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5日,最高检察院发布了2021年前三季度全国检察机关主要办案数据,对比去年公布的2021年全国检察机关前三季度主要办案数据可见:2022年1至9月,全国检察机关共办结民事生效裁判监督案件5.6万件,共提出监督意见1.1万件,其中提出抗诉3288件,提出再审检察建议7162件。2021年1至9月,办结民事生效裁判监督案件56320件,其中向法院提出抗诉3707件,提出再审检察建议6714件。2022年1至9月,全国检察机关共对民事审判活动违法行为提出检察建议4.1万件,法院同期采纳3.8万件;2021年1至9月,提出检察建议32005件,法院同期采纳27250件。2022年1至9月,全国检察机关共对民事执行活动违法行为提出检察建议5万件,法院同期采纳4.4万件;2021年1至9月,提出检察建议39105件,法院同期采纳29765件。公开数据显示,仅在2021年全国各级法院就审结一审民商事案件1574.6万件、受理执行案件949.3万件,可见,数千万件的民事执行案件,仅有几万件进入了检察院的检察监督程序。上述的监督案件数量变化看,两年来几乎没什么变化。这说明,检察监督的现有运行规则,不支持大规模的开展民事诉讼监督。今年8月份,最高检发布第三十八批指导性案例时提到,民事生效裁判监督,集中体现检察机关在民事法律适用、司法理念方面的纠偏、引领作用,有助于推动民法典的正确施行、统一司法裁判标准,并及时回应人民群众的合法诉求。实务中,民事检察监督被人们视为权利救济的“最后一根稻草”。如何通过精准监督发挥出民事检察应有作用,考量着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智慧和能力。如此的理解,体现了近些年最高检推行检察民事监督的重视和决心。虽然我们的民事诉讼法,规定了民事诉讼程序,有一审、二审,再审程序进行法律救济,但这些程序都是在法院系统内部。虽然法律上要求各级法院独立审案,但上下级法院之间日益强化的行政管理关系,不断冲击着各地法院审理具体案件时的独立审判意识。近些年,检察院作为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日益强调加强民事诉讼监督工作,可谓应运而生。2021年7月26日,最高检发布了《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以下简称《规则》),以加强此项各级检察机关对于民事诉讼的法律监督工作。《规则》规定,检察院通过抗诉、检察建议等方式,对民事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也就是说,当事人认为已经再审生效程序的民事审判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可以向检察院申请监督,经检察院审查案件之后,决定是否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根据《规则》,当事人向法院再审结果不服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由作出生效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法院所在地同级检察院受理;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由审理、执行案件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检察院受理;当事人不服上级法院作出的复议裁定、决定等的,上级法院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受理后,可以将案件交由原审理、执行案件的法院所在地同级检察院办理。
简而言之,所谓的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还是由案件审理地法院的同级检察院受理、审查,即便是提出抗诉,还是由案件的原审理法院换一个审判组织审理。这里便产生了一个问题,既然是监督、复查、再审案件,为何不能施行异地受理、审查、再审呢?
虽然检察院是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独立的行使监督权,但根据法律规定和司法现实,同地区的检察院和法院之间,并非单一的法律监督关系,而是还有其他的法律等业务关系,例如,同地检察院公诉的刑事案件,还需要当地同级法院的审理和支持问题。这也产生了,公诉机关监督审判机关的问题,产生了检察机关能否独立监督的问题。
刑事诉讼法一直就是如此规定的,修改起来很难,但民事诉讼不存在这样的问题。既然要加强民事诉讼检察监督,为何不施行民事诉讼检察监督异地审理,进而推进再审案件施行异地法院审理,最大限度的实现再审的公平公正,减少再审受到原审程序的影响呢?
对法院再审生效裁判结果施行法律监督,一直是各级检察院的一项法定职能,但长期以来并未充分履职。如果不是为了完成上级考核任务,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抗诉过程容易惹事,还得罪同级法院,是很多检察机关的工作心态。
以致于,很多案件的当事人,宁可一次又一次的向上级法院申请再审,也不到检察院去申请再审监督,因为知道获得检察抗诉支持的几率很低,去了也是浪费时间。久而久之,检察机关的民事诉讼业务能力,也就荒废了,估计到抗诉的成功率,更不会轻易发起抗诉案件。这是一个恶性循环。
施行民事诉讼检察监督异地受理、审查,在《规制》规定上,是不存在问题的。根据《规则》第31条的规定,上一级人民检察院认为当事人监督申请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指令下一级人民检察院受理,必要时也可以直接受理。可见,《规则》并没有限定,必须由再审审判结果生效的同级检察院受理。同地同级检察院与法院之间,常年的业务往来,不可避免的存在人员熟识、业务交流的机会,为了当事人的案件结果,发生工作上的互相监督关系,不可避免的会掺杂案件因素的影响。很多的民事审判、执行案件,本就是当地法院审判委员会研究作出的裁判结果,即便是检察院抗诉之后换了一个审判组织,案件结果作出之前,还是要经过原来的审判委员研究。施行民事诉讼检察监督异地受理、审查,进而是抗诉案件异地法院审理,可以最大限度的保证检察监督的独立性,打消当地人同级法检机关互相照顾的顾虑,保证案件再审排除原审法院的干扰。配合必要的立案登记制和上级检察机关的复查监督,也会改观目前的各级检察机关民事诉讼监督滞足不前的状态,真正的让案件当事人相信,法院系统的再审终结之后,还有独立的检察系统可以发挥法律监督作用。 往期文章:“斯人”与“是人”之争,有多少人怀疑过自己深以为然的认知,进而敢于承认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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