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小受的教育是,见到某个职业的从业者,就要以对这个职业的尊称来信任之、尊敬之,例如,见到老师,就要称呼之园丁;见到医生,就称呼之白衣天使;见到领导,就要视之为父母;就连捡到一分钱,都要交给警察叔叔。随着社会阅历的增多,就会发现,越来越不能以职业尊称来衡量和期待职业的所有从业者,取而代之的认识是,任何群体都有害群之马,不能以对职业操守的信任和尊敬,来等同所有的职业从业者。所谓的我是一名......,代表着.....,还是应该先打个问号,察其言观其行之后才行,律师行业,也不例外。近日,有张流传很广的网络图片显示,有律师利用公安机关提供给律师执业便利的户籍信息查询渠道,替其他律师和当事人查询了1万余条户籍信息,被公安机关以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以50万元的报价寻找律师为自己做无罪辩护。
如果以上信息属实的话,根据《刑法》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按照以上规定,律师为自己或同行诉讼需要而查询适用他人的身份信息,应该不属于非法提供或者出售,但如果完全不为执业需要而查询提供给他人,或是直接予以出售,确实涉嫌构成了侵犯个人信息罪。 更严重的是,这样的行为,直接损害了律师职业群体的社会信任。公安机关为律师提供免费户籍信息查询服务,是基于律师执业提供的便利,和对于律师群体的信任,也是近几年无数律师通过不同方式争取来的执业权利,没想到,居然被某些从业者利用成了谋利工具。在很多法院的立案阶段要求提供的诉讼资料里,必须提供被告及其他的当事人的准确唯一身份信息,成为了困扰律师执业多年的一大难题。公安机关作为户籍信息的行政管理机关,是不予向非本人、非公职机关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为此,有律师依据《律师法》的有关规定,不惜自己通过司法诉讼方式,为整个律师行业争取这项权利。沈阳市中级法院(2019)辽01行终743号行政判决书显示,原告原告吴律师,持律所调取证据介绍信、律师证及当事人授权委托书,向沈阳一派出所申请查询高某等三人个人信息,遭到对方以公民信息保护属刑法保护,担心造成个人信息泄露为由拒绝。吴律师以派出所为被告,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要求判令对方履行协助调取个人信息的法定职责,并且要求赔偿1万元的损失。一审法院认为,律师依法调取公民信息,不属于泄露公民个人信息,判决支持了律师的查询请求,但驳回了律师的损害赔偿请求。
派出所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了上诉,二审法院沈阳中院维持了一审判决结果,但同时在判决书中明确指出,律师对所查询的公民人口信息应当依法合理使用于所承办的法律事务,不得泄露有关人员的隐私,否则应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不要以为律师通过司法诉讼争取相关案件当事人身份信息查询权就是一帆风顺,广西南宁中级法院(2020)桂01行终289号行政裁定书显示,律师甲接受当事人的委托,2020年1月8日到当地某派出所请求调取相关人员的户籍信息时,派出所以保护公民信息为由直接出具了《不予出具证明告知书》。
甲起诉派出所,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律师法》的规定,配合律师调查取证,是公民及组织应履行的义务,“而非行政机关行使行政管理职能所产生的特定行为”,故裁定驳回了甲的起诉。律师甲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律师查询身份信息,系接受当事人委托事务来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派出所不予准许没有对律师本人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律师不具有行政诉讼原告主体资格,故驳回上诉,维持了一审裁定。
以上案例可见,直到2019年、2020年,律师执业需要查询公民个人信息,还处于争议阶段。公开查询到的律师为了便于执业而起诉公安机关要求查询公民身份信息权的案例之外,相信全国各地,不少律师为了争取这样权利,采取了大量包括但不限于司法途径的各种请求途径。包括本号在内,当时也转发和评论了不少的呼吁文章。
终于,广大律师的要求获得了上层的关注,近两年以来,各地公安机关纷纷出台了专门通知,同意律师根据办案需要可以查询公民个人信息,有些地方的公安机关,查询范围不仅限于本地人员,甚至可以以供查询全国户籍人口基本信息。
事实却是,一些律师来之不易的权利争取之后,行政机关给予了职业信任之后,却被某些律师拿来当成了自己的牟利工具,真的是,林子大了什么鸟都有,不能以职业来衡量每个从业者的素质。类似的例子数不胜数,就像某些貌似资深的“大”律师,身上荣誉一大堆,社会职业一大串,甚至还著书立说,开堂讲课,大谈什么律师是正义的化身,律师要法律的守护者,可偶有闪现的司法贪腐判决书显示,其代理案件取胜的秘籍,既然是向办案法官、法院领导巨额行贿。只能说,职业只是一种资质,荣誉只是一种标签的象征,不能真正的代表个人的品行,更不能据此真正的信任某些人。 往期文章:村干部一家三口被害,法律规则呢?法律人的社会职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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