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依法对案件结果力争,法官想的是如何应付各种办案指标
很多人,包括没有司法机关工作经验的法律人们会认为,自己诉讼的案件,法官判案的唯一标准是,证据事实和法律规定。不能说这样的想法是错的,毕竟,作为案件的当事人,除了其他的你懂的因素之外,能否说服法官的,也只有这两项了。想法有时只是一厢情愿的,法官在办案时,会只考虑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吗?
作为的自然审限,就是案件上来一律六个月,不管有鉴定还是什么原因,六个月不结案就得写汇报,找理由。案件审理管理部门认为理由不成立的,就给你定瑕疵案件,案子没审完先定个瑕疵责任,然后你再接着审。如果基层院法院领导签字认可案件不超审限,因为中院也还要汇报给上级,就会严查核实理由是否成立。法院领导为了自己不担责,轻易不会为法官超审限的理由背书。
影响更大的是,这个自然审限率,成了考核的重要指标,各地法院纷纷压低案件的审理周期,来比拼司法绩效。转自各地法院的公开报告显示,2022年,全省法院全年民商事案件平均审理时长比2021年同比下降3.9%;
某高院建立四大评估体系、细化明确36项评价指标,通过大数据分析研判,每月通报改革试点工作开展情况,2022年1月至2022年9月底,实现了结案率、法定审限内结案率分别同比提高7.74%和0.11%,发改率、申请再审率同比下降0.11%和1.1%;
某法院的先进经验材料里的介绍是,2018年以来,执行质效指标逐渐走出全市末位状态,执行案件法定期间内结案率从75.44%提升至95.25%,结案平均用时从128.21天缩短至70.30天,质效排名从全市倒数进入了全市前列。
当二审法院被作为一审法院的一体化考核二审改发率,案件不分性质案情的要求必必须审限内结案,案件要不按法律规定审限的考核结案日期......法官不尽量的快速结案,不仅面临着影响自己和自己法院司法业绩的影响,还面临着被追责的风险,还会对已经临近审限、可以裁定驳回的案件,再考虑当事人的诉累给你再开一次庭吗?
有法学教授最近就撰文指出,司法机关出台的“分级分类考核”方法,以行政关系为基础的考核,容易影响办案机制,影响司法人员办案责任制的贯彻落实;相关文件虽然原则上要求考核方法简便易行,但同时要求任务分解,量化计分,可能导致工作围绕指标转现象发生,形成考核指标导向,偏离司法公正与效率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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