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猫鼠在法庭上对峙,有人看到的是喜剧,我却看到的是悲情

烟语法 烟语法明 2022-12-05

昨天,以下的这三张图片,给不少法律人带来了快乐和话题。本应严肃紧张的法庭内,图片交代的购猫纠纷案件开庭,上演一场猫鼠对峙、法官断案的另类庭审,颇有古代清官巧断麻袋归属的神韵。

有网文力赞法官对案件负责的态度,准许动物被带入法庭,也有法律网友留言,反对允许携带动物进行现场实验,应该进行司法鉴定,法官不应该承担鉴定动物品质的责任。更有网友称,这是一场意外事故,本没有什么购猫纠纷,只是发生在法庭里的猫鼠意外追逐。
没有官方出来回应,也不知道那种说法属实,本文仅就图片中所言的买卖猫咪诉请退货、律师当庭举证猫鼠对峙、法官现场勘验来谈一下司法感触。
说其是喜剧,有两层含义:一是,猫鼠因案件纠纷在法庭上对峙,确实罕见,猫不抓老鼠这一违背动物常识的现象,难得一见,两者确实具有喜剧色彩;二是,法官准许律师携带猫鼠进入法庭,并准许现场实验,说明法官是具有司法担当精神的,是更深层次的喜剧。
尽管有法律人论证,按照现有法律等相关规定,猫鼠作为证据是可以携带进行法庭的,但现实司法中,允许携带,并且组织现场实验的法官,没有几个能做到。如果图片属实内容的话,尽管不知道其后的案件结果如何,法官的认真负责、司法担当精神足以令人点赞。
根据图片交代的案情,原告购买了一批猫咪,收货后发现猫咪根本不具备捕鼠的基本属性,遂以“交付的标的物不合格,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为由,诉请解除合同,返还货款。
这样的一个案子,应该如何审理?是不是应该以猫的捕鼠功能作为合同解除与否的标准,以及如何识别涉案猫咪的捕鼠能力,在不同的法律人那里,有着不同的认识。
有人认为,法庭是个庄严的地方,岂能搞动物实验?有人认为,卖家并没有保证售卖的猫咪具有捕鼠的功能,买家以该理由主张解除合同,于法无据,应该驳回。也有人会认为,猫咪是否具有捕鼠功能,法官没有责任去识别,应该交给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原告不申请、鉴定机构不受理,就要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法院就应该驳回其诉讼请求......看到这些法律人的留言,不由的令人感到一阵的悲凉。

学法律学的,把基本的社会常识和同理心给学没了。按照以上的观点,原告这个案件,基本属于必败无疑的结局。以上的理由和观点,法理有余,但却根本不通常理情理。有哪家鉴定机构可以受理和出具猫捕老鼠鉴定结论呢?买家买了不会捕鼠的猫咪,又能卖给谁呢?即便是饲养宠物猫,那个购买者会放弃其的捕鼠功能?

法庭上出现法官现场勘验猫鼠对峙的情况,烟语君没见过,但见过原告扛着瓷砖到庭审现场,要求二审法官现场主持公道的案子。
原告在被告的建材店里购买了一批准备自家装修用的、近万元的品牌瓷砖。部分拆箱安装过程中,装修师傅提出,这批瓷砖属于次品,上面大部分有肉眼可见的划纹,根本无法使用。原告请求被告退货,遭到了被告的拒绝。原告无奈诉至法院。由于装修房子给儿子结婚拖不起,原告又选购了别家的瓷砖,涉案的瓷砖一直单独保存着。
一审期间,尽管原告出示了瓷砖照片,三番五次的请求法官现场勘验,法官均予以拒绝,并告知原告必须申请质量鉴定。原告只得申请鉴定,却被鉴定机构以无法提供行业和厂家标准为由退回鉴定委托。据此,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主张的退货还款的诉讼请求。
原告上诉,二审开庭时,原告不远一百多公里拉着、扛着几十斤的一块瓷砖到了庭审现场。原告律师举出了瓷砖的行业标准,主张国家对于此类商品早有统一标准,何来无法鉴定?

原告庭上态度激烈,当庭质问法官,瓷砖就在现场,包括法官在内的谁家,会买这种瓷砖装修自己家庭?如果质疑真实性的话,家里还有大量没有拆封的瓷砖,随时可以检验。二审法院还是不通情理的维持一审法院的话,他就把所有的瓷砖拉到法院门口摔碎了,反正也是没用了。
庭审结束,二审法官走下审判台,认真查看了那块瓷砖,抚摸了清晰可见的划纹,询问了原告家中还有多少瓷砖,回头对被告说,这样的瓷砖,你家装修会用吗?若干日后,二审法官将案件发回了一审法院重新审理......
看到昨天热传的法官审猫鼠的图片,烟语君第一时间就想到了那场法官审瓷砖的庭审。当看到那些法律网友的,应该不准猫鼠进入法庭,应该猫能否捕鼠进行鉴定等留言时,突然感到一种莫名的悲哀。按照这些法律网友的观点,出现购买了划纹瓷砖法院判决不准退货的案例,是不是也就不意外了?
猫捕老鼠,这不是猫这种动物基本的属性和功能吗,还需要买家提前声明、卖家特殊保证吗?买到不会捕鼠的猫,常人最直接的认识是缺少了一项猫的基本属性,这还需要法律证明吗?猫不会捕鼠,势必影响经营宠物商家的营业状况,这样的合同目的,还需要购买者举证吗?猫能不能捕鼠,难道非要通过鉴定才能采信吗?随机从购买的一群猫里找出几只,看看会不会捕鼠,很困难吗?法庭威严,是禁止办案需要进行现场实验用的吗?
这些都是基本的生活常识和基本道理,为何到了法律层面,却会引来这么多法律人的不同意见?什么法庭严肃性、法官不能作出技术性判断、原告举证范围、因果关系证明等等一大堆的法律名词,无非是为自己不敢基于基本的社会常识作出法律、司法的裁断寻找借口罢了。这跟以上的那个一审法院硬判原告吞下已经弃用、肉眼可见质量问题的瓷砖,有什么分别?
看了那些网友各种“冠冕堂皇”的理由,一个个动辄法庭威严、原告举证、委托鉴定等等的引经据典、理由满满,不知道他们审理以上的瓷砖质量案件,会不会也跟一审法院一样的裁判?连基本的常识都无法裁断的法官,如何让人信服?
法律确实一门技术需要专门学习,但有些法律人,学了法律之后,却把基本的社会常识给丢了,良知呢?司法是最讲求公平正义的,可一些法律人在“公平正义”的借口下,连基本的同理心都不讲了,哪有什么公平正义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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