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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警吃野味喝茅台不付钱,法院一审裁定:不属民事案件!二审开始...

烟语法明 2023-04-30

2023年的1月31日,上海警察“吃野味、喝茅台、不付钱”的当事人、原潮汕蛇庄经营人葛青松在北京发微博,感谢北京才良律师事务所王才亮律师和高飞律师为此案二审提供法律援助。

他说:“希望在新的一年里,我们每一个人都能安居乐业,享受到公平正义。”
王才亮律师说:“一开始,我看到法院的裁定还认为是假的,经过求证发现是真的,那是让我吓了一跳。因为这个案件争论的已经不是5688元的餐费,也不仅仅是原被告之间的民事纠纷了……鉴于上述,我认为该案不仅要改判,还需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王才亮律师说,原上海“潮汕蛇庄”经营人葛青松状告杨浦分局民警夏卫“吃野味,喝茅台,不给钱”一案,一审法院以被告吃喝属于侦查行为为由而驳回起诉已经4个多月了。葛青松在上诉期限内上诉了但诉讼活动没有新进展。

为此,葛青松决定委托律师代理二审,初七那天交换了对案件的认识后,葛青松当即表示决定委托北京市才良律师事务所代理二审。
才良律师事务所决定提供法律援助,免收律师代理费。今天,承办律师已将委托代理手续寄给该案的二审法院即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王才亮说:“我始终认为法律与道德的底线必须坚守,因为我们虽然不在出事的那一辆车上,但我们都在社会这辆大公交车上。雪崩之时,没有一片雪花是无辜的。”

葛青松感谢北京才良律师事务所的援助,感谢王才亮律师、高飞律师铁肩担道义、热血捍公平的情怀,他在微博上写下:“若得山花插满头,莫问奴归处。”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沪0113民初13538号
原告:葛某某,男,1971年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
被告:夏某,男,1969年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宝山区。
原告葛某某诉被告夏某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葛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餐费人民币(以下币种均同)5688元。事实和理由:2017年5月26日,被告至原告开设的位于本市闵行区虹梅路3219号二楼餐厅预订包房并留下个人手机号,谎称自己姓吴,要请领导吃饭。第二天,来了四人在包房消费了一瓶飞天茅台酒在内的野味大餐,共计5688元。但被告仅支付了让原告购买香烟的300元,餐费至今未付,故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
经查,原告在本市闵行区虹梅路3219号三楼潮汕蛇庄经营蛇类火锅等食品。2017年5月25日,公安机关在上述店铺内查获待销售的眼镜蛇三条,并于次日将原告抓获。经鉴定,涉案的三条眼镜蛇为舟山眼镜蛇,系《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二物种。后原告因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审理中,被告表示其系长白新村派出所民警,原告所述不实,被告去原告处系侦查行为。后本院至长白新村派出所调查,长白新村派出所向本院表示,被告系该所民警,当日至原告处就餐系刑事侦查行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属于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对原告的诉请应当驳回起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葛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施  怡
二O二二年八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梁圣颖
来源:@葛青松-上海眼镜蛇冤案、齐都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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