的不满,和一审程序违法的内容,再次讲述了一遍案情和要求调整违约金标准的诉讼主张。
六个月后,二审判决如约而至:维持一审判决结果,驳回上诉请求。判决书里,依然还是那句,合同约定合法有效,一审适用法律正确。至于一审程序,二审认为程序合法。对于原告律师上诉状里讲的一大通问题,压根就没有引用、说理。
律师费、诉讼费花了近万元的原告,找到律师询问说法,律师摊摊手、耸耸肩,一脸无辜的说到,该说的我都说了,该做的我都做了,我有什么办法?不行,你申请再审吧,不过,要另外收费的,而且获得再审的几率,微乎其微。
以上案例并无虚构,是一个网友讲给烟语君的真实诉讼经过,有机会将司法文书贴出来给大家看。有人曾经说过,司法的宣传理念,都是宣示维护公平正义;当事人选择司法诉讼,是为了获得具体案件公平正义,但到了具体的诉讼流程之中,法院、法官考量的,往往是如何的尽快结案。至于案件处理的公平正义、社会影响、程序是否合法,远没有自己的结案率考核指标来的影响力大。
法官要急于结案,合议庭案件大量的采用一人审理,调取证据需要开庭质证的程序也可以忽略,程序性的问题尚且如此,案件实体上的裁判说理更不用说了,驳斥原告的代理意见、讲解自己的裁判理由,均可以省略。到了二审程序,这样问题依然得不到纠正,为了维持一审判决,对于上诉理由,直接不予回应,更不要说解释裁判理由了。
于是乎,我们便看到了,律师按照法律规定、司法案例赞同当事人去起诉,律师对于诉讼流程不按规定毫无办法,法官为了尽快结案选择忽略法定程序,判决说理不辨法析理而是直接说裁判结果。一审二审几乎采用了相同的裁判结案方式,经过一番这样的诉讼流程,律师信心满满到无法交代,除了表示无奈之外,再能做的,几乎没有其他措施了。层层压力的传导,背锅的还是当事人。
可以说,文中的类似案子及裁判结果,裁判文书网上,随便找找就会发现:几十万的房款开发商几年逾期办证,有的法院仅判违约金几百元,有的法院则会确认违约金约定无效予以司法调整。
法律规定是统一的,法律精神是统一的,司法设置了层层流程最大限度的纠正错案的发生几率,国家设置了不同的法律群体参与和监督法律的实施,可层层“貌似合理”的压力传导之后,出现案件当事人相信法律、耗费时间、花费金钱,即使拿着上级法院的推荐案例,却得不到自己案件的公正裁判,这是不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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