脸面是关系文化中的另一个重要机制。脸面有时也被称为面子、情面等。脸面既指一种社会声誉、权威、形象与地位,以及对于这种声誉、权威、形象与地位的自我认知与自我认同,也包含着与维护和失去这种声誉、形象或地位相关的一系列运作机制与规则。脸面也是高度情境化的,脸面的大小取决于“关系网”中地位的高低。按照“偏正结构”理论,在任何“关系”互动的情境中都会存在正位与偏位,如中心人物与辅助人物、重点人物与边缘人物,中心或重点人物被假定更为权威与正确,辅助或边缘人物需要给予他们更大的脸面与尊重。日常生活中一些常见的关系,如长辈与晚辈、上级与下级、政府与民众、主人与客人等,都可以归入偏正结构。在偏正结构中,偏位者有必要衬托、修饰正位者的脸面与权威。为了维护形式上的权威,脸面机制要求至少尽力做到费孝通所谓的“表面的无违”,而不论其实质性内涵与精神如何。脸面文化形成于安土重迁的乡土社会关系中,这种社会关系不具有可选择性,相互“给面子”有利于在集体环境中维护人际关系的和谐。脸面机制对于法律运作的渗透与塑造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脸面机制对法律权力的再生产。存在两种情况:其一,脸面机制对法律权力的“正向再生产”。在法律权力结构中,上级依附于较大的合法权力形成了较高的社会地位,上级也因此形成比下级更大的脸面,进而在合法权力之外,对下级组织与人员又生成了一种基于脸面的权力。上下级之间也是一种“偏正结构”,在正式的制度结构外衍生出一种基于脸面的非正式权力。例如,我国《刑法》中以影响力受贿的情形,即使是退休公务人员,其基于过去合法权力形成的脸面在失去权力后仍然有效,从而能够影响现任官员。在我国各种冤案的生成与纠错中,偏正结构中的权力再生产也起到了相当大的作用。下级为顾及上级脸面,往往会不加反思地顺从领导的错误意见或不愿意纠正错案。众所周知,政法委的案件协调与党政机关的不当干预在中国冤案的产生中曾经起到了一定的作用。法官和检察官对党政领导的错误意见很难进行公开反驳,往往只能选择默从。这一方面固然是因为领导在组织与人事上对于法官和检察官的晋升有一定的影响;另一方面则是因为“面子”,不给领导“面子”会是一件不可思议的事。对于领导意见的违背不仅是一个事务性问题,而且还关涉到脸面及其背后的自尊与情感,因为从一定意义上来说,脸面是“依附于社会的自尊”,而自尊的丧失会导致情感上的伤害。对于脸面更大的上级来说,下属的公开忤逆会严重伤害他们的自尊与情感,也会导致与事务本身重要性不相称的敌意。其二,脸面机制对法律权力的“逆向再生产”。脸面机制不仅在正向上为合法权力“增量”,而且可以让无权者对有权者形成一种“逆向权力”或“反向流动的权力”(counter-flowingpower)。众所周知,制度性的权力结构大多呈金字塔式,但法律结构中地位较低者可以借助“关系”实现对权力的“翻转”,因为人们基于各种人情关系、亲情关系或其他机制也可能形成比掌权者更大的脸面,这就为地位较低者“翻转”法律权力结构提供了可能。例如,孙小果案就特别能够显示这一点。孙小果继父作为低级别公务人员,通过战友、同乡等层层“关系”与情面对权力进行了“逆向再生产”,以较低成本“撬动”了高级别官员的权力杠杆。“关系”与情面在该案中展现出了对于权力结构的强大颠覆能力。第二,脸面机制对法律权威的异化。在中国的关系文化中,制度化的法律权威容易被异化为对个人或组织的脸面的维护。脸面机制在这里呈现为一种形式主义的印象整饰与交往规则。脸面逻辑总是力求奉承对方或至少不得罪对方,但当脸面文化演变成一种普遍的交往模式与社会心理时,基于脸面的互动就可能脱离实质正义,变成一种形式主义,脸面开始独立于个人品德与社会公德,不再关心交往的内在真诚性,只要大家表面上相安无事就行了。因此,脸面的维护有时就变成了一种“面子功夫”:脸面要经过精心的整饰,在表面上不能有任何可见的瑕疵,即使出现错误也要极力掩饰。在形式主义脸面观的逻辑下,法律权威的维护也因此就可能异化成脸面的维护,导致政法工作者为了维护脸面而拒不认错、漠视法律正义。司法和执法机关与当事人、公众之间也构成了偏正结构:为维护正位者更大的面子与权威,正位者的正确性与权威性不应被偏位者质疑;正位者即使犯错,也不能认错。笔者所调查的很多刑辩律师都提到的一个细节就是:为了照顾公诉方脸面,律师最好不要在法庭上和公诉方“死磕”,这会引起公诉方的反感,最终在量刑时可能难以达到辩护效果。更恰当的做法是事前和公诉方做好沟通,搞好“关系”,在法庭上对公诉方保持尊敬与礼貌,避免因当庭指责使公诉方感到“没面子”。冤案平反的困难在某种程度上也是源于政法机关对于形式化脸面的维护。大多数冤案的纠正都是出于极为偶然的原因,政法机关自我纠错极少。脸面文化对此也有着深刻的影响。例如,通过呼格案,我们能够看到各个政法机关似乎在维护脸面、拒绝纠正冤案上,有一种不计成本与代价的“集体无意识”,即使其中看不出有任何经济利益的合算性考量。因此,“官官相护”不仅仅是一种纯粹的利益交换,也事关“脸面”,实质上的是非对错反而可能变得不重要。政法机关及其公务人员为了“面子”,为了形式上的权威性与正确性,即使牺牲公共利益与社会正义也可能一错到底。政法系统内部甚至会形成一种“脸面共同体”,公、检、法的脸面会在现有党政体制下被不自觉地捆绑在一起,从而“荣辱与共”。由于脸面在“关系”网络中具有辐射性与共享性,脸面不仅可以存在于个人层面,也可以存在于团体组织层面。因此,同属政法“关系网”的公检法之间可能会心照不宣地相互“给面子”,对于彼此的错误进行掩饰。例如,中国司法实践中无罪判决率之低,也有关系文化上的原因:公检法在政法界属于“一家人关系”,需要长期共事与打交道,法院对于检察院与公安机关递交过来的错案一般不是直接宣告无罪,直接宣告无罪会被视为“不给面子”,而“给面子”也有利于避免“关系性责罚”,如检察院坚持抗诉,拒绝配合法官的违法办案,或选择性追究法官的职务犯罪等。作者:伍德志(武汉大学法学院)。来源:《法学》2023年第1期;节选自《“关系”影响法律运作的原理、机制与后果》一文,注释从略。转自:法官隔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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