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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独立的侦查部门呼之欲出?有检察院已成立第十一检察部

烟语法明 2023-12-27

侦办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是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能,是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手段。
2018年10月,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确立了检察机关对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直接立案侦查的制度——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徇私枉法、滥用职权、刑讯逼供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今年4月26日,最高检察院召开的检察机关侦查工作座谈会上,最高检党组成员、副检察长陈国庆提出,“侦办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是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能,是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手段。新形势下,我们要深刻认识加强检察机关侦查工作的重要意义,更加主动、自觉地服从和服务于党和国家反腐败工作大局,把准改革方向,明确目标任务,坚持守正创新,以科学的谋划、创新的魄力把检察机关的侦查工作抓实抓好。”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了《2023—2027年检察改革工作规划》,对今后五年检察改革作出了“六大体系”共36项改革任务的系统规划和部署。其中提出:

17. 健全检察机关侦查工作专门化机制。推进侦查检察专业队伍和办案机制建设。完善检察机关侦查管辖案件立案追诉标准。明确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依法决定立案侦查的标准、程序和工作机制。


以下是正文
内设机构,是检察系统内部的功能单元和检察权运行的组织载体。在检察系统内部设置独立的检察侦查机构早有历史,早于1955 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就设置了侦查厅,值得一提的是,这一时期除行使侦查权的内设机构外其他各内设机构都以“监督”命名。
四十年后的1995年,最高人民检察院设立了反贪污贿赂总局,这种由专门的检察内设机构履行侦查职能的历史一直延续至2018年转隶前夕。
为应对监察体制改革和司法体制改革带来的叠加影响,2018年12月4日,中央印发了《最高人民检察院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最新一轮检察系统内设机构改革拉开帷幕。这次改革被视为最高人民检察院恢复重建以来规模最大、调整最多、影响检察全部职能发挥的一次改革。
在原反贪污贿赂部门整体转隶后,“四大检察”的出台彰显着检察机关迫切希望围绕“法律监督机关”的宪法定位重整旗鼓之意图。在刑事检察模块,此轮改革将之前“切段式”部门设置模式重新整合为“捕诉合一”的刑事检察部门,落实了“检察一体化”和“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等理念。
再具体到检察侦查层面,此轮机构改革后自行侦查、机动侦查工作主要由刑事执行检察部门负责,而补充侦查工作则根据案件类型分散在其他的刑事检察部门中,形成了一种“画地为牢”“各自为战”的局面。这种各类检察侦查职权依附于不同内设机构的模式并不利于检察侦查权发挥出最大效能。
作为一种行政性权力,不同于狭义法律监督,侦查权具有主动性、效率性、强制性等特点,这种权力本质上的分野决定了检察侦查活动不适宜依附于其他内设机构。此外,为避免此前对检察职务犯罪侦查“又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声讨,从内部制衡的角度来讲,检察侦查权也不适宜由负责“捕诉一体”的刑事检察部门行使。
为了走出当前困境,促进检察侦查权的统一行使以及更好地应对转型后“监督型”侦查权之全新格局,下一阶段的检察内设机构改革须根据侦查权的本质特点和转型后的监督导向,设置组织严密、纪律严格、上下联动的独立侦查机构,建立反应快、效率高的工作机制以及组织通晓侦查知识而自成一体的专业化干警队伍。
值得强调的是,虽有学者指出,当前这种以数字排列的内设机构模式,便于各部门职能分工整合,检察机关可以籍此实现重设侦查机构的愿望。但就学理上看,独立设置侦查内设机构的依据在于“职能论”,即由不同的检察内设机构承载侦查、公诉、其他狭义法律监督等具体的检察职能,这种划分标准与此轮改革所确立的“大部制”改革逻辑有所出入。
当下这种“一竿子插到底”的办案模式固然有强化司法责任,提高办案效率的优势,但也有着混淆追诉和诉讼监督,矮化监督价值的弊端。倘若按照上述思维,让某一机构、一个办案组或一名检察官常态化地在捕诉工作外兼顾侦查工作,不仅会因为案多人少之窘境导致其分身乏术影响侦查质量,而且可能自顾不暇影响到“捕诉一体”的办案效率,更值得担忧的是由此可能引发的“自侦中心主义”的死灰复燃。
反之,秉持侦、诉职能适当分离的思维,由专业检察侦查机构高效独立地完成相应侦查任务后再移交给相应刑事检察部门,不仅可以正确处理办案数量和质量的关系,最重要的是这也与“捕诉一体”改革提高办案效率的初衷相吻合。
就具体体制机制构建来说,侦查机构的设置应体现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各级检察机关应根据侦查业务量的多少决定机构的具体设置。根据相关报道,截至目前,部分省级检察院陆续单独设立了侦查部门,组建专门队伍从事检察侦查工作,而且其中有部分省份实现了全部市级院侦查部门的独立设置。
出于节约司法资源的考量,笔者认为较为可行的方案是,在最高人民检察院、省级检察院和部分符合条件的市级检察院单独设立侦查部门。其他市级检察院可以挑选出适格的员额检察官专司侦查业务。在基层检察院层面,为杜绝“一人科、二人科”现象出现,相关案件可根据现实情况由市级检察机关立案侦查或由市级检察机关交由基层检察院侦查。
在侦查队伍的组建上,面对原有侦查力量因转隶而几乎丧失殆尽以及办案员额缺乏的境况,检察机关可通过短期内部挖潜、组织业务培训和长期公考招聘的方式来实现侦查队伍的重组。
作者:秦前红,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来源:《政法论丛》2023年第4期;节选自《检察侦查权的制度逻辑与时代走向》一文,注释从略。
阅读链接:毕节市检察院成立第十一检察部,专门负责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侦查工作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和省委实施意见,深入推进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侦查工作,2月20日,毕节市检察院举行第十一检察部揭牌仪式。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滕明波宣读批复文件。市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张宇,党组副书记、常务副检察长陈恩志出席并为第十一检察部揭牌。

张宇对第十一检察部的成立表示祝贺,他指出,第十一检察部的成立是一件大事,自司法体制改革后,检察机关专门成立一个部门负责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是机遇也是挑战,要切实履行好职能职责,坚决查处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行为;
第十一检察部的成立也是一件好事,自“两侦”转隶后,保留了检察机关在诉讼活动法律监督中发现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的侦查权,但检察机关侦查人员稀缺,下步要打造过硬侦查队伍,提高侦查本领,切实抓好侦查工作;
第十一检察部的成立更是一件要事,要围绕工作重心,牢固树立全市一盘棋的思想,用好用活现有的侦查力量,着力营造风清气正的司法环境,进一步提升司法公信力。
第十一检察部主任伍成霖表示,下步工作中,将统筹抓好全市检察机关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侦查工作,进一步加强侦查机制和队伍建设,通过刚性检察监督确保上级检察机关及党委对检察法律监督的相关要求得到有效落实。
据了解,毕节市人民检察院第十一检察部的职责主要承担对法律规定由检察机关办理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刑讯逼供、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以及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的侦查等职责。(转自:毕节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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