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2岁老人烧秸秆被罚举《检讨》示众,最大的伤害是执法者不懂法
老人举检讨示众的照片在网上火了之后,当地镇政府回应,相关处罚是按照南郑区的文件要求执行的,最高罚款可至500元;照片系村委会委员李某某拍摄并发送到微信群,目的是警示教育;镇里已经对村委会作为执法主体不当行为进行了纠正,对村里人员进行了纪律处分......
很多媒体在评论这个新闻时,都大力从环保和危险性上,宣传了一把禁止焚烧秸秆的必要性。引用《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19条规定的,违反本法规定,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500元-2000元的罚款,解释焚烧秸秆是有法律根据的。
然而,这些媒体没有提到的是,即便老人焚烧秸秆违法,可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也应该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予以罚款,哪有村委会能行政罚款一说呢?
是故,我们在很多公安机关公布的违法案例中,经常是犯罪嫌疑人头部做了马赛克处理,只有民警以真面目出镜,就是为了避免出现游街之类的侵犯人格的情况。没想到,仅是因为烧秸秆,92岁的老人,就受到了犯罪人员都不实行的“公示”待遇。
综上所述,一则老人烧秸秆的热搜案例,居然可以看到,不仅执法的主体、执法的程序、执法的结果,都存在问题,而且如此执法的必要性,也存在巨大的社会争议。
露天焚烧秸秆,确实属于违法行为,因此被行政机关处罚的案例,网上比比皆是,但由居委会进行处罚、让被处罚人举牌露脸公示的,却显得与现在提倡的法治建设,格格不入。
不排除没被报道的地方,也存在这种情况;也不排除老人被罚的当地,不仅仅存在老人这一例。理由是,老人从被村委会处罚到照片公示,处罚人乃至被处罚人,都毫无异议。
“执法”的违法了,自己都不知道,被执法的自身权益受到了侵害,自己也不知道。如果不是因为照片的意外扩散引发社会关注,这样的“处罚”操作,是不是就成了司空见惯的存在?
建设法治社会,首先要建设法治政府;纠正违法行为,首先要执法力量具有法律素养。明明老人存在露天烧秸秆的违法行为,却因为执法的不规范,酿成了社会风波,最后令政府出面道歉,退还了罚款。就这执法水平,还怎么达到依靠他们达到建设法治社会的目标?
村里有权罚款,几十年前的游街现象重现当下,不得不引起警惕。谁说法治建设只会向前发展,不会因为没有足够的推进力和社会共识而出现倒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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