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说过的律所不能公司化运作,就出律师、律所分所状告总所案例了
总而言之,早就突破了律师法及律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律所运行、案件代理这些律师行业基本工作内容,按照商业化、公司化的模式来运行,在专业化的名义下,被某些业内人士奉为未来的律师发展趋势。
也就是说,这样的律师事务所,已经突破了《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中,合伙律师事务所的负责人,应当从本所合伙人中经全体合伙人选举产生;合伙人会议或者律师会议为律师事务所的决策机构的规定,而是将律所的控制权交给了律所总部(法律集团),乃至非律师人员占优势力量控制下的律所管理委员会。
就像本号《咨询案件6元、10元,还要抢...资本介入下的律师业内竞争残酷超过想象》一文写到的,公司化运作的律所模式模式下,办案律师不直接同客户进行案情了解、价格协商、后续跟进,不过是律所层层领导下的打工者而已。以营利为目的的律所总所分所、法律集团,对外以“你懂的”商业模式推广法律业务,对内则以对待“打工者”的态度盘剥律师们。合同里几万元的律师费,经过层层提成之后,具体办案律师的法律意见改了又改,根本没有决定权,到手才能拿到几千元。
简而言之,就是明明分所律师接洽代理的案件,却被总所要求收取案源费,甚至直接以“董事会决议”的方式决定分所律师代理案件的代理关系解除或是变更。代理律师不忍自己的代理成果被生生撬走,向司法行政管理部门投诉,被通知不予受理后,众律师及分所只好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
很多律所热衷于加盟全国性的大律所成为其分所,却不深入想到,或是明知道但被其他利益所不顾的是,这种类似于总部投资设立分所(是不是很像市场中的加盟店)的后果是,分所需要付出交出律所管理权乃至案件代理权的代价。可惜的是,这样的律所模式明显不符合现行的法律法规规定,但在现实案例中,却未见有管理部门出面给出否定性的法律认定。
律所如此的市场化、商业化下,“如何在律所建立市场部”、“如何建立公共案源中心”、“如何扩大律所的公共收益”等问题,已经广泛出现在了如今的律所运行管理探讨范围内。
很多律师对法律咨询公司以市场化宣传和营销的方式,把律师当成了打工者,来瓜分法律服务市场的社会现象深恶痛绝。有地方的律协还公开发布《倡议书》,要求当地律所不要跟法律服务公司进行任何形式的合作。
可是,面对律师行业内的,已经有律所庆祝“市场部”成立一周年的,跟法律咨询公司一样的商业化推广运行方式,又该如何应对呢?此前,也有律所分所跟总所因为利益分配问题闹到了媒体界,后来都是不公布结果,谁又关心法律定性呢?
以资本趋利化为驱动来管理律所,也就造就了律师纷纷以如何创收为执业导向。当律所成经营公司,律师成了公司雇员,法律服务成了商业活动,当事人又该如何认识法律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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