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革命小酒”为何屡屡碰壁?法院:“浑水摸鱼”式维权要不得!
2018年7月北京B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注册“革命小酒”文字商标,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其注册申请。B公司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2021年6月案外人北京C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宣告“小革酒命”文字商标无效,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裁定该商标宣告无效。北京B公司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B公司仍不服,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1年9月北京A公司以河北某酒业有限公司销售与其“革命小酒”产品近似名称、包装、装潢的白酒,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投诉致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该局不予支持。
2021年12月21日,北京A公司认为,贵州某酒业有限公司、河北某酒业有限公司、长沙某商行生产、销售的“革命小酒”商品与其知名商品装潢近似,构成不正当竞争,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三被告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与原告“革命小酒”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标识的白酒的行为;限贵州、河北两家公司各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0000元(包含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
判决后,北京A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庭审中,该公司当庭提出变更装潢组成元素的请求。
从北京A公司的屡次维权可以推断出,该公司理应明知“革命小酒”“小革酒命”商标因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而屡屡被驳回、裁定无效、不予保护的事实,却在行政机关碰壁后又以“装潢”为名向司法机关寻求保护,这种“浑水摸鱼”式的维权,属于滥用诉权的表现,违反了诚实守信的诉讼原则。同样,被诉侵权的贵州、河北两家酒业公司、长沙某商行生产、销售“革命小酒”的行为,也不符合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但对其行为的处理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故人民法院不在本案中进行评价。
基于以上,长沙中院二审改判,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北京A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商业道德和诉讼诚信,而不能通过“浑水摸鱼式”维权,将司法作为谋求不法利益的工具,损害社会主义道德风尚。
作者:李昭菲,转自:长沙中院
往期文章:生活中,每个人都需要一个靠谱的律师朋友
往期文章:规定业绩不达标就可辞退员工,合法吗?法院:约定无效,双倍赔偿
往期文章:最高法院表态:重拳打击“老赖”通过“黄牛”规避限制高消费令
往期文章:副院长和执行局长因《合作备忘录》停职调查:没有监督,法院也会犯下集体错误
为方便与网沟通,法律爱好者可添加小编微信号:kelly489112(劳拉)为好友,以组建法萌法律微信群交流。请注明职业,以便分类建群。也欢迎法律网友投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