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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巡裁判规则:合同纠纷案件,如何判断"强制性规定"的性质?

烟语法明 2023-04-30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第六巡回法庭裁判规则》
问题:人民法院在审理合同纠纷案件中,如何判断"强制性规定"的性质?如何判断违反规章的合同效力?
《民法典》第153条第1款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识别强制性规定是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还是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应当根据该强制性规定的规范目的加以判断。《民商审判会议纪要》第30条明确,要在考量强制性规定所保护的法益类型、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及交易安全保护等因素的基础上认定其性质,并在裁判文书中充分说明理由。一般来说,涉及禁止买卖的交易标的、场外配资等违反特许经营、违反《招标投标法》等竞争性缔约方式损害公平竞争等情形,应当认定为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关于违反行政规章对合同效力的影响,因规章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故违反规章原则上不影响合同效力。但违反规章同时构成违背公序良俗的,如破坏金融安全、市场秩序、国家宏观政策等,应认定合同无效。考察违反规章的合同是否构成违背公序良俗,可重点考量规章规范的目的、对象、行为以及规章的监管强度、违反规章的社会影响等因素。法院因此作出否定合同效力的认定的,不得援引规章条文作为裁判的依据,应以《民法典》第153条第2款作为认定合同无效的法律依据,并在裁判文书中进行充分说理,充分论证案涉合同违反了公序良俗,在说理时可以援引该规章条文进行论理。

约定违约金过高,但在当事人未到庭等缺席判决的情况下,法院应否主动调整?违约金应当计付至判决生效之日还是实际清偿之日?

守约方提起诉讼要求支付约定违约金,违约方未出庭应诉缺席判决的,人民法院应当兼顾合同自由与合同正义,根据能够查明的案件事实,经审查认为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标准过高的,可以予以适当调整。

当事人之间约定了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即使人民法院就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作出生效裁判,如果违约事实仍然存在,那么按照约定方法计算的损失赔偿额就可以继续计算,因此违约金应当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另外,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条款,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以新的协议明确约定变更或者取消先前关于违约金的约定,那么应当依据新的协议约定进行裁判。

相关规定
《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工作会议纪要》
一、11.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损失范围应当按照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确定,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增加违约金的,增加后的违约金数额以不超过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损失为限。增加违约金以后,当事人又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减少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判。约定的违约金超过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确定的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相对人主张违约金约定合理的,也应提供相应的证据。
相关案例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适当减少。
本案中,根据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被告应于2016年4月30日前将涉案房屋交付原告,后因建委过户系统变化,双方实际于2016年5月6日完成房屋过户手续,原告要求被告于2016年5月6日交付涉案房屋并进行物业交割理由正当。被告于2016年6月22日才将涉案房屋交付并进行物业交割原告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原告就此向被告主张违约金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但双方之间的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本院考虑合同履行情况、原告因此所受损失等情况,对违约金金额酌情调整。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案件来源:(2016)京0105民初339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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