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自愿就能免除单位违法责任?已被人社部通知及最新判决否定
最近,一篇《高院再审:对自愿放弃社保行为,应从社会义务和民事责任分别理解》的案例文章在网上流传。类似内容的普法文章,还有诸如,“高院:劳动者自愿放弃社保,再行主张经济补偿金,有违诚信应于驳回”等标题。
这些案例,引用的都是山东高院(2021)鲁民再11号再审民事判决书。这个判决书刚作出时,本号2021年《山东高院:劳动者自愿不缴纳社保再行主张经济补偿金,有违诚信应于驳回》也进行过转发,也曾经写过《此裁判标准公布,会不会企业都让职工提交放弃社保申请书?之后是自愿放弃交班费...》一文表示异议。
高级法院这样的裁判认为,正如本号所料,成了诸多用人单位让劳动者签署不交纳社保的动力,甚至连案号和“裁判认为”都出现在了之后很多法院判决书中“被告辩称”里。
例如,在湖南省岳阳市中级法院(2022)湘06民终2981号民事判决书中,用人单位的被告就上诉认为,“关于自愿放弃社保后又对用人单位因解除劳动关系要求经济补偿的案例,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鲁民再11号《民事判决书》,维护了二审不支持经济补偿的判决。”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法院认为,社会保险具有社会性、保险性和强制性等特征,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劳动者办理养老等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该义务系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因劳动者的承诺而免除,也不应因劳动者已领取而不应缴纳。一审法院以脱脂棉公司在江延松等9人工作期间未为江延松等9人缴纳养老保险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为由,认定江延松等9人有权要求解除其与脱脂棉公司的劳动合同关系并由脱脂棉公司向江延松等9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并无不当。
例如,吉林省长春市中级法院(2022)吉01民终1284号民事判决书中,一审法院认为,申通快递公司明知国家法律要求必须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但在与李天禹签订劳动合同过程中,不仅没有尽到足够的告知和风险提示义务,还采取默许、放任的形式任由李天禹“主动”签署《自愿放弃社保声明书》,其行为具有明显的过错,李天禹以《自愿放弃社保声明书》违法无效为基础提出经济补偿,是对违法行为的纠正,对自身权益的保护,也是国家法律所提倡的,申通快递对李天禹签署《自愿放弃社保声明书》所持的是一种放任与纵容的态度,申通快递所主张的“意思自治”,只是李天禹方在不熟悉法律、不知道权利、不明确利害情况下的无奈行为,李天禹要求申通快递给付经济补偿金,请求合理,申通快递拒绝给付经济补偿金的主张,没有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可是,长春中院二审却认为,虽然申通公司与李天禹签订的《自愿放弃社保声明书》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但李天禹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在收到申通公司发放的社会保险补助金后,明确表示反悔并向申通公司要求补办社会保险手续或缴纳社会保险费或向社保经办机构主张要求申通公司在指定期限内为劳动者补办社会保险手续或缴纳社会保险费,故对李天禹要求申通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主张不予支持,二审予以改判驳回。
以上《通知》的内容,被各地的人社部门及河南高院“豫法阳光”都转发过。《通知》中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并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这既是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利,也是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应尽义务,不能根据职工或者用人单位意愿而免除,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凡有点语文阅读水平,很难理解吗?
《社会保险法》第84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而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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