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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一项硬性考核指标:很高的二审维持率、很低的发改率

烟语法明 2022-12-05

最高法院的报告显示,2010年全国法院的一审裁判正确率达到了98.35%。
记者采访发现,在这背后,是地方法院遵从的一项硬性考核指标:很高的一审裁判正确率、很低的发回重审或改判率。

“二审还不如取消了呢。”一位律师对《法治周末》记者说。
她认为自己代理的一起案件一审判决有明显的缺陷,一直对二审结果充满期待。直到开庭前,二审法官告诉她:改判的可能性极小,中院120件上诉案件,只改了一两件。
这位法官甚至告诉她,对于“发改率”(发回重审和改判的几率),法院内部控制得很严格。如果要改判,甚至得庭长亲自签字。
吉林一位基层法院的副院长告诉记者,上级法院的确对他们有“发改率”的要求,如果达不到,对主审法官、法院、法院的领导来说都不“好看”。
“案子是否要改判,那得看一审是否存在瑕疵,被提前人为设定了算怎么回事?公正还从何谈起?”这位律师很是沮丧。
“这无疑是对法院的独立审判权的一种伤害。”广东省深圳市中院一位法官说。他所在的法院要求法官将“‘发改率’控制在10%以内”。
在各级法院工作年度报告中,我们通常会看到,法院会将一年来一审上诉案件的改判率、发回重审率、一审裁判正确率等作为一项审判业绩,向人民代表大会做报告。这些数据,也是人大代表是否通过法院工作报告的重要参考。
然而,将很高的一审裁判正确率、很低的发回重审或改判率作为一项考核指标,能否真正反映出法官的办案水平?在实际操作中给法官带来怎样的压力?上下级法院之间为了“达标”又会形成怎样的权力“合力”?

被质疑的低“发改率”
最高法院《2010年全国法院审理各类案件情况》报告显示:2010年度,全国法院一审裁判正确率达到98.35%。据此推断,上诉案件中经二审审理改判和发回重审的案件仅占一审结案数量的1.65%。
一审案件审判正确率达到了98.35%,二审法院其实可以考虑撤销了。”北京昆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尹富强告诉《法治周末》记者,一审法院既然有如此高的审判正确率,二审法院其实和摆设差不多了。
在尹富强代理的上诉案中,基本都是维持原判,很难有改判的机会,发回重审的机会也少。他戏称:“要想改判和买彩票想中大奖差不多。”
2010年,辽宁省某中级法院民事庭孔法官共办理了60多起案件,90%都是上诉案,发回重审或者二审改判的很少:“只有三四件,大量都是维持原判。”
孔法官告诉记者:“最高法院的数据基本属实。”
采访中,多名法官向记者表示,案多人少是法院、尤其是基层法院长期存在的一个矛盾。由于案件积压,法官没有足够的精力办每一个案件。
尹富强也认为,在这种高强度下,“不出错,就是神仙了。如此低的‘发改率’,不得不让人产生质疑”。
关于“发改率”,吉林省某县法院一位副院长告诉记者:“不低不行。”
原来,上级法院超越了业务指导的权限,用了类似行政管理的模式对下级法院提出了具体的“发改率”要求,超过这个数字,法院的工作即被看作不合格。
为了“达标”,法院内部不得不对法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求更低的“发改率”。并把每位法官审理案件的“发改率”和“考核”挂上了钩。“发改率”不合格,不仅会影响到收入,还会影响前途。
在这种高压下,一审法院、法官和二审法院、法官的“私下沟通”、“内部沟通”也就越来越频繁。
法官的相互救济
2010年3月18日,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法院法官刘立明,在出租屋里用一根绳子结束了自己仅38岁的生命。
刘立明在遗书最后写道:“工作压力大,很累,不如死了算了,再见。”
他生前的同事、朋友在接受媒体采访时透露,刘立明的死,最直接的原因是自己办理的案子被发回重审,压力很大。
发回重审的案件对法官来说就意味着有错,是很严重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汤维建说。但有时,案件被发回重审的原因,仅是一个赔偿数额的问题,属于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范畴。
2004年,在河北省泊头市法院上半年工作总结大会上,5名审判长因在岗位责任考核中案件“发改率”不达标,被取消了审判长资格,接受下岗培训。泊头法院明确规定,被改判或发回重审的案件在半年内超过所办案件3%的,审判长将被取消资格。
风行法院系统的绩效考评中,“发改率”成为很重要的一项。甚至有些法院将此视为考核法官的唯一指标。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马怀德也不同意仅将“发改率”作为法官办案质量的考核:“尤其是改判率,改判有多种情形,有二审法官理解上的差异,特别是对新出台法律的理解。”
深圳市中院一位法官向记者透露,他所在的法院要求法官将“‘发改率’控制在10%以内”。
“上级法院下达这项指标,如果下级法院超出这个指标,一方面说明下级法院法官办案质量有问题,同时也反映出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监督、指导不到位。”该法官说。
吉林那位县法院副院长告诉记者:“中院要求我们一审结案裁判正确率达到98%。”
而这个指标正好与最高法院统计的“一审裁判正确率”相吻合。在这个县级法院内部,还制定了相应错案指标,法官的奖惩与指标的完成与否息息相关。
为了将“发改率”控制在指标范围内,“两级法院有一个内部衔接,下级法院法官通常会向上一级法院法官请示汇报。上级法院法官如果会改判的就会提前打声招呼。”他告诉记者。
辽宁的孔法官也告诉记者,考虑到基层法官的考核,“我们一般不‘发改’,这会影响到他们评优、评先、年底奖金等方面。”
汤维建认为,如此上下沟通,请示汇报,二审法院监督作用很难发挥,同时顾及到一审法官考核指标问题,影响二审法官独立办案。
“二审法院设立的目的就是纠错。而当前二审法院甚至有基于维持一审法院司法权威的考量,尽可能维持一审判决,这实际上断了当事人一条司法救济的途径。”尹富强说。
深圳市中院一名有着多年工作经历的法官发现,“发改率”的高低,对当事人的上诉热情也会产生影响:上一年的改判、发回重审率会直接影响到下一年的上诉案件量。如果上一年“发改率”低,下一年上诉案会明显减少。
很多当事人因为觉得无望而放弃了司法途径中的二审这条自我救济之路,而其中的一部分选择了上访。
低“发改率”不如“阳光监督”
深圳市中院的这位法官介绍,法院内部开始要求比较低的“发改率”,大约是在2009年年底和2010年年初。而在这之前,恰恰是“发改率”比较高的几年。“发改”的标准比较混乱,同案不同判。有些没必要发回的发回了,的确是在浪费有限的司法资源。
二审的案子要想“发改”也很容易,但是有些显然没有必要。为了限制没有必要的“发改”,法院内部开始对“发改率”进行限定。
有了这个限定,发回或者改判的案件就要说得很清楚才行。而且“发改率”在一定意义上也会起到督促一审法官更慎重办案的作用。这可能就是法院内部规定“发改率”的初衷。这位法官介绍说。
“‘发改率’是下来了,但我认为这样做还是矫枉过正,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影响了一、二审的独立审判。”这位法官认为。

