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往往会默认自己的期待是合理的,并希望自己可以通过坚持为一个不变的期待付出努力,而最终实现它。这也让后续的付出和努力都显得更为可惜,更不用说因期待落空而带来的负面情绪了。人民法院报曾经发表过一篇评论文章,题为《请丢掉对法官的不合理期待》(全文附后)。文中写到,“对法律的一知半解加上对权力的传统认知,导致部分公众一开始就对司法抱有不合理的期待”,“期待法院与自己结成同盟去“对付”另外一方”,“期待法官为了事实真相凡事主动调查取证”等。该文针对一些当事人在诉讼中对法院的不合理期待进行了批评。作为一个常年与法院打交道的法律人,首先对文中表达的客观现象及批评观点表示认同。但也不得不指出,文章将这种“不合理的期待”产生的原因归结为普通老百姓的“权利意识的觉醒”和群众“对法律的一知半解”以及“对权力的传统认知”,是不客观、不实际的。
最高法不知是否还记得,自己曾提出过多少不切实际的花花口号,而赚足了社会的眼光,吊高了公众的胃口!比如“胜败皆服”这样不切实际,也不可能做到的工作目标。从常识来讲,既然是诉讼,就会有胜有败,而败的一方,不服是常态,把“胜败皆服”作为一种工作追求,一种宣传口号,除了吊高公众对法院不切实际的期待以外,没有任何意义。又如,法官到底是应该是“坐堂问案”,还是应当“主动出击”四处调查,就有过多次反复。
一些法院大搞“保姆式法院”,“空姐”式的导诉服务、病床上开庭、法治扶贫等......噱头式的花样,当事人又如何不会产生“就应该由法官给我去调查”的不合理期待?总之,少喊点“胜败皆服”这样的空洞抽象的口号,多做点踏实细致的符合司法规律的实事,才是减少当事人对法官“不合理期待”的基础。注:以下内容来源于《人民法院报》2015年10月12日02版,作者鲁跃晗,现为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太师屯法庭一级法官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越来越多的矛盾纠纷涌进法院,司法“守护社会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作用越来越得到淋漓尽致地发挥。将自己的事情交给司法解决,就会对司法形成期待,而期待能不能得到回应,往往会成为人们评价司法的直接标准。虽然权利意识正在觉醒,但不可否认,对法律的一知半解加上对权力的传统认知,导致部分公众一开始就对司法抱有不合理的期待。法院存在的主要目的是裁决双方之间的争议,中立性是它的根本特质。法院不能有意或无意地偏袒任何一方,在没有审理之前,法院没有宣布孰是孰非的权力。作为国家机关,为人民服务当然是法院的宗旨,但这种服务是为双方当事人的服务,是居中解决矛盾纠纷,而不是仅注重于满足一方的要求。实际上,法律是人民意志的反映,严格执行法律就是在执行人民的意志,也是彻彻底底地在为人民服务。即便一方的主张在裁判中得到了支持,法院也只是站在了法律的一方,是严格依法办事的应然结果。即使自己很占理,认为法院应该站在自己一方的想法也是天真的一厢情愿。虽然自己确信事实存在,但从法律上来讲,不能证明的事实就等于是不存在的。所谓“空口无凭”,“打官司就是打证据”,没有亲历纠纷的法官,不会也不应该片面地听信一方之词,作出毫无根据的事实认定。虽然法官也是普通人,也具有正常人都具有的同情心,但法官的职业特点决定了法官不可能感情用事,哪怕心里百转千回,判决的依据也只能在法律的范围之内,情理只能放在自由裁量的限度内进行考量。法律是刚性的,法官没有权力突破法律的规定,否则便是枉法。一方面,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谁主张、谁举证”的诉讼原则,即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另一方面,被动性是司法的本质属性,法院主动介入案件证据调查是违背司法的被动性理念的。只有在特殊情况下,向法院提出调查取证的申请或者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法院才能依职权主动调查收集,而且必须要在不影响中立性的前提下,在遵守法律、司法解释的前提下。对司法不合理的期待不仅会使自己陷入“司法不公”的次生痛苦,对整个社会的司法公信力亦是一种负面影响。类似的期待下,一旦形成对司法的成见,便容易对司法的严肃性构成威胁。无论如何,一些基本的诉讼理念应该得到认真对待,不应对司法抱有不合理甚至是错误的期待。无论原告还是被告,都不应在诉讼请求没有得到支持的时候妄论司法不公,因为站在自身立场之上的情绪化宣泄终究无助于公平正义的实现。留言评论也精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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