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段时间,山东某基层法院随判决书给当事人附送《上诉风险提示书》,建议当事人尽量别上诉,因为上诉改判的几率很小,招致律师界的猛烈批评。或许,该法院用心良好:上诉改判的几率很低,很多案件上诉,只是“走程序”,不解决问题。当事人上诉,不仅费钱费力,还徒增伤悲甚至愤怒,故建议当事人尽量别上诉。但一片苦心招来一顿批评,应该始料未及。好多人不太了解,不是公正司法、有错必纠嘛,为什么上诉改判率这么低?这就涉及法官的小心思了:法官在国家权力体系中偏弱势,法官办案受到方方面面的监督,必须趋利避害,只能在服务大局的前提下公正审判,因此,有时只能“走程序”。法官对此也深感憋屈和无奈,这或许也是不少法官辞职下海或者提前退休的原因之一吧。我曾以亲身经历为例,写过《不同审级法官的小心思以及两个对策》一文,引起一些共鸣,现在该文基础上予以拓展。以本人法官职业生涯为例,通过描写法官小心思,反映现象背后的本质。我曾任法官20多年,一审、二审、再审案件都办过,办不同审级的案件,虽然总目标、大方向一样,都是司法为民、公正审判,但小心思是不同的。现不怕现丑,将我在不同层级法院办理刑事案件的小心思说出来,你们看像不像。我国刑事案件,侦查、起诉和审判的法定证明标准是一样的,检察机关起诉到法院的案件,都是经过公安机关认真侦查、检察机关严格审查以后,经集体讨论,甚至层层请示汇报后确定有罪才起诉的。既然检察机关起诉了,原则上应该不会有大问题,起码绝大多数案件不应该有大问题。这个时候法院如果提出无罪意见,不仅抹杀了公安检察的功劳,也否定了他们的水平,他们就会质疑:用的是同一部法律、学的是同一本教材,也是同样的证明标准,甚至是相同的老师,我们都认为有罪,就你认为无罪,是你水平高,还是你有问题或者另有所图?于是,我办理一审案件的小心思就是:轻易别否定公安局检察院的意见,更别否定监委纪委的意见,能定就定、能重就重。不是还有二审嘛,让二审去改吧,得给二审找点事做,省得他们整天瞎指挥!反正判轻了有责任,而判重了原则上不会追责,那最省事的做法就是,基本上怎么起诉就怎么判吧。当然,对于错得离谱,确实不应定罪的案件,则尽量说服检察机关撤诉,以保全他们的面子,同时也保护自己的安全。说实话,我承办的一审案件,没有一件是全案宣告无罪的,这也是我平生最大的憾事!我办一审案件时,出于自保,有时不得不“宁左勿右、宁重勿轻”,想当然地认为二审法官水平更高、胆识更大,从而不自觉地把矛盾、问题上交,相信二审法官肯定能够更加负责、更加公正地审查把关,最后作出生效判决。但实际上二审法官也有自己的小心思:改判要层层请示、汇报,而维持原判自己就可审批、签发,既然制度上这么明显地限制改判、鼓励维持,那就尽量别给领导找麻烦,能维持原判就尽量维持吧!尤其是年底清案阶段,为了结案,有时都来不及细细看上诉、辩护意见就维持原判了。再说,二审法官也不傻,一审都不敢拍板、担责,凭什么我来冒险、得罪人?二审法官不仅也不愿得罪公诉机关、侦查机关,有时还得维护一审法院的面子,维持原判就成了“皆大欢喜”的最好结局。确实,绝大多数情况下,维持原判不仅轻松,也更安全。如果不幸碰到侦查机关通过刑讯逼供制造出来的假案,当时未能识别出来,维持原判了,那就只能自认倒霉了。但即使过后证明确实错了,那也主要是一审和公诉、侦查机关的责任,很少追究二审法官的责任。幸好,迄今为止,我办的案件没有鸣冤叫屈的,也没有再审改判无罪或者罪轻的,从未因案件质量问题被举报调查。我二审改判无罪的案件只有一件,改判从轻减轻处罚的案件,虽然不多,但应该高于平均水平,这也是我现在引以自豪的地方。我办再审案件时怎么想呢?更简单:只要不是错得离谱,就直接驳回申诉,并戏称这是“保持裁判稳定、维护司法权威”!再审改判是极其慎重的,不仅要说服领导、层层通关,期间备受责问、质疑不说,还会得罪公安检察、一审二审甚至党委政府,给自己惹来一身骚!我又不傻,何必干吃力不讨好的事?!我申诉再审案件办得少,全是驳回申诉。我曾问过专门负责办理申诉案件的老同事,问他现在一年改判几件,他回答说,一件都没有。他解释,错案确实不少,他也想再审纠错一些案件,但纠错程序太多、阻力太大,几乎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也就作罢了。因此,他就专门挑一些确实没啥大问题的案件受理,而后驳回申诉,以完成办案指标。因此,现在对于那些勇于再审纠错的法官,我都是极为敬佩、崇拜的!