“发改率”考核指标遂成为套在法官头上的“紧箍咒”。
尹富强认为,“发改率”不应该成为考核指标。法律的适用及理解在司法实践中难免会有差异,从技术角度来讲,一审法官出错在所难免。而二审法院设立的目的就是纠错,给案件提供一次纠错的机会,应该坚持有错必纠,而不是能维则维。
2009年,刘立明承办的案件被发回了两个,业务考核受到很大影响。刘立明的死,触动了业界。
“目前,‘发改率’的考核指标,不但不能促使法官‘秉公执法’,反而会促使法官为‘考核指标’而工作。”尹富强说,“例如有些法院严控立案率,导致公众立案难。”
“我认为,只能是一年下来后统计‘发改率’,不能预设‘发改率’。”面对这种被异化的考核指标,尹富强说。
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李劲松建议引入第三方监督。“现在的纠错都是内部的,不对外公开,实际监督是很难成功的。比如拿一个地级市来说,基层法院和中级法院离得很近,大家彼此熟悉,现实中,想改判一个案件是很难的。”
而对于不对外公开的考核机制,尹富强认为,应当对社会公开,让我们更清楚司法的运作核心。什么监督都不如群众监督,阳光下的“改”与“维”更能塑造司法的公信力。
“在由于缺乏标准而产生的高‘发改率’与这种与司法精神背离的‘内定发改率’之间,我们应该还有其他的路可以走。比如,一旦发现有问题的案件,组织专家进行异地交流评审,把所有东西都摆在阳光下,公开细化。能做到这一点,就不再需要这种隔靴搔痒、矫枉过正的方式。但这种方式的成本与可行性又是个问题。”深圳市中院的这位法官说。
转自:“法治周末”,《 文摘报 》( 2011年08月04日   01 版)本报记者 焦红艳 本报实习生 冯莹莹,原标题《法院内定案件“发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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