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日凌晨,一名网友在微博发文称,她的妈妈姓刘,是河南新郑市三中的一名历史教师。10月28日,刘老师上完网课后,独自倒在了家里,两天后被发现并确认因心梗去世。2日上午,红星新闻记者致电新郑市教育局,工作人员表示此事属实,目前警方已经介入。刘老师的女儿发文称:“10月中旬开始,新郑三中开始网络直播上课,也正是这个时候,逼死我妈妈的网络暴力已经开始了。10月28日晚的那场直播,凶手变本加厉,用各种恶劣下作的手段扰乱直播课堂秩序,不顾我妈妈的再三劝阻和维持纪律,前后通过语音辱骂、共享屏幕干扰课件投屏等多种方式再三刺激我妈妈,最终我妈妈情绪激动落泪退出了直播课堂。......”刘老师女儿还上传了两段网课录屏。其中一段录屏中,刘老师正在讲课。突然出现了一段音乐,然后出现了一个白色面板,有人在上面打字:“你瞅啥?我是梦泪。感谢发来的会议号。”刘老师注意到并说:“这个是谁(弄的),页面蹦出来了,一直有声音。”音乐和文字大概持续一分钟,刘老师继续讲课,此后录屏的画面不断切换。另一段录屏中,账号“xx太美”“终极xxxx”反复加入课程会议,过程中不断播放吵闹音乐,并对老师爆粗口、说脏话。中途有一位同学出来制止,在会议内说:“要不把主持人转给我吧,刘老师。”刘老师对操作似乎不太熟悉,不断寻找着如何转让主持权。两个账号开始转而攻击那位制止的同学。短短三分钟的录屏,充斥着吵闹和不停地咒骂,视频最后,两个账号互称“同行”。(以上内容来自红星新闻)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数据或者应用程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的“后果严重”:
(一)造成十台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主要软件或者硬件不能正常运行的;
(二)对二十台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进行删除、修改、增加操作的;
(三)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或者造成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为一百台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提供域名解析、身份认证、计费等基础服务或者为一万以上用户提供服务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累计一小时以上的;
(五)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老师组织学生上的网课,无疑是只能老师和学生才能参加的封闭式课堂,虽然开设在网络上,跟现实课堂教育具有同样的封闭式管理效力,属于教育秩序的一种,需要按照课堂秩序一样的依法维护和保护。按道理讲,老师组织的网课,应该只有学生会收到邀请码。学生上课的话,会对老师具有基本的教学尊重。如此频繁多次的不听老师劝阻,甚至老师也找不到具体的骚扰者,应该是课堂上混入了校外人员。他们,究竟是如何混入的,有没有动用专业工具,需要警方调查。如果刘老师女儿所言属实的话,多人多次的在刘老师网课上故意扰乱秩序,导致正常网课不能进行,其不仅仅是针对老师的骚扰,更是严重危害教学秩序的表现。很多人认为网络上具有非面对面属性,可以匿名化行为作为,没有现实中面对面来的有针对性,可以难以找到自己,进而不负责任,实则不然。网络秩序,也是社会公共秩序的一种,肆意扰乱,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网络课堂,更是具有了教学秩序的特殊属性,肆意破坏,也将承担法律责任。以上所列的法条可见,扰乱网课秩序,轻则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违法行为,重则可能会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或是“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的寻衅滋事罪。网络从来不是什么法外之地,没有被追究责任,不代表就是不会承担法律责任。肆意扰乱网络课堂秩序,在网络课堂上劫持讲课程序,肯定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如今,又造成了老师自杀的严重后果,难怪公安部门介入调查了。一旦公安机关调查发现,此次网络课堂骚扰事件,涉及到了有达到治安处罚或刑事责任年龄人员参与的情况,相信一定会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或是刑事责任。 往期文章:检察院监督民事诉讼,施行异地受理审查抗诉,是不是效果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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