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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为孩子买奶粉而闯卡,如果情况属实,应适用紧急避险免于处罚

烟语法 烟语法明 2022-12-05

今天,有两段视频在网上热传,在视频一里,一驾车男子在靠近防疫检查站时下车称,自己要去给孩子买奶粉,希望予以放行。在遭到拒绝后,男子驾车闯卡而去。视频二里,驾车男子被警方采取了强制措施,移送给了另一群警方人员带走。

不用怀疑,对于这个事件,网上肯定分为了两派观点,一是认为,防疫大局要紧,即便是自己孩子有紧急情况,也应该自行想办法克服,而不能自行不服从防疫人员要求和地方防疫规定。有人肯定会举出例子,如果人人都强调自己的特殊需要,统一的规定又如何得到贯彻落实?一旦造成风险扩散,责任由谁承担?因此,闯卡的行为,应该受到法办。
另一派的观点则是,嗷嗷待哺的孩子急需奶粉喂食,家长肯定着急万分,长期得不到喂食的话,孩子的生长发育就会受到影响,后果不堪设想。在此情况下,家长已经申请外出而未获批准,从而进行的闯卡行为,实属无奈之举,不应该被认定为违法。甚至有网友认为,即便是家长受到惩罚,如果能换回孩子获得奶粉喂养的话,也算值得了。
如果网传视频情况属实的话,家长为孩子购买急需的奶粉而闯卡,难道只能形成以上“法律面前不容通融”、“法不外乎人情”两个对立的观点吗?对于遇到突发情况特殊需要的当事人,法律规定和执行上,不存在例外情况?
2018年12月7日晚11点多,陈某妻子突然倒地口吐白沫、昏迷不醒,陈某随即让女儿拨打120求救。120回复,附近没有急救车辆,要从别处调车,具体到达时间不能确定。

陈某与120的通话记录

情况紧急,出租车一时也联系不到,陈某只得自己驾驶私家车将妻子送到了附近医院抢救。随后,陈某被警方当场查获。经鉴定,陈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223mg/100m1,远超醉驾标准。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以醉酒驾驶涉嫌危险驾驶罪将陈某提交公诉。

江阴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陈某客观上实施了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但案发时,陈某认识到妻子正面临生命危险,迫不得已才醉酒驾驶的,属于在必要限度内实施避险行为,符合紧急避险的各项条件,他的行为也构成法律意义上的紧急避险,应不负刑事责任。
2019年底,江阴检察院决定依法对陈某撤回起诉,法院裁定准许检察机关撤回起诉。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我国《刑法》、《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民法典》法律中,均有紧急避险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表述。


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或者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的违法行为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经核实的,应当予以消除:……(三)有证据证明救助危难或者紧急避险造成的;……

《刑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行政处罚法》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三十三条规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通说认为,构成紧急避险,需要这种行为的认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必须发生了现实危险;2、必须是正在发生的危险;3、必须出于不得已损害另一法益;4、具有避险意识;5、必须不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紧急避险的适用情形,本质上是针对,一个人在紧急情况下所面临的两难选择 ,是通过牺牲较小利益来获得对较大利益保护的一种非常之举。罗翔讲座中曾经提到过一个案例,在人快饿死的情况下,吃熊猫的行为,不应该视为违法行为。

如果上述视频情况属实,驾车男子虽然实施了闯卡行为,但事因家中婴儿需要奶粉喂养,自己已经履行了申请手续却未获批准,在不能获得有效帮助的情况下,无奈之下而实施了违反防疫规定的违法行为。根据以上的规定可见,闯卡,确实属于情非得已,不去买奶粉的话会造成孩子挨饿的现实危险,应该视为为避免法律最优先保护的人身安全而去损害了防疫安全,属于紧急避险的情况。

很多人认为,法律的执行,不能搞特殊情况,不能因人而异,这完全是对法律规定和法律精神的理解不深。可以说,任何的法律规定,都会给执法者留出特殊情况下的免于处罚情形,例如,刑法里的正当防卫等。

只是适用特殊情况,需要执法者充分的人性化量被执法者的特殊情况,需要拿出足够的担当精神向上级汇报解释、争取支持,当然,也需要上级领导的担当和支持。人们常说的人性化执法,都是可以找到法律依据的,只是想不想找,想不想适用罢了。

试想,如果闯卡男子的奶粉需求能获得满足,其还会出现之后的违法行为吗?防疫规定和规定执行,确实是为了社会公共安全,但终极目标,不是为了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为了保护潜在的生命健康安全,而置现实的婴儿饥饿于不顾,到了哪里,也说不过去啊!


从网友留言看,为家中婴儿购买奶粉申请出门未获批准而闯卡,获得了大多数网友的支持,如果追究闯卡男子法律责任的话,已经失去了“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行政处罚法立法所要追求的社会基础。希望有关部门查明事实,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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