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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知撞人需赔20万,男子秒离婚净身出户,两套房全给妻子!法院判了

烟语法明 2023-12-27
古话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然而,有人为达到逃避债务的目的,竟选择净身出户,让自己变成“无财产可供执行之人”。
这样的方法有用吗?近日,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周某在小区里将邻居陈某撞伤,后来双方试图通过协商解决赔偿问题,但由于对赔偿金额发生分歧,双方未能达成一致。
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陈某选择起诉至人民法院。经过一系列的审理,法院作出判决,周某需支付给陈某20余万元的赔偿。
但在判决执行的过程中,一个令人意外的情况出现了:周某名下已没有任何可以供执行的财产
深入调查后,法院发现原来在前次一审判决后不久,周某和妻子田某就在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他们的离婚协议中有一个关键条款,双方名下的2套房屋均归妻子田某所有,所有与此相关的债务都由周某个人承担。
这显然是周某为了避免承担赔偿责而采取的规避行为。
△图为周某与田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书
松江法院经审理认为:
债务人以放弃债权、放弃担保债权、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本案中,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认陈某对周某享有债权,但周某至今未向原告履行相应的付款义务。而本案所涉2套房屋均系被告周某、田某婚后购买且原始登记在二人名下,该2套房屋均系二人夫妻共同财产。周某通过以协议离婚方式约定将涉案2套房屋的所有权归田某一人所有且未取得任何房屋对价或其他财产,该行为明显属于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构成了对陈某债权的损害。
据此,人民法院判决撤销被告周某、田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第3条财产分割条款即2套房屋均由被告田某所有的约定,并因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应由债务人负担,故法院同时判决周某向陈某支付律师费、财产保全保险费。
本案判决后,债务人周某清楚知晓其无法通过离婚逃避还债,主动向债权人陈某履行了全部债务、承担了所有的费用,使得双方之间的争议最终落下帷幕。
不少网友认为,为了躲债不惜假离婚,太没良心!
也有不少人表示,债务是发生在离婚前,应该用共同财产来还。
法官提醒社会大众,任何试图通过利用婚姻制度方面的意思自治原则来逃避债务的行为,既是对婚姻的不尊重,更无法实现逃债的目的。在法律上,没有“假离婚”,即使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撤销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条款,也不会影响离婚协议中关于解除婚姻、子女抚养等身份关系条款的法律效力。(注:文章综合自上海松江法院、新闻坊、网友评论)

烟语君语:为何会出现遇到法院判决承担责任而净身出户逃离执行的问题?因为现实中,有人这么做过,而且获利了。只要分析就会发现,即便在这个案件中,周某没有逃避执行得逞,可陈某专门打了一个官司之后,不过是追回了周某本应偿还债务的房产而已,自己不仅要承担之前败诉的风险,还要搭进去律师费、诉讼精力。这算得上胜利吗?


周某呢?不过是承担了本应承担的责任罢了,如果“计划得逞”的话,就是逃避了法院执行。由此可见,净身出户的逃避执行,失败了不过是承担本应承担的责任,可谓没有什么风险而只有成功的机会。


这样的案例,与其说是普法宣传,不如说是教授大家逃避执行。如果不是执行法官认真负责的发现了周某离婚的事实而且告知了陈某的话,陈某不可能打赢后面的官司。司法现实中,又有多少执行法官会查明如此细致呢?


归根结底,还是法律责任追究的不够深入。周某的行为,难道只应承担民事责任,周某的妻子难道不应该承担责任吗?周某的行为,难道不应该进行裁判文书的司法公开,令其受到社会谴责的诚信惩戒吗?


没有法律风险和责任风险的违法违规,侵害相对方的利益,实际上是在纵容和怂恿继续违法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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