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市局针对部分律所律师反映且市局在受理调查投诉中也发现的我市少数律师在代理案件过程中为了转嫁矛盾或掩饰自身服务过错而鼓动、怂恿委托人恶意投诉同案对方当事人代理律师的行为,专门下发通知,决定采取相关措施,严肃规制少数律师鼓动、怂恿委托人恶意投诉同案对方当事人代理律师的行为,以维护全市律师法律服务正常秩序和律师队伍的良好形象。通知要求,全市各律师事务所、广大律师要强化尽职服务,认真落实司法部党组“五点希望”,坚持正确价值导向,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依法依规执业,对接受委托代理的每一个案件、每一项法律事务,都要按照委托代理合同约定尽职提供服务,全力提高服务质效,努力提升群众的满意度;要强化自律约束,自觉规范执业行为,践行法治为民宗旨,通过依法执业办案、公益法律服务等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不得为了达到转移矛盾、逃避责任的目的而误导、鼓动、怂恿委托人恶意投诉同案对方当事人的代理律师。通知规定,要强化监督检查,自通知下发之日起,市局、市律协和各县(市)、区(经开区)司法(分)局要将鼓动、怂恿委托人恶意投诉同案对方当事人代理律师的律师及其所在律师事务所列为重点监督检查对象,组织对该律师事务所、该律师进行执法检查,如查出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给予严肃处罚处分。(转自徐州市司法局)
对“恶意投诉”说“不”!深圳律协八条新规优化执业环境
深圳市律师协会
恶意投诉行为处理规则
(试行)
第一条 为优化全市律师执业环境,依法保障深圳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深圳律协”)会员执业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深圳市律师协会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深圳市律师行业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的“投诉”,是指投诉人向深圳律协控诉、举报、检举深圳律协会员涉嫌违规事项的行为;本规则所称的“投诉人”,是指向深圳律协投诉的“因深圳律协会员违规行为的被侵害人”或者“能够证明深圳律协会员有违规行为发生的人”,投诉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第三条 投诉人投诉行为应遵循诚信原则。投诉人向深圳律协投诉其会员涉嫌违规时,应签署《诚信投诉承诺书》(扫描下方二维码下载),承诺其所投诉的内容符合事实,对所提交的投诉材料真实性负责,并同意若存在恶意投诉行为时被列入《投诉人记录名单》。但深圳律协依职权主动立案调查的案件,以及司法机关和政府部门作为投诉人的案件除外。(二)捏造、隐瞒事实进行投诉或提供虚假投诉材料的;(四)对于已作出处理的投诉案件,没有新事实及证据重复投诉的;第五条 投诉人应签署《诚信投诉承诺书》而拒不签署的,或者投诉人有本规则第四条所列情形之一的,深圳律协投诉受理查处中心可以将投诉人列入《恶意投诉人记录名单》,并向深圳律协会员进行提示,提示深圳律协会员谨慎受理其委托事项。第六条 如恶意投诉行为对深圳律协会员合法权益造成侵害的,深圳律协会员可向深圳律协维权中心提出维权申请,维权中心将依照相关规定对深圳律协会员的合法维权行为进行支持。第七条 深圳律协会员作为投诉人有恶意投诉行为的,或煽动、唆使他人实施恶意投诉行为的,视为严重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将给予通报批评及以上的行业处分。情节严重的,可移交司法行政机关处理。第八条 本规则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由深圳律协理事会负责解释。(来源:深圳律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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