我始终认为,一个法官一辈子能纠正一两个错案,就是了不起的成就了!针对法官的这些小心思,当事人应该怎么办?分析比对我体制内外的不同经历和感悟,我可以总结三点策略分享给朋友们,欢迎批评指正、补充完善。之所以自毁形象、大胆透露我当法官时的小心思,就是想告诉当事人:不管什么案件,也不管什么阶段,越到后面,纠错的阻力越大、难度越高,所以一定要把工作做在前面,越早越好。在第一道程序或者侦查阶段,就应当格外重视、尽早介入,并不惜代价、全力以赴,不要抱任何侥幸心理,要把所有问题和麻烦都尽早解决掉。千万要记住,在第一道程序中解决问题,是阻力最小、成本最低的!因此,如果有能力请律师,一定是越早越好!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我发现,只要律师在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就会见到了犯罪嫌疑人,并告诉犯罪嫌疑人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只能实事求是、如实供述,不能委曲求全、屈打成招,就能杜绝冤假错案的出现。从已经披露出来的冤假错案看,都是被告人在侦查阶段被诱供、骗供甚至刑讯逼供后,承受不了压力或者被抓住了软肋,就“招供”了。或许其当时是这么说服自己的:反正“真的假不了,假的真不了”,案件到了检察院、法院,我再如实供述并要求排除非法证据,检察官、法官会为我做主、还我清白的。因此,既然在侦查阶段“叫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为了减轻、免除当下的压力、痛苦,那就配合侦查机关吧,“你要我怎么说,我就怎么说”。我只能说,他们想的有点浪漫、天真。不仅被告人这么想,证人也会这么想的。在如今的司法环境中,你白纸黑字交代得清清楚楚,又有其他证据佐证,检察官法官会相信你的翻供,进而为你做主、还你清白?虽然法律明确规定了无罪推定原则,但现实中多少人敢用?有罪推定、疑罪从有还是大行其道。即使部分检察官、法官相信你有冤情,但苦于缺乏强有力的证据证明你无罪,他们也不敢还你清白啊!因此,请律师一定是越早越好,律师会及时给你建议和帮助,甚至给你信心和力量,避免你在被人哄骗、打压后屈打成招、自证其罪,从而掉入陷阱、不能自拔。在如今的司法环境下,零口供定罪已经非常少见了。如果没有口供,法官出于趋利避害的本能,不会轻易给你定罪,因为这种情况下法官不给你定罪,对谁都可以交代过去,人们要怪只能怪侦查人员无能。因此,只要你心向光明、无惧死亡,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实事求是、如实供述,绝不委曲求全、屈打成招,你就不会蒙冤入狱、后悔终身,更不会出现余生都用来申冤的情况。对于理性温和的批评和建设性的意见建议,法院历来是愿意倾听并乐于接受的。现在自媒体很发达,每个人都有自己的发声平台,如果有冤情,一定要说出来。只要媒体公开报道,形成舆论热点,领导就会关注。一旦领导批示指示,由上而下纠错,就易如反掌了。因此,法官的小心思只能适用于一般案件。如果碰到媒体热炒、全网关注,或者领导指示、上级交办的案件,可以帮助化解或者承担纠错压力的,那就是另一回事了:不管案件处于哪个阶段,也不管被告人是否做过有罪供述,都会排除万难、公正办案,甚至该无罪就无罪,可以真正做到依法办事、无罪推定。因为,这时已经是在阳光下审判,在全民监督、众目睽睽之下,公正办案反而没有压力和风险了,甚至还能成为精彩的法治公开课,进而推动法律的完善、法治的发展,法官也会顺势而为、建功立业!当然,借助媒体力量,也是一把双刃剑,假如没有正德正念,不够实事求是,就有可能被安上炒作案件、寻衅滋事等罪名,不仅人没救出来,自己还进去了。因此,一定要善用巧用媒体力量。科学研究发现,不管身体健康,还是事业成功,都离不开好的心态。打官司也是,必须要有好的心态,否则不仅赢不了官司,还会更加受伤。近期不断有人抱怨他的案件如何如何冤屈,问我怎样才能申诉成功。我经常开诚布公地跟他们讲:就刑事案件而言,既然已经生效了,绝大多数案件都是不会再审的,即使再审也不会轻易改判无罪的,希望他们认清形势、承认现实,降低欲望、调整诉求。并劝他们该咽下的气就得咽下。对于确有较大冤屈、始终咽不下这口气的当事人,可以坚持申诉、上访,但一定要有好的心态,理性而又坚定、勇敢而又依法!不能像祥林嫂一样人见人嫌,可以像秋菊一样人见人畏,最好像张文中一样人见人敬。