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阶段,员额制已经在检察院、法院司法系统全面铺开,这体现在最高检、最高法相继出台了多个规范文件。相较于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在“以审判为中心”的要求下,出台的文件较为系统与全面,如最高人民法院不仅出台了《省级以下人民法院法官员额动态调整指导意见》,还出台了《人民法院法官员额退出办法(试行)》。但是,成效与问题并存,部分员额制改革措施阻碍了刑事责任制的深入。通过对 H 省高级人民法院和 L 省高级人民法院员额制开展走访调研,现阶段员额制改革主要存在以下九个问题。(1)员额法官的总量较小。虽然员额制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审判机关“案多人少”的问题,但基层法院法官的办案压力依然较大,不少法官白天审案,晚上还要处理判决书、调解书等。(2)员额后的审判人员司法能力参差不齐。当前,对法官“入员额”的考核并未形成统一标准,审判机关对员额法官的要求不尽相同,这使得员额后的审判人员司法能力参差不齐。例如,有些司法机关将工作时间作为员额考察因素之一,这一做法虽然考量了办案经验等因素,但也容易让工作时间长但能力较差的人员有机会进入员额。(3)员额后的审判人员缺乏竞争意识。实践中,司法人员进入员额后,普遍存在高枕无忧的想法,缺乏竞争意识,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司法的进步发展。员额制改革不但要保证司法人员精英化、专业化,还要保证及时淘汰不符合改革要求的司法人员。(4)对员额后的司法人员的考核评价机制过于细化,变相增加了其负担。实践中,司法机关落实员额制度后,为加强监督,设置了比以往更为精细的考核标准,但同时也分散了司法人员的审判注意力,降低了司法权行使的效率。(5)配套制度不健全。大部分司法机关仅设置了“入”员额制度,缺乏“出”员额制度作为配套。员额制改革既要“留”住人才,也要能淘汰不符合标准的人员,“一进一出”才是完整的人才流动制度。配套制度的缺失还体现在薪资待遇、职业认同感等方面,“入员额”后因此离职的法官不在少数。如员额后的审判人员认同感提升有限,尤其是入额的助理人员,甚至还出现了认同感降低的情况。(6)司法机关整体行政管理水平有待提高。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分离,不但是为了保证“司法独立”,避免行政权干涉司法权,而且要让行政权更好地服务司法权,让司法人员无后顾之忧。而实践中,各地行政机关行政管理能力欠缺,行政权运行模式与配套制度不健全等导致司法人员仍然需要“事必躬亲”,无法保证司法人员的有限精力。(7)司法机关内部人事结构不合理。尤其是助理岗位,部分司法机关甚至出现为了改革而新设岗位的现象。(8)司法机关内发改革动力不足。本次司法改革是顶层设计,是自上而下的系统性司法改革,上层设计方向、制定任务,下层落实任务、反馈意见,方才使司法改革能长 期有效的进行。而实践中,司法机关为了完成司法改革而改革,内发性的改革动力不足,无法制定符合内在要求的改革措施,地方员额制改革措施出现“抄袭”现象,不考虑当地实际情况,改革变成“四不像”。(9)员额制度的监督体系需要进一步完善。员额制改革作为一项长期的人事改革措施,应做好长期发展的配套制度,既要让司法人员期待“入额”,提高工作积极性,又要完善监督体系,避免司法人员入额后,出现监督的“真空”地带,员额制绝不是建立“绝对的司法独立”。调研过程中,检察机关的员额制改革也存在以上类似的问题,只不过问题的侧重不同。整体而言,司法机关员额制改革实践中的问题主要还是集中在出、入员额标准不统一,“去行政化”不彻底,监督配套制度不完善这三个方面。作者:陈晨(黑龙江大学法学院)。来源:《法学》2022年第8期;节选自《刑事司法责任制改革再认识——以员额制改革为视角》一文,注释从略;本推文题目为法官隔壁所加,部分段落为法官隔壁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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