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何从法官的角度,与当事人的角度看诉讼流程,是两个不同的世界
文章中有,我办理一审案件的小心思就是:轻易别否定公安局检察院的意见,更别否定监委纪委的意见,能定就定、能重就重。不是还有二审嘛,让二审去改吧,反正判轻了有责任,而判重了原则上不会追责,基本上怎么起诉就怎么判吧。对于错得离谱、不应定罪的案件,尽量说服检察机关撤诉,以保全他们的面子。
恐怕只有有过法官审案经历的,才能写出如此反映真实内心想法的文字。恐怕只有法官离职之后,自己作为当事人、代理人去法院打官司,才会真正的反思自己以前的审判方式方法。人们常说的换位思考,没有真实的经历过,大多只是口头说说罢了,即便想换位思考,也终究没有真切经历过来得体会深刻。
昨天的《每个法院都有自己的民事诉讼法,如何解?》文章中,写到了一个案例:因被告不认可原告主张的案件事实,原告当庭书面申请法院调查核实购房合同在房管部门的备案内容,以证明涉案合同内容存在阴阳情况。过了几天,法官电话告知,备案合同没有查到,只查到了一份涉案房屋房产登记材料登记表。原告就在家等再次开庭通知,以便质证新证据。没想到,等来的却是法院的判决书。
以上仅是一个例子而已,就像在很多法院人看来,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那么繁琐执行起来碍手碍脚的,有什么用?为了快速结案,原告就应该开庭之前将所有的证据全部提交了,被告应该开庭之前把所有证据及答辩观点都提交了,开庭走个过场就行了,判决结果跟开庭不开庭没啥关系,很多案件在开庭之前就能拿出判决结果了。
换做案件当事人、代理律师的角度呢?当事人是基于对法律、对司法的信任,对程序到实体能体现公平正义的期盼,花了动辄上万元的律师费诉讼费,等了几个月甚至上年时间,才走到了跟法官、对方当事人对簿公堂的庭审现场,怎么能理解遭遇到法官可有可无的开庭对待呢?
多少律师,是将法庭视为没有硝烟的战场,精心准备各种诉讼策略,例如研究辩论技巧、证据突袭、法官心理等,甚至还有律师大咖公开授课,如何在法庭上说服法官,从着装礼仪到文字准备,再到发言语气,强调法庭庭审的重要性。如果律师知道他们做的这一切,其实案件结果在开庭之前就已经决定了,会有如何的心境?
为何会有如此的认识差异?概因对于法律的认识不同罢了。很多司法人员看来,自己作为执法者,一言一行就代表着法律,不需要受到法律的约束。由此也便产生了,案件当事人、律师张口闭口的讲法律规定,某些司法人员嗤之以鼻,内心里想的却是,法律规定讲得再多,还不是要听我的?
法律,不是光为当事人、律师制定的,作为法官,同样也应该是法律制度的遵守者。当事人、律师违法了需要给予法律制裁,同样的,司法人员不遵守法律规定,是不是也要给予相应的法律制裁呢?如果这个问题上不能达成一致,站在当事人、律师的视角,跟法官视角看诉讼流程、法律规定的效力,出现截然不同的理解,也就不是意外了。
当事人要求的是通过司法程序保护自己的法律权益,律师要求的是通过司法流程实现自己的职业价值,而法官想的却是如何尽快结案完成自己的考核指标任务,连法律规定的流程及当事人的诉讼权利都可以不顾。这样的心态各异,又如何会不产生两个“不同的世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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