并希望他们能够碰到特别正义、特别勇敢的法官。如果事与愿违,一时没有遇到好法官,也不要着急,安心等待政策调整或者奇迹出现吧!申诉上访期间,莫问前程、多行善事,心里烦躁难以平复时也可试试参禅打坐、烧香拜佛,尽快让自己平静下来。毕竟,只有活着,一切才有希望!我把自己当不同审级法官时的小心思在朋友圈分享后,有检察官回复我:他当检察官时大体也是这样的小心思。需要特别强调,即使在当时,跟我一样有如此小心思的法官应该不多,我应该是比较胆小怕事,不敢担责,甚至不够合格的法官。写作此文,也算是一种忏悔道歉吧,从此少了些许愧疚不安,可以更加坚定有力地为法治建设鼓与呼了。人们还是要相信,法官都是优秀的、公正的。尤其是经过司法制度改革、队伍集中教育整顿后,现在员额法官的业务素质和办案能力已经大幅提升,跟我当时的情况已经不可同日而语了。但是,人都是趋利避害的,现在高素质、精英型的法官,办案时仍难免会有小心思,“走程序”现象仍然存在,怎么办?我也提三点建议供法官参考。只有从制度机制上追根溯源,有针对性地改革完善相关制度机制,包括调整备受争议的考核指标,才能从根本上解决“走程序”等问题。这方面的文件讲话很多,我就不多操心了。新任首席大法官张军院长也已经看到问题了,他指出:老百姓到法院是为了解决问题的,绝不是来“走程序”的。人民法院在重视程序正义的同时,更要以矛盾纠纷的化解为终极目标。我相信,睿智而又务实的张首席应该有能力解决这个问题。我曾经写过《2023年是冤假错案重点平反纠错的一年》,希望最高法院在新的一年开展纠正冤假错案的专项行动,自上而下、分期分批地纠正一批冤假错案,给企业家信心、给老百姓希望。今天又提个更具体的建议,能否规定全国法院审判监督庭的每个法官在任期间,都要纠正一个错案,最高法官巡回法庭每个法官在巡回期间,也都要纠正一个错案。如果能形成这样的制度,并完善相关考核指标,或许三五年后,就没有积压的冤假错案了。人民法院就可以在新的基础上实现质的飞跃,真正成为公正、高效、权威的审判机关。游走江湖多年,更加感悟到,管理者务必更加重视、真正重视基层基础工作,把优秀人才配置到基层、把优惠政策落实到基层,切实为基层法官松绑、赋能,才能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松绑是指不该管的一定不要管,赋能是指该帮的一定要帮。上级法院,尤其是最高司法机关绝不能把主要精力花在办案上,如果办案过多,出现相互矛盾的两个判例,下级法院就无所适从了,必将造成更大的混乱。比如,我曾经的一个老同事就曾透露:一个比较简单的房屋租赁装修补偿案件,一审判决后上诉到他那里。双方都通过关系找到他要求依法办案,并都提交了最高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作为支持其观点的有力证据。我这位前同事就感叹:“神仙打架,小鬼遭殃啊!”不管我怎么判,肯定有一方不服,因为他有最高法院判例作支撑,走到哪里都自信满满。如果我改判,对方不仅会申诉,说不定还会告我。既然不管怎么判,都有人不服,都有人申诉,那我还认真审什么,直接维持原判就是了。如果神仙经常打架,最后案件都会到神仙这里来,让神仙亲自裁判。那么,不管上级法院如何努力“纠错”,下级法院还会源源不断地输送案件上来,估计始终纠不完。因此,最高司法机关的主要职能在于出台司法解释、指导案例,着力规范、统一司法适用,并帮助基层法院解决各方面难题。司法改革有个成果比较突出,就是法官逐级遴选制度。这真是个好东西,如果落实得好,上级法院的全部法官,包括担任领导职务的法官,都从下级法院遴选,必能大力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权威。建议真正重视和落实。在真正落实法官逐级遴选制度的情况下,基层法院法官、下级法院法官如果有机会一定要到上级法院任职。越是层级高的法院,视野越大、格局越高。这样,从基层上来的法官,视野扩大、格局提高后,再来指导基层法官办案,效果会更好!如果上述几方面都有明显改善,当事人的矛盾纠纷在基层法院就能真正解决,就不会有基层法院给当事人提示上诉风险了。无论如何,对中国法治,我始终有信心,希望你们也是!注:本文作者黄应生,原最高法院法官,转自:今日头条“法治应生”,转发已获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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