吵架中让他人打自己,他人遂了自己的心愿,需要承担责任吗?
5月31日,有媒体在网上发了个视频,留言评论居然达到了10万+。据称事发济南街头,一男一女跟一大爷发生了吵架。吵架中,大爷抄起了板凳比划,谁知那男的不但不躲避,反而还一直伸着头、拍着自己的脑袋向前挑衅老人家,逼着大爷不断后退。视频里,男的被一城管模样的人员拉回去之后,自己又再次伸着头,手指着嘴里嚷着,不断的挑衅着逼近大爷。
虽然不能免责,但也是可以找到减轻责任的法律规定的。《行政处罚法》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被他人挑衅、辱骂,是不是“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呢?
《治安处罚法》规定,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执法机关决定实施行政处罚的,必须与受罚人的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其减免均应与违法行为相适应。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晋行申52号行政裁定书就有,被害人有过错的,应当作为治安处罚从轻情节予以考量。
2017年最高法院颁布的《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试行) 》第43条规定,刑事案件审理中,除了要审查被告人是否具有法定量刑情节外,还应当审查各酌定量刑情节,如案件起因、被害人有无过错及过错程度、是否对矛盾激化负有责任及责任大小等。
应该注意的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并不是免除处罚。被害人具有过错,就算是协助安乐死,被害人书面承诺自愿受伤伤害,也不是加害人免除处罚的法定理由。
除了行政违法、刑事犯罪领域,还有民事侵权领域,同样也有受害者具有过错的,应该由其侵权人按照过错程度承担责任的规定。如果自己明确承诺对方可以打自己,而无需赔偿的话,则需要查明是否系自愿且真实的意思表示,进而有法院认定是否属于放弃了赔偿要求,才可能产生免责的情形。
具体到视频,应该认为,黑衣男子不过是认为老人惧怕承担法律责任,不敢对自己用板凳攻击的挑衅行为,口里虽然喊着“来,朝这砸,朝这砸!”,却没有喊出打了不需赔偿的承诺,应该不属于放弃了索赔请求。况且,老人还主动打伤了女子。
综上,电影里的满足别人挨打请求,而不需要承担责任的剧情,在现实法律纠纷中,是不会出现的,最多不过是从轻或减轻处罚、赔偿的理由罢了。因此,即便是对方主动言语动作挑衅,还是要尽量理智,避免惹上官司。
说到教训,这个视频也告诉我们,不要高估他人对于法律责任的敬畏之心,用自己的语言、自己的脑袋肆意的挑衅他人敢不敢动手的决心,真被人打了,对方也是有从轻处罚理由的。
要知道,近些年,执法司法理念一直被民意、法理推着在进步,过去的“打赢坐牢、打输住院”简单化执法,却来越没市场了,尤其是视频镜头前发生的打架事件。有时候,被打了,真的会被判活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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