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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依法对案件结果力争,法官想的是如何应付各种办案指标

烟语法 烟语法明 2023-04-30

很多人,包括没有司法机关工作经验的法律人们会认为,自己诉讼的案件,法官判案的唯一标准是,证据事实和法律规定。不能说这样的想法是错的,毕竟,作为案件的当事人,除了其他的你懂的因素之外,能否说服法官的,也只有这两项了。想法有时只是一厢情愿的,法官在办案时,会只考虑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吗?

昨天,发文《诉状里的被告名称错了一字被裁定驳回起诉,实在怪不得法官》,很多网友的留言是,不就是错了一个字吗?法官让原告过来就行,或是自己改过来就行,这样的想法,根本就是不明白法律的规定,也是一厢情愿的错误认识了法官办案的随意性。有的网友甚至提出了,被告三次应诉不提异议,就是默认原告起诉的对,真是网友判案,法律规定就是可有可无,想法天马星空啊!
打官司也好,社会上处事也好,我们应该知道按照法律规定应该如何,可社会的现实又是如何,这样才能有所取舍、知道进退。作为一个自感还是力求专业的法律公号,不应该附和大众认知层面的(法官办案就是想怎么判就怎么判)谴责法官不体谅原告诉累,而是应该探求法律规定的应该状态,同时,也应该告知公众现实司法的实际状态和法官考量。这也是,本号跟其他自媒体、乃至其他法律公号的不同之处。
具体到昨天发文中的案例,原告方抱怨,案子开了三次庭,最后被法官以被告名称错了一个字为由裁定驳回起诉了,为何法官不在第一次开庭核对当事人的时候指出被告名称错误?或是,再开一次庭,征求原被告意见允许原告变更更正被告名称?有法院网友留言,他们遇到这样的情况,都是再开一次庭,向原告释明之后,允许原告更正被告名称的。
司法的现实是,如今大多数法院已经进入了无纸化办公时代,很多法官开庭之前对于很多案件,只在电脑上看了一下卷宗,受到屏幕前后屏显示的限制,根本无从前后对照中发现案卷中证据之间细小的差别,直到要写判决了,才发现,开过了三次庭需要写判决了,原告起诉的被告名称,少了一字。而这时,审限或庭审的要求,已经不允许组织再开一次庭了,只能一驳了之了。
大多数人可能认为,法律规定的三个月、六个月审限,不会对法官的审案工作造成多大的影响。这样的认识,在近些年各级法院大力推进大数据、网络化的背景下,也是错误的。
有网友留言,道出了法官办案面临的实际:留言里很多人都懂法,但没在法院干过。我告诉你再不裁定驳回会发生什么事情,中院审判监督部门发现这个基层院的这个案件快超过自然审限,要影响到本地区审限内结案率,就会责令该基层法院领导对该案件审限进行核查并要求法官写书面汇报材料,写明对办案的每个时间节点。如果没有正当理由(疫情风控不算,案件量大不算),就要定为瑕疵案件,对该名法官进行处分。案件没有审完即变成瑕疵案件,法官面临挨处分,还会组织再开一次庭,让原告更正被告名称吗?只能裁定驳回结案了。

作为的自然审限,就是案件上来一律六个月,不管有鉴定还是什么原因,六个月不结案就得写汇报,找理由。案件审理管理部门认为理由不成立的,就给你定瑕疵案件,案子没审完先定个瑕疵责任,然后你再接着审。如果基层院法院领导签字认可案件不超审限,因为中院也还要汇报给上级,就会严查核实理由是否成立。法院领导为了自己不担责,轻易不会为法官超审限的理由背书。

影响更大的是,这个自然审限率,成了考核的重要指标,各地法院纷纷压低案件的审理周期,来比拼司法绩效。转自各地法院的公开报告显示,2022年,全省法院全年民商事案件平均审理时长比2021年同比下降3.9%;

某高院建立四大评估体系、细化明确36项评价指标,通过大数据分析研判,每月通报改革试点工作开展情况,2022年1月至2022年9月底,实现了结案率、法定审限内结案率分别同比提高7.74%和0.11%,发改率、申请再审率同比下降0.11%和1.1%;

某法院的先进经验材料里的介绍是,2018年以来,执行质效指标逐渐走出全市末位状态,执行案件法定期间内结案率从75.44%提升至95.25%,结案平均用时从128.21天缩短至70.30天,质效排名从全市倒数进入了全市前列。

当二审法院被作为一审法院的一体化考核二审改发率,案件不分性质案情的要求必必须审限内结案,案件要不按法律规定审限的考核结案日期......法官不尽量的快速结案,不仅面临着影响自己和自己法院司法业绩的影响,还面临着被追责的风险,还会对已经临近审限、可以裁定驳回的案件,再考虑当事人的诉累给你再开一次庭吗?

当事人考虑的是,自己的案件希望法官依法裁判,实现案件的公正而有温度的审理,可法官面临的第一需要是,如何应对每个月关系个人业绩、法院业绩的各种办案率考核。更为甚者,这样的考核率指标一旦有法院实现了突破,倒逼着别的法院、法官也要跟进,例如,有法院将超自然审限结案率压低了获得加分,别的法院就要跟着压低,否则就要扣分,审限结案率高压下,遇到开完庭发现被告名称错误这样的突发情况,法官还会给你延期吗?

有法学教授最近就撰文指出,司法机关出台的“分级分类考核”方法,以行政关系为基础的考核,容易影响办案机制,影响司法人员办案责任制的贯彻落实;相关文件虽然原则上要求考核方法简便易行,但同时要求任务分解,量化计分,可能导致工作围绕指标转现象发生,形成考核指标导向,偏离司法公正与效率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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