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明面上都是追求公平正义,强调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但每个人都有自己的公平正义标准,每个人都有自己的法律理解水平和事实查明能力。是故,尽管是同一案件,不同的法官审理,不同的律师代理,乃至不同的当事人参加,是会产生不同司法结果的。迟来的正义究竟是不是正义,每个人都有自己的评价认识。公平正义,本就是一种主观认识,并没有什么自然科学那样的客观评价标准和验证方法。具体到司法案件中,参与人各自打官司的门道便有了很多技术流派,就像律师代理案件的风格分为七门八派一样,每个法官的审理案件方式,也是因人而异。尽管如此,还是有一定的规律可寻的。虽然很多案件的结果在开庭之前在法官心中或是在法官助理电脑上已经敲定,但诉讼法上的大致程序还是要遵守的:案件宣判之前必要的开庭程序还是要进行的,判决书上基本的事实认定和裁判说理,还是要依靠庭审过程来对应和提炼的。因此,听懂法官在法庭上的提问,明白法官为何要这么问,预判出如此回复法官会得到什么司法结果,是律师、案件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都要掌握的诉讼技巧。例如,财产损害赔偿案件中,法官问原告,货物损失的价格是多少数量是多少,言外之意就是要确认赔偿额度。法官这么问就是将考虑支持货物损失,下一步会让原告提供证据来证明货物损失,不能随口乱说。 再如离婚案件中,开庭中法官收走了结婚证原件,说明很可能判决离婚;如果连结婚证都不收,或是开庭之后退回,说明法官不打算判离婚了。
1、法官询问一方当事人是否申请司法鉴定时,含义有二,一是法官已经决定将鉴定事项的举证责任分配给了这方,二是如果不申请鉴定,或者无法鉴定的话,这方将承担不利的司法后果。2、法官询问原告具体的起诉时间,或是纠纷发生之后向被告主张权利或申请仲裁的时间,含义是,查证原告的起诉或是主张权利时间,是否超过了合同约定或是法定的起诉时效、除斥时效。3、当法官询问还有什么证据提交时,如果询问是发生在某个具体查证事项上,含义是,你提交的证据不足以法官采信证明该事项,还是继续提交证据证明,需要认真回答;如果是发生在举证环节的最后,则通常是象征性的询问,走走过场而已。4、当法官向你释明这个案子的法律关系、被告主体是否变更追加的问题时,说明他对案件法律定性或被告主体的认定上,跟你的认识不一。这个问题比较复杂,因为有些法律问题是法官按照诉讼法必须释明的,有些则是询问性提示性征求意见的,产生的法律后果不同,需要仔细甄别,做出判断。具体而言,按照新的民事诉讼证据规则,法院应该将法律关系的认定作为案件的审理焦点进行释明查证。当事人主张的与法院查明的法律关系不一致时,法院可能会根据自己查明的进行实体裁判,也可能判决或裁定驳回原告的诉请,这都有司法案例。主体的变更或追加,处理情况也大体类似。
5、法官屡屡打断一方的陈述时,有时是因为当事人陈述说的跟本案没有什么关系,或是根本不是法官审案需要查明所需的回答,还有一种可能是,法官不想被当事人引导,在笔录中存在案件审理中引出涉及的其他问题。比如说,刑事案件中,被告人提出在侦查阶段受到了非法取证的问题,法官通常为了不想案件的复杂化,会打断被告人的陈述;民事案件中,当事人大量的阐述与对方之间的交往过程、证据的取得过程等,也会遭到法官的打断;......还有一类情况是,当事人提出的问题,不在法官拟定的裁判结果的考虑范围,或是明知存在这样的法律争议却想在裁判过程中绕开这个问题。这时候,就需要当事人或律师的勇气与技巧,即便知道法官不高兴,也要做出选择是否坚持将该问题的阐述记入庭审笔录。6、法官屡屡向当事人推荐委托律师,可能的原因是,当事人确实因为法律理解的浅薄,根本无法听懂或顺利沟通法官的审判思路、诉讼事务处理,也可能是没有律师的证据理顺、法律关系明确,当事人会遭受诉讼损失。事实上,大多数情况下,法官是希望当事人委托律师的,可以节省很多不必要的误会和解释工作。当然,法官也会厌恶某些律师,那些只知道赚钱工作不负责任水平不足却将责任推卸给法官的,以及那些吹毛求疵主张的要求超过了法官容忍限度的律师。7、很多当事人喜欢通过法官的态度,来判断案件的结果,其实并不准确。对于已经预判出要败诉的一方,法官越会在审理案件期间,态度和蔼,甚至让其畅所欲言而不加打断,反而对要胜诉的一方多加打断发言。8、法官反复询问的问题,说明正是案件的审理重点,或是自己还没决断的问题;没有问及的问题,则不会纳入案件的审理范围;那些连庭都不开、听证都不做的二审或再审程序,基本就是直接驳回的结果。以上说的仅是个人经验得出的看法。现实中的法官,每个人都有自己的工作个性、法律专业水平和庭审控制风格;团队化办案,很多案件的庭审作用,已经让位给了法官助理主持的庭前调查,法官出具裁判意见,多是来自法官助理的汇报;如今的结案压力巨大,往往是一个案件开庭,后一个案件的当事人就等在庭外,法官庭审往往只查明自认为需要的问题......这些,也都案件当事人、律师,需要考量的因素。除非具有特殊关系,或被重点关照,否则每天忙于考核压力需要大量审理案件的法官,通常都是凭着以往的工作经验在批量处理案件,不会考量每个案件、案件当事人的特殊情况。可当事人、律师则不同,需要认真对待自己的案件,毕竟,你的百分之百的案件,只不过是法官结案中的百分之零点几的份额。要善于抓住仅有庭审时个把小时能够见到法官的机会,尽量争取自己的案件主张获得法官的支持。开庭,不是拉家常,不是攀关系,深圳女律师教的“色诱”法官,不是主流,大多数法官的唯一想法就是快结案。明白这一点核心思想,剩下的就是如何跟法官“斗智斗勇”、说服法官支持了。 往期文章:防止程序空转,民诉法删除二审法院程序性二次发回重审和最高法院再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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