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自媒体评论了一则法院驳回起诉的裁定书,驳回的理由是,起诉状里的被告名称少了一个“市”字,被告应该的名字是“XXX宝鸡市高新支公司”,起诉状上写成了“XXX宝鸡高新支公司”。
据文章称,这个案件已经开过了三次庭,本来以为可以等待法院下判决了,没想到等来的是法院驳回起诉的裁定书。大叹法官为了结案率,根本不考虑当事人的诉讼方便了。评论的文章则认为,法院如此裁定,只看到了被告的名称错误,而不看诉状里的被告信息除了单位名称之外,还有统一信用代码、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和联系电话等有效信息,分明是属于《民事诉讼法》第122条里规定的“明确的被告”,不应该裁定驳回起诉。言辞激烈之处,甚至对法官的法律水平、职业道德进行了语言攻击。
不得不说,不满该裁定书的当事人方和文章评论者,不仅没有足够的法律水平,而且没有司法实践经验。实际上,裁判文书网上,因为原告错列被告名字被法院裁定驳回起诉的,比比皆是。对于这个法律问题,评论文章已经比比皆是。在立案阶段,只是形式审查,只要达到足以跟其他主体相区分、足以找到具体被告标准的“明确的被告”标准,法院就应该立案。至于起诉的合理合法与否、被告是否应该出庭应诉或承担责任,不是立案阶段要解决的问题。但是,到了法院的案件审理阶段,就不是“明确的被告”的标准了,而是必须是正确的被告的问题了。原告诉状错列的被告名称或主体可以错,但法院法律文书上的可不能错,否则就是错案的问题了。即便原告原因,可被告、执行部门、上级法院、社会,都是不会同意的,尤其是被告名称这样的关键信息,错一个字肯定不行。对于原告起诉时写错被告名称的,应该分为两个阶段。一是立案阶段,这个有明确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九条规定,原告提供被告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具体明确,足以使被告与他人相区别的,可以认定为有明确的被告。起诉状列写被告信息不足以认定明确的被告的,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原告补正。原告补正后仍不能确定明确的被告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有争议的是在案件已经立案进入了实体审理阶段,才发现原告所列的被告名称错误了,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究竟是法院依职权释明后依据民诉法解释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告知原告补正,还是法院依职权查明后直接予以变更,或以民诉法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呢?司法实践中,不排除不同的法官,会给出不同的处理方式。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编著的《最高人民法院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2年6月出版)中认为,在立案阶段,无论原告与被告是否实质上具有某种法律关系,即被告是否是与原告具有法律关系的合适的应当承担责任的被告,均不影响人民法院受理该案。至于人民法院在立案后,经过实体审理、认定原告所起诉的被告并不合适,被告与原告并无相应的法律关系,则应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在此情况下则属于人民法院实体审理之后的处理问题。根据以上的理解,不能用立案阶段的被告名称标准,来要求审理阶段的被告名称要求。在审理阶段,发现原告所列的被告不合适的,应该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而不是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不过,在司法实践中,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意味着原告缴纳的诉讼费全部泡汤。原告撤诉或是法院裁定驳回,则会较轻原告一定的诉讼费损失。为了减轻矛盾和当事人负担,在查明原告所列被告名称错误后,不少法官采用的是,向原告释明后动员其撤诉,或是直接裁定驳回起诉。
有人肯定会提出,法官难道不能依照职权直接变更被告名称吗?按照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基本法律要求,法官,是没有资格和权力,也没有法律规定赋权,可以代替原告行使起诉权的。如果法官在法律文书中,依照职权变更被告名称,就会违背了居中裁判的地位。被告抓住的话,就会闹出法官帮着原告打官司的法律笑话。还有一种可能,就是法官经审查审理之后,释明通知原告是否变更被告名称,一旦原告同意的话,势必涉及到被告是否愿意的问题。如果被告不同意原告变更诉状里的被告名称,或是直接不予出庭应诉,法官还是会陷入是否依照职权允许原告变更被告,及对被告再次送达法律文书的局面。这样的处理结果,当法官到了裁判说理的部分,就会面临着无法自圆其说的地步。也就是大家不可能见到的,法官在裁判文书里说,原告申请更正被告,本院予以准许,通知现被告应诉。可以存在的可能只有一种,法官在向原告释明了诉状所列被告名称错误之后,获得同意更正的意向之后,再征求被告的意见,大多是即使本次诉讼裁定驳回结案,原告再起诉被告还要再往法院跑之类的,争取获得被告的同意。在被告同意原告更正诉状之后,案件直接以更正后的被告名称进行审理。否则,法官只能通知原告撤诉,或裁定驳回原告起诉,甚至可以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司法是一项严谨的工作,不是某些人理解的,不就是名字写错了吗,法官直接改过来不就行了?不改过来就是故意为难当事人,为了自己尽快结案。如此理解的,要么是法律业务知识不精,要么是不懂法律规定的自以为是。法官主持审判案件,是一手托两家的事儿,要时刻秉持依法办事的原则,考虑到一方麻烦就照顾,另一方会有意见不?会质疑法官的中立地位不?依烟语君看,法官对于错写被告名称的予以裁定驳回,让原告退回了大部分的诉讼费,已经是法律允许的范围,够照顾原告了。 往期文章:面对显失公义而裁判按合同约定、企业制度来,是推卸司法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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