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几天与老朋友小酌,谈到律师事务所究竟能否走公司化发展道路。我的意见是公司化发展模式与律师事务所制度背道而驰,律师事务所不属于企业,需要承担起社会责任,甚至不允许资本支配。公司化的律师事务所,自身存在诸多无法克服的弱点。律师团队可以公司化,律师事务所真正无法公司化。无论是《律师法》还是《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都明确律师事务所采取合伙制或个人制,不允许股份制。社会上也出现过一些律师“大佬”通过出资占三分之二以上从而实际主导律师事务所的现象,但这种现象其实是违背法律规定的。要知道无论是《律师法》还是《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都把律师事务所的决策权力授予了合伙人会议,法律上讲任何实际出资的合伙人都具有重大事务的否决权。这在一家律师事务所运作良好时,大家可以“给面子”允许“大佬”主导决策。但如果出现内部纷争,则任何人都可以给“大佬”决策制造障碍。就像欧盟一样,平时大家可以听从“法德核心”的意见,但重大事务上即使是立陶宛这样的小国都可以否决欧盟决议——“我就是不退伙我就不同意,你能咋办”。资本控制律师事务所,这可是“政治犯忌”的大事,哪位律师“大佬”敢公然说我出钱多所以律师事务所听我的?“一人一票”的合伙制,本就预定了律师“大佬”不能越过合伙人会议作出决定,除非你采取特殊合伙制。但实行特殊合伙制,那些不愿意承担连带责任的特殊普通合伙人,他们其实是游离在律师事务所的日常管理之外的“自由人”,你如何要求他们接受公司化管理?普通合伙人依旧要求承担连带责任,这些普通合伙人依旧可以在合伙人会议上,行使他们法定的“一票否决权”。除非这些律师事务所除了几位“大佬”都是特殊普通合伙人,问题是这样的律师事务所如何能够做大做强?一些年青律师之所以接受公司化管理,那是因为他们缺乏案源缺乏经验。你给刚执业的年青律师20万到30万的年薪,他们当然愿意跟着你走,他们还会说“这老板不错”。问题是这些年青律师一旦成长起来,有办案经验特别是有自己的案源,你能如何要求他们继续跟着你?增加薪酬吧,你觉得不划算;不增加薪酬吧,他们宁可自己干。曾有一位法官被“挖”到一家律师事务所做资深律师的助理,每年给他30万年薪,他很满意,以为这收入很不错。等他看到许多年青律师也能拿到这种收入时,他就不满意了。等到实习期满拿到律师证,立马自己“拉队伍”去了。经常有律师“大佬”自嘲说,自己的律师事务所是“律师培训学校”。他们不愿意知道的是,那些羽翼丰满的律师不愿意继续跟着“大佬”,他们喜欢自由自在的生活,甚至收入少一点就行。市场化意味着资源优化配置,即优质的案源要配置给优秀的律师,从而实现收益的最大化。问题是一家律师事务所,它如何保证最优质的的案源配置给最优秀的律师?这些优秀律师与优质案源相结合,一旦超过了“前浪”甚至业绩赶上了主导律师事务所的“大佬”,那该怎么办?一家公司的老板可以通过控股来主导公司业务,但一家律师事务所的“大佬”如何来主导律师事务所业务?律师服务特别是诉讼业务是有人身属性的,谁能保证“一言不合”这些优秀律师带着优质客户另立山头了?“竞业条款”只适用于普通劳动关系,它是不适用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事务所从来都不是企业,从来都不能以营利为目的。此前就有律师撰文说开律师事务所“不赚钱”,绝大多数的律师事务所都是“量入为出”保持会计平衡就好,律师的收入来源是自己办案的业绩而不是律师事务所的“分红”。即使每年略有盈余,明智的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也是将这些盈余用在内部服务或福利上,而不是作为“投资收益”拿回家。那种认为开律师事务所能赚钱的人,可能是把极少数品牌律师事务所的盈利模式看成了一般律师事务所的运营模式,忽视了律师事务所其实就是律师找个地方执业。律师可以有高收入的精英人士,但社会不允许律师事务所以营利为目的,否则律师就沦为金钱的仆役,他们就可能为了收益而罔顾职业道德乃至公然践踏社会公平正义。这些年出现不少帮着设计“套路贷”诈骗模式的律师,帮着强势企业设置霸王条款的律师,帮着“虚假诉讼”的律师,帮助客户与法官做“掮客”的律师,本质上就是被金钱冲昏了头脑,忽视了自己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这些年暴露出来的那些勾兑律师,哪一位不是被营利“拖下水”?律师可以生活的很优渥,但律师不能太看重钱,否则迟早会出事。一家律师事务所如果是公司化运作,必然逼着律师去创收去营利,那么道德律令就很容易被冲淡。公司化律师事务所,失败的居多。毕竟律师都是热爱自由才出来做律师。如果只是喜欢钱,必然不会出来做律师而是去做生意。那些认为因为家里穷才出来做律师的想错了,律师不是一个赚钱的行业,而是教师、医师、会计师、设计师那样考验良心的技术行业。(本文转自“技术辩护”原创文章已获授权) 往期文章:多年被挂就业“红牌”的法学专业,今年成了高考报考的大热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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